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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0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
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结构和布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全面掌握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引导和扶持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按照《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4〕151号)要求,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调查目的
摸清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产业结构及规模、产品结构和质量水平,为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为制定新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调查对象
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调查对象具体包括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三、调查范围
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各领域、环境保护服务、洁净产品生产。
四、调查时间
2004年12月至2005年7月。分调查准备、启动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汇总、调查报告编制5个阶段进行。
五、调查体系
1、调查领导机构
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共同组建。调查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办公室下设技术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2、各地实施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组建相应调查机构,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归口负责。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建立一至多级调查工作网络。
六、调查方式
为一次性、全面调查。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为调查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七、调查数据的采集、审核与汇总
本次调查统一使用专用网络平台(网址:www.hbdc2004.cn)进行数据的采集、审核与报送。
企业在网站下载调查表式及相关文件,依据填表指南填写后进行网上报送,并打印表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当地调查机构。
各地调查机构对上报表式进行审核校正后,通过调查网络平台逐级上报。
八、调查表式及填表指南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2月20日前将调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及调查组织实施机构的人员名单、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和辖区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一并报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通讯地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转)。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刘海波 王开宇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部 李宝娟
联系电话:(010)68394746 (010)66556222/66556221
附件:1.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2.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3.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进程,分析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十一五”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本调查是继1993年和2000年后开展的又一次大规模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目的
1.掌握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现状。
2.建成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状况基本数据库,初步形成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管理与决策服务的查询数据库。
3.完成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现状调查公报。
4.为开展中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制定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二、调查方式
本调查为一次性、全面调查。
三、调查范围
除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四、调查对象
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从业单位,即涉及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兼业单位),包括环保产品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洁净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等。统计调查的对象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
本次调查限定为国有和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即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规模以下企业,由于企业分散,调查难度大,其经济总量所占比重较小,暂不列入本次调查范围。
1.环境保护产品: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污染治理专用药剂和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
2.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以及利用废弃物生产的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3.环境保护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的相关服务活动。包括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环境监测服务、环境信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服务、环境工程设计服务等。
4.洁净技术产品:指洁净生产技术与设备、高效能源开发与节能的技术及设备、生态产品等。
五、调查内容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2.环境保护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4.环境服务业情况
5.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调查基准时间
除有特殊说明外,调查基准时间为2004年。时点指标的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有关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
组 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尹改司长
副组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 赵家荣司长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 马京奎副司长
成 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罗毅副司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刘启风副司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 翟青巡视员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 赵云城副司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产业处
办公室主任:科技标准司产业处 滕静处长
副主任: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规划处 房志副处长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环保产业处 余薇调研员
国家统计局人社司地理环境处 李锁强调研员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部 李宝娟主任
办公室下成立技术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八、调查实施
(一)实施方法
