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3]173号200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3]173号 2003年10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长春、杭州、福州、合肥、郑州、长沙、南昌、南宁、昆明、贵阳、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
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石家庄、太原等19个省会(首府)城市的推广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
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作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贷款的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四、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收费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25号)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附件1: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存取款业务;
(二)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应贷记清算账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第四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分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壹 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清算的资金和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三)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置
(一)“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等机构分设账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清算账户。
贰 清算账户开设、使用和撤销
一、清算账户开设的处理
各银行以及特许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的,由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清算账户,该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通过省会城市处理中心集中接人支付系统的银行,其所属的地市分支行作为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可以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现金存取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的清算。专用账产物理上不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该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遵从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各银行的需开立清算账户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清算账户开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报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开户处理,并将回执信息分别发送申请开户的各银行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国家处理中心接受开户申请的次日起,清算账户正式生效。
二、清算账户的使用
清算账户用于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款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一)日间透支限额和自动质押融资设置的处理
直接参与者在同一工作日可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限额机制。对清算账户自动质押融资标识或日间透支限额的设置采用“后到优先”的原则,即最后一次的设置为系统有效设置,并于次日生效。
1.日间透支限额设置的处理
日间透支限额经核定后,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对所管理的清算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进行设置。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作相关处理,并将“设置成功”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日间透支限额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2.自动质押融资设置处理
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与各银行签订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自动质押融资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设定成功”的信息。二是经授权,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设置。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出示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书,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设定成功”的信息。
设置方式的选用遵从有关管理规定。
自动质押融资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二)清算账户控制的处理
1.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借记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将控制指令发往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立即停止借记该清算账户(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同城轧差净额、错账冲正除外),并主动退回正在排队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
各发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控制该清算账户的指令,拒绝受理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交易。但对同城轧差净额和错账冲正的清算及应贷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应予以受理。
清算账户一旦被借记控制,该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设定自动失效。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解除比照设定处理。
2.清算账户部分金额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部分金额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处理:对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控制金额的只接收贷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不接收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对超过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用于正常支付。
部分金额控制的解除比照部分金额控制的设定处理。
(三)清算账户监视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所管辖的清算账户,以及商业银行对其管辖的清算账户余额需要监视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警戒值设定变更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进行处理。当清算账户余额达到预定余额警戒线时,自动通知警戒线设置行。
(四)清算账户相关信息维护的处理
对需要进行维护的清算账户,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进行相关信息的维护处理,并将处理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五)清算账户查询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所辖清算账户的余额、排队情况、预期头寸等信息;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本行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排队情况或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等信息。
(六)清算账户排队的处理
当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国家处理中心对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指令,按下列级次分别排队:
1.错账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3.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4.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5.紧急大额支付
6.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同一级次中队列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队队列按队列级次清算,同一级次按顺序清算。
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对特急大额支付、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在同一级次中的排队顺序需要进行调整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调整。
三、清算账户撤销的处理
有关银行对需要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返回回执,并在销户指令生效日当日日初将该指令发送全国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同时解除对该清算账户所作的借记控制、部分金额控制、自动质押融资、日间透支限额的管理。该清算账户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在销户指令生效日书面通知当地城市处理中心,该城市处理中心于次日取消该清算账户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权限。国家处理中心于销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余额为零的予以销户,并于第四个营业日,将销户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
2.对尚存有余额的,于第四个营业日将该清算账户的余额信息及准备撤销该清算账户的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且不再受理与转移清算账户余额无关的支付信息。
清算账户的余额由该银行发起汇兑支付报文转移到其归并行或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单边业务报文转移到该银行在本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国家处理中心待该清算账户余额为零后,进行销户处理。
叁 大额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银行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救灾战备款为特急;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应设定为紧急),并由业务操作员录入、复核,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规定格式标准的支付报文发送前置机系统,由前置机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县级网点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并发送至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县级网点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及以上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发送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及以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一)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支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贷:××存款--××行户
