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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团属青少年宫集中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团属青少年宫集中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青办发[2004]18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团属青少年宫集中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青办发[2004]18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宫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团属青少年宫(包括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的建设和管理,共青团中央决定,近期在全国团属青少年宫中迅速开展一次收费项目、经营活动和安全工作的集中检查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清理以青少年宫名义出现的、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收费项目,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要对以青少年宫名义开展的各类培训项目和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能以青少年宫名义开设学科补习班,进行高收费,更不能借开展活动之名搞营业性创收。要切实加强和规范青少年宫在利用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开展校外教育活动的管理,青少年宫开展的培训项目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青少年宫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青少年宫的收费方式要透明、要规范,责任要明确,严禁由其它学校和单位人员代收费用。对于有上述问题的青少年宫要坚决整改。
2.坚决取缔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等文件的要求,对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与治理,坚决取缔有违规、违纪现象的营业性歌舞厅、茶座、咖啡厅、电子游戏厅、网吧、录相厅等经营项目;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必须派专人参与管理;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教学用房不得出租或挪作它用,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归还和改正。
3.确保青少年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要做好供电、供水、取暖设备和青少年文体娱乐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各项设备、设施齐备有效,运行良好,安全措施到位。要对青少年活动场所建筑质量、消防通道、消防器材、消防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消防安全意识等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无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无消防安全合格证的建筑必须停止使用,进行整治,取得双证之后才能使用。
二、检查和治理工作的组织
这次青少年活动阵地的检查和治理工作由省级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先由各青少年活动场所组织自查,然后由省级团委抽调人员组织普查的方式进行。在检查中,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治理,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这次检查、治理工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省级团委要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检查与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2.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各地团组织在检查和治理工作中要边查边改,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青少年宫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检查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出现的青少年宫各类事故、问题,主管团组织要承担责任。
3.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管理。青少年宫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青少年宫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服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要抓住当前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当地党政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推动青少年宫的发展,把青少年宫切实建成教育、服务青少年的坚强阵地。
各地团组织要及时上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结束后将集中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于7月30日前报共青团中央宣传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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