1.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调查工作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等部门共同成立辖区调查领导机构,全面负责辖区调查工作。
3.被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受行业、部门、隶属关系限制,一律参加各自所在区域的调查统计。
(二)实施流程
1.启动与准备
(1)印发调查文件,部署、安排整个调查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调查工作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调查网络,落实经费、人员和手段;
(3)召开调查会议,启动调查工作,开展相应培训。
2.数据采集与审核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调查网络进行摸底,筛选确定调查名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调查文件转发至辖区内被调查单位,按要求组织企业填报,填报方式采用网上递交(网址:www.hbdc2004.cn)并同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的形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辖区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对填报数据不全或数据不实的组织重新填报。
3.数据上报与汇总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调查系统专用网络平台(网址:www.hbdc2004.cn),完成辖区数据的审核校正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本调查软件的审核、汇总权限设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各级调查机构可通过软件打印辖区汇总信息);
(2)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技术组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类统计。
4.报告编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辖区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撰写本辖区2004年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2)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组织编制“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公报”,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报告汇编”。
5.发布、总结与表彰
三部门联合召开调查工作总结与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调查组织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单位予以表彰。
(三)保障措施
1.机构与人员
为搞好本次调查,各地需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并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调查工作网络,抽调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熟悉调查业务的干部参加。
2.经费保障
各地应将此次调查列为重点专项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结合各地实际,妥善解决好资金问题,以保障辖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手段配备
本次调查的数据采集与汇总、上报统一使用专用网络平台进行,各地应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4.数据的质量保证
(1)在数据采集前各地要组织各级调查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逐一讲解调查内容、指标。
(2)填报企业在填表前应先在网上进行注册,经辖区调查机构确认后正式填报。
(3)调查表必须按照填报指南和各表的填写说明填报有关数据。
(4)各级调查机构在上报数据前需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①数据的唯一性审核
应确保一个填报单位上报一套报表,禁止同一单位信息的重复上报、不完整数据上报。
②报表完整性审核
要逐表、逐项对填报内容进行审核,不能漏表、漏项;各类代码不能漏填、错填;填写的数据计量单位要与表格规定的计量单位一致。
③数据可靠性审核
主要审核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数据量的合理性,如有疑问,应及时核实。
④逻辑关系审核
依据各表页所列审核关系,对表内及表间数据进行相关性检验。
(5)上报表格应一式二份,基层数据采集部门审核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报省级调查办公室,用于省级审核与汇总。
九、时间进度
1.2005年1月~2月,印制并下发调查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工作准备;
2.2005年2月~3月,召开全国调查培训会议,部署启动调查工作;
3.2005年3~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摸底及数据采集;
4.2005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辖区数据汇总并上报全国调查办公室;
5.2005年7月底前,完成全国数据汇总;
6.2005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调查报告;全国调查办公室编制调查公报,经审批后由三部门联合发布;
7.2005年9月,召开调查总结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十、调查表式及填写说明
详见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附件三: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为全面掌握“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进程,分析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十一五”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经研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的实施范围为于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本调查限定为国有和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即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调查方法
本调查为一次性、全面调查。以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调查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被调查企事业单位不受行业和隶属关系限制,一律参加本辖区的调查统计。
三、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本调查的基准时间为2004年。填报数据一律以2004年年末(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为准。
调查实施时间为2005年1月至2005年7月。
企业调查表填报时间为2005年3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上报时间为2005年7月。
四、报表目录
1、报表名称:《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报表内容:共5个表,包括: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
(2)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2表)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2004]环产基3表)
(4)环境保护服务业情况([2004]环产基4-1、4-2、4-3、4-4、4-5、4-6表)
(5)洁净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5表)
五、报送内容及方式
企业填写《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通过网上上报(网址:www.hbdc2004.cn)及打印(一式两份)盖章后报送至各辖区调查机构;经市级、省级二级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
企业填报流程为:
上网→查看相关通知公告→打印样表及填表指南→确认应否填报及应填报表范围→企业信息注册→注册查询→手工试填→系统登录→填表→校核(或打印校核)→(修改)→上报→打印盖章报送。
其中:“企业信息注册”:是填写单位名称、法人等基本信息,供辖区(市级)调查机构核验;“注册查询”是辖区调查机构对注册企业信息进行核验,确认该企业是否属本次调查范围,并告知注册企业。注册企业得到“审核通过”回复后,方可继续填报。
六、填表要求
1、填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认真、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并对所填数据负责。
2、手工填表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手工填表及打印上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3、网上填报上报前应进行数据检查,确保录入正确。
4、正式上报前主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应对每张报表进行审核并签名。
5、填表前应仔细阅读本指南及各表页下方的填写说明,按要求填报。