2.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接收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库)户
3.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接收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贷:××存款--××行户
4.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库)户
5.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其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进行排队处理。
(二)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将支付信息发往收报中心。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收报中心接收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实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五、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发送至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并按规定打印支付信息。
2.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进行账务处理后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将支付信息传送县级网点,由县级网点进行相应处理。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分别情况处理:
1.接收行为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进行账务处理并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2.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通过国库业务处理
系统将支付信息发送县级国库部门。县级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支付信息。
六、电子联行业务的处理
(一)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的业务处理
支付系统参与者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大额支付业务,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其他处理比照“叁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对接收行行号进行自动识别,不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作拒绝处理;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2)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支付信息发送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2.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支付信息的各要素分别转换为电子联行的对应要素,转换成功后,自动编制电子联行密押,发送电子联行主站。
(1)发送电子联行主站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2)核支付系统密押错误或业务检查错误的,转换中心自动进行暂收处理: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对核押错的业务经过查询查复核押成功后,转换中心立即发送电子联行主站,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对业务检查错和核押始终不成功的业务进行反向交易处理,反向交易完成,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反向交易发送成功后,转换中心再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支付系统户
(3)对发送不成功日终滞留转换中心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下一个工作日登录后重新发送,发送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二)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
电子联行通汇行发往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业务,根据电子联行的有关规定,不论金额大小,将支付信息通过电子联行主站发送转换中心。
1.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主站发来的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业务的各信息要素自动转换为支付系统对应的要素,生成支付系统业务报文,自动编制支付系统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1)发送国家处理中心成功后,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2)转换中心核电于联行密押不成功或业务检查错的,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对核押错的业务经过查询查复核押成功后,转换中心立即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经人工干预,对业务错或核押始终不成功的业务进行反向交易处理,反向交易完成,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反向交易发送成功后,转换中心再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3)对发送不成功日终滞留转换中心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下一个工作日登录后重新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转换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户
贷:××存款--××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向收报中心发送支付信息。
3.接收清算行比照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肆 即时转账业务
一、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公开市场业务招投标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自动根据中标结果生成以人民银行为一方、以中标交易商为另一方的含有全部债券与资金结算要素的结算指令,经操作室和中标交易商双方确认后成为已匹配结算指令。在结算指令指定的结算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将付券方的应付债券转入“待付”状态进行锁定(如为回购到期合同,则检查待购回债券状态是否正常)。如券不足,则结算指令处于等待状态,暂不做处理。否则,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处理结果,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办理资金清算。
(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1.被借记行为人民银行的(货币投放),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存款--××行(特许)户
2.被借记行为一级交易商的(货币回笼),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对已完成资金清算的,办理债券结算,生成结算交割单,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中标交易商。
对即时转账业务处于排队等待的,暂不做处理,俟接到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日终,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将有关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将锁定于“待付”状态的债券还原,并通知相应中标交易商和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结算失败。
(四)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到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与城市处理中心传来的即时转账通知核对无误后,根据通知有关要素进行相应处理。
二、债券发行、兑付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债券发行缴款业务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理
债券发行结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标结果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为承销商开设承销账户并登记认购额。
在发行人指定的缴款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债券承销情况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办理资金清算。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对被借记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发行人为人民银行的)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国库(发起人为财政部的)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国库户
被贷记行为清算账户行(发起人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存款--××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3.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4.接收行的处理
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二)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业务是指债券发行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到期向持券人还本付息、拨付附息债券利息、拨付债券发行及兑付手续费等业务。
1.债券发行人的处理
划拨债券兑付和收益资金按发行人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发行人为人民银行或财政部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人民银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库)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存款--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北京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资金清算成功结果后进行相应处理。
(2)发行人为其他机构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发行人通过所在地的发报中心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大额汇兑支付报文,将兑付和收益资金足额划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被借记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后进行相应处理。
2.划拨债券兑付和收益资金的处理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划款通知,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即时转账支付报文。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对被借记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的(人民银行作为持券人),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被贷记行不为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存款--××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贷记行。
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信息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时进行账务处理。
(3)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4)接收行的处理
被贷记行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处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业务主要有现券买卖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质押式回购首期的债券质押和资金结算、质押式回购到期的债券解押和资金结算等。
(一)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交易双方发来的包含债券和资金要素的结算指令,进行检测和匹配,根据匹配相符的结算指令在指定的结算日开始先逐笔将应付债券进入“待付”的锁定状态(如为回购到期合同,则检查待购回债券状态是否正常)。如券不足,则结算指令处于等待状态,暂不做处理。
