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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2005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25日银发[2005]73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2005年3月25日 银发[2005]73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正确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内审部门,依据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行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依法行使内审工作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二章 内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在行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内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设置内审部门,在本行行长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内审工作,接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内审工作人员,县(市)支行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对内审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内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内审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审工作人员对执行公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 内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级领导干部实施履行职责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对内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二)对重点岗位、业务风险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情况;
(五)其他应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分支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管理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
(三)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情况;
(四)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管理征信业、反洗钱工作职责的情况;
(五)办理金融统计、支付结算、货币发行、安全保卫及经理国库等业务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各项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的情况;
(七)办理外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统计、外汇清算业务以及对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八)其他应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对行属企事业单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二)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情况;
(五)其他应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对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实施履行职责审计、离任审计,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对人民银行有关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内部控制以及计算机基础设施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按有关规定向本行行长和上级内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和工作责任事故应及时报告。第四章 内审工作权限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文件、账表、凭证及计算机业务处理资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调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及各种报表、账簿、凭证等,根据需要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对被审计单位的账表及保管的发行基金、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契约合同等,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先封后查。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实地查看、跟班作业等方式了解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中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提出处理建议,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第五章 内审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可以进行非现场审计和现场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施全面或专项审计。
特定事项经批准,内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门实施非现场审计包括以下过程:
(一)确立审计事项;
(二)指定报送资料;
(三)分析、质询、评价;
(四)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实施现场审计包括以下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立项、成立审计组、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
(二)现场实施阶段:进点会谈、审计取证、编写工作底稿、确认审计事实。
(三)交换意见阶段:审计组就审计事实、审计评价和初步处理意见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反馈意见。
(四)报告阶段: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经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派出行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情况和理由作出说明。
(五)整改落实阶段:审计报告经批准后,审计对象为下级行的,由派出行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对象为本行职能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内审部门作出“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于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派出行内审部门。
(六)档案整理阶段:审计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内审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向内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篡改报表、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
(四)拒不纠正违规问题或屡查屡犯的;
(五)拒绝、阻挠检查和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 对内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内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作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邵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行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参照国家审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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