6、表中产值、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7、表中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字,文字内容一律用汉字。
8、所填表项填报信息应完整,不得留有空格,数据为0时要以“0”表示,没有数据的指标划“-”表示。
9、表中某一数据与上面或相邻数据相同时,不得用“′”或“同上”、“同左”、“同右”等符号、词汇代替,必须填写相同的数字。
10、手工填表所填数据项表格不够时,可另附页填写。
11、各表填写时须按表页下方的审核要求进行表内关系审核和表间关系审核,并注意数据量与其单位是否相符(如应注意数字项单位为“万元”或“万美元”)。
12、所有填报单位须先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且每个单位只能填写一张此表。
13、凡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12经营活动范围”项选填1项以上的单位(即从事多项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所选内容在[2004]环产基2~5表的相应表中逐一填报。
七、本报表制度由各地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机构统一布置,统一组织实施。
八、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表式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封面
1、单位详细名称: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不得填简称。
2、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
3、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4、填表人电话号码:指填表人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分机号。
5、报出日期:指向所在辖区调查机构报送报表的实际日期。
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各环保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总体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即为此次调查的全部对象。即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规模单位即指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所有填报单位均需填报本表。
(三)有关指标解释
01 法人单位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填报,单位领取统一代码后,自编码停止使用。
02 法人单位名称:填报单位的详细名称。与封面“单位详细名称”相同。
04 单位所在地:详细通讯地址填写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区、县)、乡(镇、街道)、村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码组成,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填列。此项可在数据录入时通过调查软件选填。
05 通讯号码:指填报单位(或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及网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包括区号及分机号。
06 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指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销售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其划分办法如下:
(1)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07 单位特性:包括企事业类别、单位从业类型。是否为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简称。
从业类型中的“专业环保”指企业、事业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科研等活动全部在环保及相关产业范围之内。“兼业环保”指企业、事业单位除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外,还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08 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起始年份:指填报单位开始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年份。合并或兼并等重组的企业,填写重组前主要企业开始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年份。
09 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总数。
10 高级职称人数
11 中级职称人数:指填报单位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中,各类高/中级职称人员数。包括“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
12 经营活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四方面的内容。其中: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和有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和利用废弃物生产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环境保护服务业:指专业从事及主要从事为环境保护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等。
洁净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即绿色产品或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13 资产情况: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指年末填报单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即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年内环保及相关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指填报单位在年内追加的用于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中:基本建设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以扩大环保产品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环保更新改造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用于环境保护经营活动的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的投资。
14 通过认证:反映企业是否已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并获证书。通过其他认证的需注明具体内容。
15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收入总额
16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利润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所有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及利润总额。本项内容为表2至表5相应指标的合计值,由调查软件计算生成,无须填写。
17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年内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经营活动全年上交国家的各种所得税、流转税等。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等。
三、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2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环保产品生产单位主要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的单位。其他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中的“12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产品生产”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产品:指直接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覆盖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中的全部环境保护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污染治理专用药剂和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
01 环保产品生产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及经销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保产品生产及经销等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产品分类代码:参照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和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编制。按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六)环保产品分类代码”中最后一级代码填列。如某项产品在代码表中有型别号,则填列型别号;如无型别号,可填列组别号;如无组别号,可填列亚类别号。