对已将应付债券进入“待付”锁定状态和到期待购回债券状态正常的结算指令,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
(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存款--××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对已完成资金转账的,办理债券结算生成结算交割单,并通知交易双方。
对即时转账业务处于排队等待的,暂不做处理,俟接到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日终,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将有关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将锁定于“待付”状态的债券还原,并通知交易双方。
(四)接收行的处理
被借记行、被贷记行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四、自动质押融资和质押融资扣款业务的处理
(一)自动质押融资的处理手续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被设定自动质押融资机制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将大额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自动唤醒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送融资需要通知报文,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在办妥债券质押事项后,自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支付报文,经国家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所在地人民银行户
贷:××存款--××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融资转讫通知,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通知报文,转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处理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通知报文后,按照规定格式打印记账凭证,并根据报文中的有关要素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3.被质押行的处理
被质押行收到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二)质押融资扣款
1.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在预先设定的扣款时点,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扣款报文。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扣收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所在地人民银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质押融资扣款回应报文,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扣款通知报文,转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如被质押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自动将质押融资扣款支付报文退回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
3.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接到质押融资扣款回应报文后,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债券解押。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债券解押后,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被质押行。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接到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质押融资扣款报文支付后,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将本次扣款作失败处理,在下一个扣款时点重新计息后再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质押融资扣款报文,直至扣款成功。
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打开前,进行最后一次扣款处理,仍没有完成扣款的,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作隔日融资处理,并通知被质押行。
4.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处理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扣款通知报文后,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记账凭证,并根据报文中的有关要素进行账务处理。
伍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
一、银行汇票资金移存业务的处理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签发行签发银行汇票,进行账务处理,登记“银行汇票签发登记簿”后,生成汇票资金移存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在汇票资金移存报文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心。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检查发起行业务种类权限,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所在地人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贷:××存款-- 汇票处理中心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向发起行发送清算回执,并将报文转发收报中心。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收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汇票处理中心。
(五)汇票处理中心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收报中心转发的银行汇票移存资金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重复移存的信息,使用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退回发起清算行(发起行)。
二、银行汇票兑付的处理
(一)兑付申请的处理
代理兑付行收到兑付银行汇票申请,暂不作账务处理,生成申请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发送发报中心(其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心),经国家处理中心、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汇票处理中心。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报文,核验汇票密押,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密押相符的,自动进行配对处理,若配对相符,进行资金划拨;如配对不符,唤醒人工界面,经查询确认后,属重复兑付或超过汇票有效期的,向代理兑付行发出拒绝兑付通知;属汇票资金未移存的,汇票处理中心应向代理兑付行办理资金划拨。
2.密押不符的,向代理兑付行发出拒绝兑付通知。
(二)汇票兑付资金清算的处理
1.汇票处理中心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办理资金划拨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全额兑付的,自动生成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及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报文,将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上海城市处理中心;部分兑付的,自动生成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和银行汇票多余资金划回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上海城市处理中心。
2.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的报文,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3.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和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报文、汇票多余款划回报文,确认无误后,对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兑付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所在地人行户
贷:××存款--××行户(兑付行)
对汇票多余款划回报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多余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所在地人行户(多余款)
贷:××存款--××行户(签发行)
4.收报中心的处理
签发行所在地的收报中心收到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或汇票多余款退回报文,逐笔确认后,转发签发行的接收行。
兑付行所在地的收报中心收到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确认后,转发兑付行。
5.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1)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为签发行的
接收清算行(接收行)收到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或汇票多余款退回报文,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2)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为代理兑付行的
接收清算行(接收行)收到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的处理
(一)未用退回申请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收到未用退回申请,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申请报文,发送发报中心(其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心),经国家处理中心、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汇票处理中心。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报文,逐笔确认、配对成功、账务处理完毕后,进行资金划拨。对已兑付的汇票,向签发行发出拒绝退回通知。
(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清算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根据汇票出票金额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经发报中心转发国家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所在地人行户
贷:××存款--××行户(签发行)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发送收报中心,转发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经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银行汇票逾期主动退回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定期对汇票移存登记信息进行检索,对期满一个月后未解付的汇票,经查询确需退回的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报文发送发报中心。经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退回签发行。具体处理手续比照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清算的处理。
五、银行汇票挂失的处理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持票人可以向签发行和代理兑付行申请挂失,办理公示催告,票据权利人届时凭法院裁定书向签发行申请退款,签发行按汇票未用退回处理,代理兑付行不能办理挂失的银行汇票的解付。
陆 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和同城轧差净额的清算
一、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办理现金存取款、再贴现、再贷款、汇票资金移存、缴存款、利息收付等内部转账业务,涉及在本行开立的清算账户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本行有关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对转关系的处理