03 产品名称:填报企业年内生产的某类环保产品的具体名称。应与“环保产品分类代码”的内容相对应。表格不够可复印。
04 已通过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已通过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并获得有效证书的产品在该选项内打“√”。未通过认证的此项不填。
05-07 采标情况:反映填报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水平及依据。根据企业2004年生产产品使用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行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没有采纳上述标准的“非标”产品此项不填。
08-09 年产量:指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年内生产的某一环保产品的实物数量。08计量单位由填报单位依据产品特点自行填列。如:台、套、万吨等。
10 年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某类环保产品的产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不论是本年生产的还是上年生产的,只要本年内销售出去的均包括在内);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自制设备价值等。它反映环保产品销售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11 年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全年销售某类环保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反映企业年内的实收货款,本年内销售货物而未收货款的不计本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货物而本年收到货款的视作本年销售收入。
12 年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全年销售某类环保产品的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3 年出口合同额:指企业年内某类产品经销到境外的出口合同总额。
14 主要出口国别
15 出口国别代码:指企业年内某类产品在生产经销活动中涉及出口业务的国家的名称及其代码。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海关总署提供)填列,详见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一)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四、资源综合利用情况([2004]环产基3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从业单位主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经有关认证机构认证的资源综合利用从业单位。是以废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利用为目的。如利用废旧资源所生产出的产品为洁净产品,则应在“洁净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3表)”中填列,本表不再重复统计。
其他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中的“12经营活动范围”内的“资源综合利用”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和利用废弃物生产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依据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2004]73号文),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如下:
1、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
(4)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及硫酸;
(6)磷、钾、硫等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
(7)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
(8)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和稀有金属。
2、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1)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
(1)利用煤矸石、铝钒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矿粉、锅炉炉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产的建材产品、电瓷产品、肥料、土壤改良剂、净水剂、作物栽培剂;以及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氧化铝;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共伴生油母页岩、高硫石油焦、煤层气、生活垃圾、工业炉渣、造气炉渣、糠醛废渣生产的电力、热力及肥料,利用煤泥生产的水煤浆,以及利用共伴生油母页岩生产的页岩油;
(3)利用冶炼废渣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利用冶炼废渣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铁合金冶炼溶剂、建材产品;
(4)利用化工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肥料、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
(5)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生产的电力、造纸原料、建材产品、酒精、饲料、肥料、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以及利用造纸污泥生产的肥料及建材产品;
(6)利用食品、粮油、酿酒、酒精、淀粉废渣生产的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7)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2)综合利用废水(液)生产的产品
(1)利用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水(液)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生产的氯化钾、溴素、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制冷剂、阻燃剂、燃料、肥料;
(3)利用酿酒、酒精、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酵母废液生产的饲料、食用醋、酶制剂、肥料、沼气,以及利用糠醛废液生产的醋酸钠;
(4)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产中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以及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磺、硫酸、硫铵、氟化铵、氯化钙、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肥料,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5)从含有色金属的线路板蚀刻废液、废电镀液、废感光乳剂、废定影液、废矿物油、含砷含锑废渣提取各种金属和盐,以及达到工业纯度的有机溶剂;
(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氯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
(7)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
(8)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杂用、景观环境和水源补充的再生水。
3)综合利用废气生产的产品
(1)利用炼焦焦炉煤气、炼铁高炉煤气、炼钢转炉煤气、铁合金电炉煤气、火炬气以及炭黑尾气、水泥窑尾气、工业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
(2)从煤气制品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3)利用化工、石油化工废气、冶炼废气生产的化工产品和有色金属;
(4)利用烟气回收生产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二氧化硅、建材产品和化学产品;
(5)利用酿酒、酒精等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6)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3、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2)利用废家用电器、废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利用废电池提取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4)利用废旧有色金属、废马口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5)利用废棉、废棉布、废棉纱、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纤微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产品;