1.借记本行有关账户、贷记清算账户的,只对本行有关账户作借记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户
同时,生成贷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贷:××存款--××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2.借记清算账户、贷记本行有关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借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处理成功”信息后,贷记本行有关科目,会计分录为:
贷:××科目--××户
若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应提示发出支付报文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余额不足支付,指令失效”。人民银行收到此信息后,通知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待清算账户头寸足够支付时,再按上述程序处理。
县级工作站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经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发送发报中心,具体处理手续比照本行有关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对转关系业务的处理。
(二)本行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对转关系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借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同时,通知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提示“处理成功”。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处理成功”信息后,再将贷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贷:××存款--××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如被借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国家处理中心应提示发出支付指令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余额不足支付,指令失效”。人民银行收到此信息后,通知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待清算账户头寸足够支付时,再按上述程序处理。
二、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
(一)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的基本原则
1.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不论借记方是否清算,对所有应贷记的清算账户作贷记处理;
2.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的,可以进行下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发送和清算;
3.日间透支限额可以在清算窗口开启前用于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
4.已发送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不受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限制;
5.清算窗口时间结束前,所有排队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二)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处理
票据交换所将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提交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涉及清算账户(不涉及清算账户的,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处理)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向发报中心发送同城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发报中心收到报文,检查无误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报文,检查无误后作账务处理。
属于贷记清算账户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借: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贷:××存款--××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属于借记清算账户的,头寸足以支付的,国家处理中心立即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头寸不足以支付的,作排队处理,通知该清算账户所属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并通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待该商业银行筹足资金后,立即借记该清算账户。清算窗口关闭时,仍未筹足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有关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国库部门同城轧差净额的处理
国库部门属于应收差额的,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主动向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指令(业务种类为“51--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并在附言中注明交换场次)。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国库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国库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国库部门收到支付指令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同城票据交换(国库部门处理)
国库部门属于应付差额的,由国库部门主动向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指令(业务种类为“51--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并在附言中注明交换场次)。会计分录相反。
(四)区域性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处理
1.主办城市或参与城市属于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其城市内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按照上述(一)、(二)、(三)的处理手续处理。
2.主办城市和参与城市同属于支付系统通汇城市的,由应付差额城市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对方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汇兑报文(业务种类为“61--区域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3.主办城市或参与城市属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由应何差额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对方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电子联行业务报文)清算资金,并在附言中注明交换场次和“61”字样。
(五)经批准暂时保留的同城清算系统、银行卡系统等其他清算系统的轧差净额,提交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处理流程比照上述程序处理。
三、错账冲正和补记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内部转账业务或同城轧差净额业务发生错账需要冲正时,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红字冲正时,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错账冲正报文(原记载方向不变,原记载金额前加“-”符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冲账报文后,对该清算账户进行冲账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需要补记账务时,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错账冲正报文(同方向补记)。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补记报文后,对该清算账户进行补记处理。
柒 支付业务的撤销和退回
一、撤销的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对申请撤销的支付业务,尚未发送发报中心的,立即撤销;已发送发报中心的,由发起清算行发送撤销申请报文。
(二)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的撤销申请报文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撤销申请报文,对原支付业务信息进行检查,分别情况处理:
1.已清算资金的,将拒绝撤销应答报文返回发报中心,由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转发起行。
2.未清算资金而保留在大额排队队列中的,从大额排队队列中撤销原支付信息,并将同意撤销应答报文返回发报中心,由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转发起行。
二、退回的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申请退回的处理
1.发起清算行对申请退回的支付业务,按规定的格式向发报中心发送退回申请报文,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2.发报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对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在同一发报中心覆盖范围内的,直接由发报中心将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报文转发接收清算行;不在同一发报中心覆盖范围内的将退回申请报文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报中心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3.国家处理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后,发送收报中心。
4.收报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后转发接收清算行,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5.接收清算行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同时检查原支付信息是否已贷记接收入账户,分别情况处理:
(1)尚未贷记接收入账户的,经授权,根据原支付信息按正常程序使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并向发起清算行发送同意退回的应答信息。
(2)已贷记接收入账户的,接收清算行向发起清算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对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发起人与接收入协商解决。
接收清算行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后,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6.对接收清算行发送的同意或拒绝退回应答信息,收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发报中心依次转发至发起清算行,并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7.发起清算行收到退回应答信息,选择打印后转发起行交发起人,并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二)接收清算行主动退回的,经授权,根据原支付信息使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
(三)支付系统向电子联行通汇行发出的退回申请及应答,使用自由格式报文。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电子联行普通联络信息包,转电子联行通汇行。支付系统退回的电子联行支付业务必须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
捌 清算窗口时间的处理
一、清算窗口的打开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至业务截止时间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检查各清算账户余额,若所有清算账户均未发生透支且队列中无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不打开清算窗口,立即进行日终处理;否则,立即打开清算窗口并向缺款行及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送资金筹措通知。