(6)利用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改性沥青、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以及代木产品;
(7)利用废塑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建材产品、装饰材料、保温隔热材料;
(8)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生产的玻璃和玻璃制品以及复合材料;
(9)利用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生产的各种纸及纸制品、包装箱、建材产品;
(10)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11)旧轮胎翻新和综合利用产品。
4、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
(1)利用林区三剩物、次小薪材、竹类剩余物、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高密度纤维板)、活性碳、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环保餐具、饲料、酵母、肥料、木糖、木糖醇、糠醛、糠醇、呋喃、四氢呋喃、呋喃树脂、聚四氢呋喃、建材产品;
(2)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
(3)利用海洋与水产产品加工废弃物生产的饲料、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保健品、海藻精、海藻酸钠、农药、肥料及其副产品;
(4)利用刨花、锯末、农作物剩余物、制糖废渣、粉煤灰、冶炼废矿渣、盐化工废液(氯化镁)等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5)利用海水、苦咸水产生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6)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及特种油料。
其中:
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
冶炼废渣:包括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有色金属灰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化工废渣:包括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制糖废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废石膏模。
01 资源综合利用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及经销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综合利用项目代码:依据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五)资源综合利用代码”中的最后一级代码填列。
03 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名称:指利用某类废旧资源进行生产时所利用的废旧资源原料的名称。
04-05 废旧资源回收利用量:指填报单位全年利用某类废旧资源进行生产时所利用的废旧资源原料的实物量。04计量单位依据资源的特点自行填写,固体、液体以“万吨”计,气体以“标准立方米”计。
06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指利用某类废旧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出的新的产品的名称。
07-08 综合利用产品产量:指填报单位年内利用某类废旧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出的新的产品的实物量。07计量单位依据产品自行填写,如固体、液体以“万吨”计,气体以“标准立方米”计。
09 年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某类综合利用产品的产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不论是本年生产的还是上年生产的,只要本年内销售出去的均包括在内);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自制设备价值等。它反映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10 年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全年销售某类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反映企业年内的实收货款,本年内销售货物而未收货款的不计本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货物而本年收到货款的视作本年销售收入。
11 年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全年销售某类综合利用产品的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2 年出口合同额:指企业生产的某类综合利用产品出口到境外的出口合同总额。
13 主要出口国别
14 出口国别代码:指企业将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出口到某一国家的名称及其代码。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海关总署提供)填列,详见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一)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五、环境保护服务业情况([2004]环产基4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环境保护服务业从业单位的运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环境保护服务业的各从业单位。即从事环境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中的“12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服务业”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服务业:指专业从事及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等。
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开发服务:涉及各类污染治理的技术、设备、材料、药剂,以及环境监测、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指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方面的工作。
环境监测服务: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监测(称为例行监测)和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的有偿性监测(委托监测)。包括水、气、声、固废等环境污染源监测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
环境咨询服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咨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咨询、环境标志认证及咨询、有机食品认证及咨询、环保产品认证及咨询、节能节水认证及咨询、清洁生产审核与培训、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技术评估、环境投资风险评估、环境信息服务、环境监理、环境教育培训等。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包括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及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未市场化的工业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暂不统计。
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包括进出口贸易和环境金融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环境领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即环境保护设备的进出口交易和环境服务的进出口情况。环境金融服务主要指对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融资服务等。
(五)各表指标
(1)环境保护服务业―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的开发情况([2004]环产基4-1表)
综合利用技术:包括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技术及其它技术。
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如石煤供热发电、提钒联产水泥技术、煤系伴生铝矾土生产硫酸铝技术、煤系高岭岩(土)剥片及超细粉碎技术、矿井瓦斯、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掺混利用技术、全尾砂膏体泵送充填技术、离子型稀土原地浸矿新工艺、稀土矿物资源选矿综合回收新工艺等。
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如粉煤灰及掺和料填筑技术、压实粉煤灰地基技术、粉煤灰力口气混凝土砌块技术、粉煤灰生产轻质墙板、粉煤灰作水泥掺合料、粉煤灰制烧结砖、石煤、金属尾矿、低品位石灰石、石煤渣制水泥技术、煤矸石烧结砖技术、高炉矿渣活化技术、高炉煤气炉顶余压发电技术、热管式余热回收技术、高炉煤气余热发电技术等。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技术:如废弃泡沫塑料再生利用技术、废钢铁制铸钢丸技术、废易拉罐、牙膏皮直接破碎制取铝粉技术、全钢丝子午线载重轮胎翻修生产技术等。