二、清算窗口时间内的业务处理
清算窗口时间内,只允许发起或接收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行内资金调拨、银行间同业拆借、人民银行内部转账、即时转账等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1.发起清算行收到国家处理中心的筹措资金通知,及时筹措资金,弥补日间透支和清算排队等待的支付业务。
2.根据需要,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向发报中心发送撤销申请报文,撤销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发起清算行向发报中心发送哭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在同一级次内调整排队队列中的大额支付业务排队顺序。
3.接收国家处理中心拒绝受理的以及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退回的大额支付业务,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1.只受理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信息。
2.将国家处理中心拒绝受理的支付信息和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退回的排队大额支付信息转发给发起清算行。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1.通过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清算账户已经透支或清算账户下尚有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需尽快筹措资金。
2.接收发报中心发送的支付信息,对确属于清算窗口时间内处理的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信息,进行资金清算,将清算回执发送收、发报中心;否则拒绝受理,退回发报中心。
3.接收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并转发接收清算行。
4.撤销并退回发起行或发起清算行申请撤销的排队大额支付信息。
5.对清算窗口预关闭前已筹措的资金,国家处理中心按如下顺序进行资金清算处理:
错账冲正
特急大额支付指令(救灾战备款)
弥补日间透支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净额
紧急大额支付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
6.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的,将该清算账户下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退回发报中心(特许参与者)。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接收国家处理中心转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五)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接收清算行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后,转接收行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三、窗口关闭
(一)清算窗口时间内,国家处理中心经检查所有清算账户已筹足资金并完成资金清算时,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二)在预定清算窗口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的,国家处理中心主动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对清算账户必须弥补的头寸,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有关规定向缺款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国家处理中心清算完毕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玖 日终和年终的处理
一、日终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其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和汇总平衡科目账户当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以及各行(库)大额支付往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分别进行试算平衡。试算平衡后,立即下载账务信息和核对支付信息。
(一)账务信息下载及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其所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的上日余额、当日借方发生额、当日贷方发生额和当日余额下载相应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2.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账务信息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账务信息后,分别纳入各行(库)业务核算系统进行试算平衡。
(1)试算平衡的,国家处理中心于当日夜间将账户明细信息下载至城市处理中心存储,次日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根据需要向城市处理中心查询下载。
(2)试算不平衡的,转入暂收(付)款项科目,可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下载账务明细信息的申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将申请行(库)所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往来、汇总平衡科目的当日的账务明细信息下载至申请行(库)。申请下载行(库)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后,将下载账务明细与当日存档的账务明细进行核对,查找账务不平衡的原因,查清后,按规定调整账务。
已申请并成功下载账务明细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不能再次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
(二)日终支付信息下载及核对的处理
1.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载核对信息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在账务信息下载后,将当日发生的大额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区分被借记、被贷记)的总笔数、总金额按规定格式发送相关的城市处理中心。
下载以上核对信息的同时,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银行间同业拆借信息下载至上海城市处理中心,并由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中国外汇交易系统。
(2)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核对信息后,自动与存档的大额支付业务、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的总笔数、总金额进行核对。
当支付信息核对不符时,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不符信息的明细,并以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2.国家处理中心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发核对信息的处理
账务信息下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错账冲正业务、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业务的分别借记、贷记总笔数、总金额以及明细信息发送相应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
(2)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发的核对信息后,自动与存档的人民银行单边业务、错账冲正业务、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业务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国家处理中心数据为准,调整账务。
3.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的信息核对
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支付系统发往转换中心的往账总笔数、总金额和转换中心发往支付系统的来账总笔数、总金额,通过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日终对账报文下载转换中心。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收到报文后,将“汇总平衡科目 支付系统户”的当日累计借方发生额与往账总金额、累计贷方发生额与来账总金额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核对不一致的内容,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业务明细,收到业务明细后,进行账务核查,查清不符的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4.国家处理中心与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发核对信息的处理
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涉及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自动质押融资及扣款支付业务、大额汇兑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的总笔数、总金额发送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2)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核对信息后,与存档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不符的报文种类、笔数、金额,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当日支付业务明细信息。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支付业务明细数据后进行逐笔核对,并以国家处理中心实际发生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待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处理。
5.城市处理中心与其他直连系统的信息核对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完成支付信息核对后,城市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涉及相关系统的大额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区分被借记、被贷记)的总笔数、总金额按规定格式发送至与其直连的系统(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
各直连系统收到核对信息后,与存档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不符的报文种类、笔数、金额,并向城市处理中心申请下载当日支付业务明细信息。各直连系统收到支付业务明细数据后进行逐笔核对,待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处理。
二、年终处理
(一)账务结转
1.大额支付往来科目的结转
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试算平衡,并将日终账务信息下载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结转到支付清算往来科目。如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为借方余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库)户
如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为贷方余额的,会计分录相反。
国家处理中心将各行(库)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的余额保留,纳入下一年度每一营业日的账务平衡。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接收国家处理中心日终下载的账务信息,进行自身试算平衡后,办理年度账务结转,将“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结转“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2.汇总平衡科目的结转
年终总的试算平衡结束后,国家处理中心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汇总平衡科目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为下年度的期初余额。
3.清算账户的结转
年终总的试算平衡结束后,国家处理中心分别将每一个清算账户的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为下年度的期初余额。
(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的核对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结转后,将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余额下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人民银行行(库)收到下载的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余额,与自身结转存档的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余额进行账务调整,纳入暂收(付)款项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拾 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差错的处理
(一)录入差错的处理
1.复核时发现录入差错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操作员发现录入要素差错的,应根据错误要素显示,比照凭证记载要素,由操作员重新录入,经复核无误后进行发送。
2.已录入、复核,发送前发现错误的处理
经业务主管批准,操作员删除此笔业务,重新录入、复核,比对一致后发送。
3.录入、复核后,当日未发送和发送失败的处理
录入、复核后无法发送的业务,由系统暂存,日终仍无法发送的,经业务主管确认审核,作为待转发业务存放暂收类科目。次日开机后,人工界面被自动唤醒,由业务主管对上日滞留业务予以确认,系统自动修改业务的委托日期,重新编押后发送。
当日录入、复核后发送失败的业务,经业务主管授权,操作员将该笔业务作删除处理,经重新录入复核后进行发送。
4.重复录入的处理
对除支付交易序号外,其他业务要素均相同的业务,经系统提示、业务主管确认,确定为重复录入业务的,由操作员进行人工删除处理。
(二)密押错误的处理
1.核验地方密押错误的处理
(1)发报中心核验支付业务地方密押错误的,自动退回发起清算行。
发起清算行收到发报中心退回的编押错误业务,重新编押并经业务主管确认后,发送发报中心。
(2)接收清算行接收大额支付业务,核验地方密押错误的,自动登记“核押错误登记簿”,经业务主管授权对该笔业务作暂收处理,同时按照查询查复手续向收报中心发出查询。
收报中心收到接收清算行发来的查询,经审核并经业务主管确认,重新编押后发送查复信息。
接收清算行收到收报中心查复,重新核验地方密押,经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销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再按正常账务处理。
2.核验全国密押错误的处理
(1)国家处理中心对收到的大额支付业务核验密押错误的,应将该笔支付业务退回发报中心,发报中心重新编押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2)收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转来的支付业务核验全国密押错误的,自动唤醒人工界面,登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并向发报中心发出查询。同时,该笔业务信息被标明“密押错误”转发接收清算行作暂收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查询,将原支付交易重新编押后查复收报中心。
收报中心收到查复后,重新核验全国密押,核押相符的自动销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并通知接收清算行核押正确,转接收行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核验电子联行密押错误的处理
(1)电子联行通汇城市发往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电子联行业务,转换中心核验密押不符的,转换中心作为查询查复的发报行(小站代码为9988)向原发报行查询,原发报行收到查询后,立即按规定重新编押后,查复转换中心,转换中心核押正确的,转发收报中心,核押不正确的,将原电子联行业务以转换中心作为发报行退回原发起行,同时转换中心打印输出退回的支付业务,加盖公章后传真原发报行,由其通知原发起行作相应处理。
(2)电子联行收报行收到北京、武汉两城市发来的来账,核验密押不符的,需向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发出查询,转换中心重新编押后查复电子联行收报行。
(三)行号错误的处理
行号错误是指行名、行号不符或发起行行号与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与接收清算行行号不匹配的错误。
1.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对每笔支付业务进行行号检查,发现行号有误的,通过各节点依次退回至发起行,由发起行录入人员对该笔支付业务重新录入、复核、发送。
2.接收行的处理
收报中心对收到的支付业务不作行号检查,直接将支付信息发送指定的接收清算行。接收清算行检查发现接收行行号错误的,在该支付业务中注明行号错误信息,按照“查询查复手续”查询发起清算行,待收到查复后作相应的业务处理。
(四)重复发送的处理
发起清算行收到发报中心报文重复发送的回执后,不进行处理,继续发送下一笔业务。
(五)接收入差错的处理
接收行收到接受清算行转来的接收人为非本行开户,或接收人的账号户名有误无法入账的支付业务,如能确定接收人为非本地单位,比照退回处理规定,直接由接收清算行反向退回该笔业务;不能确定接收人为本行开户单位的,按查询查复的处理手续查询发起清算行,收到发起清算行查复后,分别情况处理。
1.经查复账号户名更改一致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经查复接收人确非本行开户单位,比照退回处理规定,反向退回该笔业务。
(六)报文无法识别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报文无法识别的支付业务,系统自动提示报文无法识别,并退回发起清算行。发起清算行业务管理人员查明原因,按规定重新发送该笔业务。
(七)转换中心业务检查错的处理
电子联行通汇城市发往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业务,除密押以外的错误造成转换中心无法转换的,转换中心自动生成信息包,说明退回原因,并将该笔业务退回原汇出行。电子联行经办人员应及时查看信息包,对发报行为9988的该信息包必须立即与汇出行核实原因,并做详细登记备查。
二、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滞留业务的处理
当日业务结束前,各收报中心和接收清算行必须处理完成当日收到的所有支付业务,禁止滞留来账业务。与行内系统采用直连方式的,接收清算行必须将前置机内的来账业务全部转发至各银行行内系统,收报中心须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完所有收到的支付业务;发报中心在大额支付系统运行至业务截止时间时,清算窗口开启前,对已接收但未发妥国家处理中心的大额支付业务直接退回发起清算行,日终禁止往账滞留。
1.发起清算行滞留业务的处理。发起清算行若在业务截止前尚存未向发报中心发妥的支付业务,对前置机与各银行行内系统直连的,由前置机直接退回各银行行内系统作滞留处理;对前置机与各银行行内系统没有直连的,在前置机内作滞留处理。
对于滞留业务,发起清算行前置机或各银行行内系统在下一工作日业务开始时,由业务主管更改业务日期,并重新编制地方密押后作发送处理。
2.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滞留业务的处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与城市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其往账业务可滞留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中。并在下一工作日业务开始时,经人工干预更改业务日期,重新编制地方密押后作发送处理。
(二)日终账务无法下载的处理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日终,国家处理中心通过磁介质输出及打印输出功能,输出无法下载的账务信息,视同下载完成,进行日终处理。同时通过网络、传真或其他途径向有关收(发)报中心传输输出的账务信息。
2.收(发)报中心的处理
日终,收(发)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传输的无法下载的账务信息,经打印输出、严格审核后,按规定签章,生成磁介质一并提交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作相应处理。
(三)国家处理中心日终试算不平的处理
日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不平衡时,自动唤醒人工界面,经业务主管人工干预确认后,国家处理中心立即自动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日终试算不平衡,并对当日所有交易的处理情况进行自动核查,查找原因后自动调整,直至试算平衡。
(四)支付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处理
日终,国家处理中心将账务信息下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后,立即与城市处理中心进行大额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单边业务等支付信息的核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自动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相应的支付明细信息进行核对,并以国家处理中心的信息为准进行调整直至一致。调整时如涉及与城市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相关系统,一并进行相应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的支付业务信息核对一致后,立即与各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人民银行会计、国库处理系统等直接连接的相关系统进行核对,如有不符,以城市处理中心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五)被拒绝业务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起的支付业务被支付系统拒绝的,查询被拒绝的支付交易明细,查找对应的原始凭证,日间作为一笔新的支付业务重新录入发送。
日终打印出异常往账清单,与原始凭证进行勾对,查找出对应的原始凭证,对未发送成功的,作暂收处理,次日重新录入发送。
拾壹 计息和计费的处理
一、日间透支计息的处理
(一)日间透支利息的计算
日间透支利息按规定的计息时点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收透支利息=第一计息时点的透支余额×第一计息时点的透支利率+第二计息时点的透支余额×第二计息时点的透支利率+……
(二)日间透支利息的扣收
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上列公式计算透支利息,于预定时点,优先从相关清算账户上自动完成日间透支利息的扣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应付透支利息的清算账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扣收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透支计息清单自动发送到有关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清算账户行,提示“已扣收透支利息”的信息。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此信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利息收入--透支利息收入
二、系统业务收费的处理
(一)收费对象
凡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发起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除外)、即时转账支付业务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被借记行,均需按规定的计费标准、实际发生的业务笔数,向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缴付汇划费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另行向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缴付汇划费用。
(二)统计和计算
支付业务收费的统计和计算由国家处理中心自动扣收并支付到指定账户。
1.收费标准及时段。国家处理中心根据规定设置了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分时段按金额的收费标准。支付业务汇划费用的收取以一定时间段为统计区间,时间段的设定以“月”为单位。于月末日前一天对上月末日至当日的业务进行计费,在月末日扣收。当清算账户销户时,按上一收费时点到销户指令生效日的次日为止,计算收费金额,于账户撤销前扣收。
2.计算公式。国家处理中心对不同支付业务信息的发起人、被借记行,按照收费标准自动计算应收取的支付业务费用。计算公式为:支付业务收费=∑某金额段(时段)大额支付业务笔数×该金额段(时段)收费标准+∑业务信息笔数×固定收费标准
(三)支付业务收费的账务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计费完成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于预定时间自动将计费结果通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并优先从相应的清算账户上自动扣收到收费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存款 收费专户(该户开设在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自动将转账信息连同收费统计清单发送到各清算账户行,提示“已收取支付业务费”信息。清算账户行可查询并选择打印支付业务收费统计清单。
拾贰 查询查复的处理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一、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经收(发)报中心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三、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提交业务人员确认。