清洁生产技术: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发布的《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所列内容。
01 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开发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开发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年内独立开发的技术项数:指填报单位年内独立自行开发的环保技术项目总数。按水污染防治、空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噪声与振动控制、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分类别填报。以下03~08项同。
03 年内技术开发投入:指填报单位年内用于某类环保技术与产品的开发资金投入。
04 年内转让技术项数:指填报单位年内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某类环保技术项目的数量。
05 年内技术服务收入:指填报单位年内在某类环保技术研究与产品的开发与转让活动中的总收入。
06 年内技术服务利润:反映填报单位年内在某类环保技术与产品开发与转让活动中的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07 年出口创汇:指填报单位年内某类环保技术服务的出口合同额。
08 主要出口国别
09 出口国别代码:指接受填报单位出口环保技术服务的国家名称及其代码。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海关总署提供)填列,详见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一)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2)环境保护服务业―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情况([2004]环产基4-2表)
01 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工程项目数:指由填报单位年内具体参与承建(包括工程设计、设备安装、土建等)的年内已竣工或正在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数量,按水污染治理、空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等分类别填报。以下03~07项同。
03 工程设计收入:指填报单位年内承担某类工程设计部分的收入。
04 工程施工收入:指填报单位年内承担某类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安装部分的收入。
05 年收入总额:指填报单位在承接某类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活动中的全年收入总额。
06 年利润总额:指填报单位承揽某类环境工程项目的年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全年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07 年对外服务合同额:指填报单位承揽境外某类环境工程项目的全年服务合同总额。
(3)环境保护服务业―环境监测服务情况([2004]环产基4-3表)
01 环境监测服务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境监测服务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年内完成项目数: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某类环境监测服务的项目总数。
03 年收入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某类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所获得的收入总额。
04 年利润总额:反映填报单位在某类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的全年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指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05 对外服务合同额:指填报单位年内承接境外某类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合同总额。
(4)环境保护服务业―环境咨询服务情况([2004]环产基4-4表)
01 环境咨询服务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咨询服务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境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年内完成项目数: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某类环境咨询服务的项目数。
03 年收入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环境咨询服务某类项目所获得的收入。
04 年利润总额:反映填报单位在某类环境咨询服务活动中的年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指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05 年对外服务合同额:指填报单位年内承接境外某类环境咨询服务项目的合同额。
(5)环境保护服务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情况([2004]环产基4-5表)
0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项目类别代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性质进行划分。依据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类别代码”填列。
03 运营项目名称、规模:即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的名称及其规模。项目规模指日处理污染物的量,废气以标准立方米计;废水和固体废物以吨计。
04 运营方式代码:包括投资承包、服务运营承包、技术指导承包和设备维护等。依据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方式代码”填列。
投资承包:即由运营方投资兴建,并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及管理服务。
服务运营承包:运营方为非投资方,工程建成后,根据合同只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
技术指导承包:只承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技术指导工作。
设备维护:只承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中的设备维护工作。
05 运营与管理合同总额:指年内用于维持某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合同总额。新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列入“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情况”([2004]环产基4-2表)内,本表不作重复统计。
06 政府拨款:指年内用于维持某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经费总额中,由地方政府划拨(包括地方财政划拨的排污费)的款额。
07 企业支付:指由污染排放单位等企业支付某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资金额度。
08 其它来源:指填报单位年内从政府拨款、企业支付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用于维持某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资金。如BOT方式。
09 年收入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通过某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获得的收入总额。
10 年利润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通过某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获得的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6)环境保护服务业―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情况([2004]环产基4-6表)
01 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设备贸易、服务贸易及环境投融资服务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合同数: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环境保护设备或服务的进出口贸易的合同数。
03 进口合同额
04 出口合同额: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环境保护设备或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合同总额。
05 主要进出口国别
06 主要进出口国别代码:指接受填报单位环境保护设备或服务贸易的国家名称。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海关总署提供)填列,详见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一)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07 投融资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环境相关项目的投融资总额。