四、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在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五、支付系统与电子联行并行期间,支付系统和电子联行之间查询查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通汇机构的查询查复,必须采用自由格式报文,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普通信息包;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查询查复,必须采用普通信息包,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自由格式报文。自由格式报文和普通信息包附言栏内容均不得超过255个字节,超过255个字节的则分报文或分包发送。
未按规定格式发送的查询查复,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收(发)报中心将拒绝受理。
(二)收报中心收到电子联行发来的无接收行行号的自由格式报文,自动唤醒人工界面,根据报文内容人工补录接收行行号,转发查复行。
(三)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根据查询内容,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查复。
六、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七、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笔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八、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银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九、发报中心、收报中心、查询行、查复行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分别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发出(收到)查询信息时,查询(查复)行,收(发)报中心应自动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发出(收到)查复信息时,查询(查复)行,收(发)报中心应自动配对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十、查询查复登记簿由发报中心、收报中心每日集中归并国家处理中心。
十一、大额支付系统对查而不复、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限的查询查复行,将随时统计监测。
十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书要及时打印,查询、查复登记簿的电子信息至少联机保留30个工作日,超过联机保存期限的,必须磁介质保存,归档保管,以备存查。
拾叁 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一、密押的使用
(一)密押设备的登录
1.国家处理中心系统下电后重新开机,由密押员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登录成功后,开始正常的业务处理。
2.城市处理中心在向国家处理中心登录时,由系统自动检查密押设备是否已正确登录;没有登录的,由密押员根据系统提示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密押登录成功后,开始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登录申请。
3.商业银行前置机、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等每日业务开始前向城市处理中心进行系统登录时,由系统自动检查密押设备是否已正确登录;没有登录的,由密押员根据系统提示插入密押操作员卡登录密押设备,登录成功后,开始向城市处理中心发出登录申请。
(二)编核押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使用统一的全国押密钥,同一城市处理中心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地方押密钥。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执行加编、校验全国密押处理;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进行加编、校验地方密押处理。
(三)密钥的更换
需要更新全国押密钥时,国家处理中心密押主管输入全国押密钥管理中心的登录口令,自动生成全国押密钥,写入密钥卡分发各城市处理中心;需要更新地方押密钥时,城市处理中心密押主管输入地方押密钥管理中心的登录口令,自动生成地方押密钥,写入密钥卡分发各银行前置机、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等系统。全国和地方密钥更换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再次按上述程序导入新密钥,旧密钥被新密钥覆盖而失效。
在新密钥第一次导人到旧密钥失效前,系统分别下列情况作编核押处理:
1.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对往账业务,系统以新密钥编核密押;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对来账业务,系统先以新密钥核押,核押不成功的,再以旧密钥核押。
2.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发起清算行使用新密钥加编地方押后发往发报中心;发报中心采用新密钥核验地方押,核押成功后,以新密钥加编全国押后发往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以新密钥核验全国押,核押不成功的,以旧密钥核押,成功后清算资金发往收报中心;收报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以新密钥核验全国押,核押不成功的,以旧密钥核押,成功后以新密钥加编地方押后发往接收清算行;接收清算行以新密钥核验地方押,核押不成功的,以旧密钥核押,成功后转接收行。
3.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支付业务,转换中心以新密钥加编全国押发往国家处理中心,转换中心滞留的业务,发往国家处理中心时不需重新编押;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的支付业务,转换中心以新密钥核验全国押。
二、密押的管理
支付系统在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设置全国押密钥管理中心和地方押密钥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全国押密钥和地方押密钥的设置和密钥卡的分发。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前置机、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等分别设置密押主管和密押员。密押主管是密押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行密押配置管理软件,负责生成操作员卡、更新密钥操作等,由会计主管兼任;密押员保管密押操作员卡,负责支付系统向密押设备登录启动密押设备操作,由支付系统的业务主管兼任。
拾肆 系统运行故障的业务应急处理
一、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时的处理
(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因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信故障等情况导致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中断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者口头通知,采用电话、传真等适当方式通知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发往支付系统的各类业务。同时,应通过电子联行主站向所有电子联行小站发出通知,暂停受理发往支付系统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转换中心以及各相关系统应有专人值守,随时等待通知,作相应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暂停处理。其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各银行跨行支付业务,采用“先直后横”方式处理;电子联行通汇城市发往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各银行跨行支付业务,采用“先横后直”方式处理。
(二)国家处理中心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国家处理中心能够排除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恢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国家处理中心日终处理时将自动与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三)国家处理中心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国家处理中心不能排除故障,应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同时通知有关各方,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1.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业务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应打印故障日各直接参与者往来账汇总清单,经确认后发送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往来账汇总清单编制会计凭证,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
(已清算往账汇总金额大于来账汇总金额)
或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已清算往账汇总金额小于来账汇总金额)
同时,将故障日已发送国家处理中心的涉及清算账户的内部转账业务,补记有关清算账户。
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各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截止故障日余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故障日清算账户余额=上日清算账户余额+故障日支付系统来账汇总金额-故障日已清算支付系统往账汇总金额±故障日涉及清算账户的内部转账业务汇总金额
待各城市处理中心之间核对账务后,再根据核对结果进行账务调整。故障日次日起,在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之前,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处理会计核算业务,但不将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清算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后,作数据初始化。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应向国家处理中心重新移植全部清算账户数据。清算账户数据移植后,由于国家处理中心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大额支付往来”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不等,为保证账务核对平衡,应对国家处理中心或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账务进行调整,使两者一致。
国家处理中心启用账务调整功能,经授权,将“大额支付往来”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余额调整到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相应账户余额一致。“大额支付往来”余额调整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行户
(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为借方余额)
或借:汇总平衡科目--××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户
(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为贷方余额)
“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余额调整比照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对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户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一电子联行户的余额调整比照上述处理。
2.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业务处理,比照上述账务调整程序处理。
3.银行间跨行贷记业务处理
在故障日次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处理业务之后,各银行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可采用“先直后横”或“先横后直”方式处理。
4.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账务核对与调整
城市处理中心应在1天内分别编制与其他各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的故障日往来账数据清单,其中,往账数据清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主管和清算分中心主任签章并加盖公章,发送相关城市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收到其他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往账数据清单后,与本中心相应的来账数据清单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已清算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调整结果,作补记相应清算账户的会计处理: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接收清算行未收到已清算的数据)