08 其中国内项目投资总额:指环境相关投融资总额中用于国内项目的投资额。
09 其中国外项目投资总额:指环境相关投融资总额中用于国外项目的投资额。
10 其中引进外资总额:指项目投资中国外相关机构单位的投资额。
六、洁净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5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洁净产品生产单位主要洁净产品的生产及经销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专业或兼业从事洁净产品的生产单位。其他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中的“12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洁净产品生产”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洁净产品(CleanProduct):是指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包括新产品的生产、消费及使用后的回收与再利用)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即通常所指的绿色产品或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这类产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又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的环境功能。
本次调查统计内容包括9类产品:有机食品及其他有机产品、低毒低害产品、低排放产品、低噪声产品、可生物降解产品、节能产品、节水产品及其他。
其中:有机食品、节能产品、节水产品均限指通过经国家批准或授权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产品。
低毒低害产品、低排放类产品、低噪声产品、可生物降解产品系指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中的发泡塑料替代品、氯氟烃替代产品(不包括整机产品,只填报替代部分数据)、无磷洗涤剂等产品。
1、有机食品: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有机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茶叶、蜂蜜、水产品、调料等。是源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的环保型安全食品。
有机食品与其他优质食品的显著差别是,其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需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1)原料必须来自于已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2)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3)生产者在有机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4)必须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有机食品以外的其它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暂不列入本次调查统计范畴。
2、其他有机产品:本次调查包括有机中草药材、有机化妆品、有机棉、有机纺织品及其他有机产品。
3、低毒低害产品:包括低毒油漆、低毒涂料、低毒粘合剂、石棉替代品、无汞、镉、铅的电池等。
4、低排放产品:包括低NOx排放燃烧器、无磷洗涤剂、零排放机动车、氟氯烷替代品、哈龙替代品等。
5、低噪声产品:包括低噪声风机、低噪声冷却塔、低噪声滚筒机、低噪声木工机械、低噪声风机电动机、低噪声吸尘机等。
6、可生物降解产品:包括可生物降解包装材料、植物纤维一次性餐饮具、可生物降解塑料餐具、可光―生物降解农膜、可生物降解的润滑剂等。
7、节能产品:根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定义,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本次调查限对通过“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进行统计。
节能产品认证:根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定义,是指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本次调查限指以下产品:节能家用电器、节能机电产品、节能电力产品、节能照明产品、节能办公设备及视听产品。按本指南第三部分“(二)洁净产品分类代码”填列。
节能家用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微波炉、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家用自动电饭锅、家用电动洗衣机等。
节能机电产品:包括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等。
节能电力产品:包括交流电力阻波器、电力金具、低压配电节电器、电动机轻载调压节电器等。
节能照明产品:包括管型荧光灯镇流器、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高压钠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等。
节能办公设备及视听产品:包括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复印机、计算机、显示器、传真机、视盘机等。
8、节水产品:指在产品可使用过程中涉及到水资源节省的产品。
本次调查限指符合相关节水型认证标准,并已通过有关节水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包括:节水坐便器、节水水嘴、节水便器冲洗阀、节水淋浴器等。按本指南第三部分“(二)洁净产品分类代码”填列。
9、环保产品:是指依据拟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环保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10、其他: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洁净产品。
01 洁净产品生产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洁净产品生产及经销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洁净产品生产及经销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产品分类代码:依据本指南第三部分“(二)洁净产品分类代码”中的最后一级代码填列。
03 产品名称:填报企业年内生产的某类洁净产品的具体名称。表格不够可复印。
04-08 通过国家级认证情况:指通过国家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并具有相应认证证书的产品在相应项内打“√”;未通过认证的此项不填。
09-11 采标情况:反映填报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水平及依据。采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行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没有采纳上述标准的“非标”产品此项不填。
12-13 年产量:指洁净产品生产企业年内生产的某类洁净产品的实物数量。11计量单位的具体内容自行填列。
14 年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洁净产品生产企业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某类洁净产品的产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不论是本年生产的还是上年生产的,只要本年内销售出去的均包括在内);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自制设备价值等。它反映洁净产品销售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15 年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全年销售某类洁净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反映企业年内的实收货款,本年内销售货物而未收货款的不计本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货物而本年收到货款的视作本年销售收入。
16 年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全年销售某类洁净产品的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7 年出口合同额:指企业年内某类洁净产品经销到境外的出口合同总额。
18 主要出口国别
19 出口国别代码:指企业年内某类洁净产品在生产经销活动中涉及出口业务的国家的名称及其代码。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海关总署提供)填列,详见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一)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第三部分 代码表
(一)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二)洁净产品分类代码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类别代码
(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方式代码
(五)资源综合利用代码
(六)环保产品分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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