或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
(发起清算行丢失已清算的数据)
国库部门需要调整账务的,比照上述处理。
各城市处理中心将已核对确认的往来账数据发送各相关直接参与者,进行账务核对。
转换中心进行往来账数据核对时,视同城市处理中心处理。核对不符时,某一城市处理中心记录已清算资金而转换中心未收妥的,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作冲销相应清算账户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
贷:大额支付往来(红字)
对已收到的电子联行来账未发送支付系统的,应启动人工干预界面向电子联行汇出行作退回处理。
(四)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清算总中心应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小站,恢复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
二、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时的业务处理
(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因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信故障等情况导致当地支付业务处理中断时,城市处理中心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国家处理中心。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及时报告总行,同时通知辖内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起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应将该城市处理中心置为故障状态,同时通知其他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发往该城市处理中心的支付业务。电子联行主站通知各电子联行小站暂停发往该城市处理中心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该城市处理中心、各直接参与者前置机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应有专人值守,随时等待通知,作相应处理。
该城市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暂停处理。各银行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采用“先直后横”方式处理。
(二)城市处理中心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城市处理中心能够排除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恢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处理中心日终处理时将自动与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三)城市处理中心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城市处理中心不能排除故障,应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通知有关各方,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国家处理中心日终处理后,清算总中心应分别打印输出故障城市各银行、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的往来账数据清单,由其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以传真方式分别发往人民银行清算分中心、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清算分中心将收到的往来账数据清单、账务信息发送各银行进行核对。各银行发现丢失来账业务的,通过清算分中心向清算总中心申请打印来账明细。清算总中心打印输出后,由其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往清算分中心,清算分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有关银行进行账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对收到的往来账数据清单进行核对,发现丢失来账业务的,应向清算总中心申请打印来账明细。清算总中心打印输出后,由其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以清算总中心发来的账务信息作为清算账户、往来账户的记账依据。在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之前,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处理会计核算业务,但不将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清算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在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之前,各银行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采用“先直后横”或“先横后直”方式处理。该城市与其他城市之间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汇划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即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汇划业务,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进行查询。
(四)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处理后,应通知国家处理中心,解除其故障状态。为保证国家处理中心在日终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账务数据的一致性,国家处理中心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各清算账户的差额,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内部转账业务,进行补记或冲正。其中,国家处理中心余额小于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日终,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并记账后,应对重复记账的“××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作冲销处理,但不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红字)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
国家处理中心余额大于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暂收款项
日终,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并记账后,应对重复记账的“××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作冲销处理,但不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
贷:暂收款项(红字)
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账务核对相符后,应通知各直接参与者,恢复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同时,国家处理中心通知其他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小站,恢复与该城市之间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
三、转换中心发生故障时的业务应急处理
(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
转换中心因计算机硬件、软件或通信设备的部分功能丧失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业务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口头通知,国家处理中心应将转换中心置为故障状态,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电子联行主站应通知各电子联行小站,暂停发往支付系统的支付业务。
支付系统试点城市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之间支付业务,各银行跨行贷记业务可采取“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的方式处理;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可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查询发报行。
(二)故障后的数据核对与恢复
转换中心出现故障后,清算总中心应尽快查找原因,保证业务的及时恢复。
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前,首先恢复故障前一工作日的数据,再向国家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主站申请故障日的业务明细,将故障前一工作日的滞留业务和故障日的全部业务分别向国家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主站发送,国家处理中心或电子联行主站进行重账判断,重账被拒绝的,转换中心应视同成功处理。如日终对账不符,经确认,进行强制日终处理。
(三)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国家处理中心应解除转换中心的故障状态,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各城市处理中心应立即恢复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
四、电子联行主站故障时的应急处理
(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
电子联行主站因计算机硬件、软件或通信设备的部分功能丧失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清算总中心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口头通知,应立即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
支付系统试点城市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之间支付业务,各银行跨行贷记业务可采取“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的方式处理;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可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查询发报行。
(二)电子联行主站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
电子联行主站应查找原因,及时救治,尽快恢复业务的正常处理。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电子联行主站能够排除故障,转换中心应将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系统的暂存业务发往电子联行主站。
(三)电子联行主站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电子联行主站不能排除故障,对转换中心滞留的电子联行业务,作暂存处理,待电子联行主站恢复后,发往电子联行系统。
(四)电子联行主站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电子联行主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国家处理中心应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恢复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的处理。
附件3: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
(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 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第二章 操作管理
第五条 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 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保障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系统需要延长运行时间的,由总中心决定调整当日运行时间。
第八条 总中心、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应严格遵守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不得迟延登录和提前签退系统。
第九条 总中心应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进行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增加、更改或删除。
分中心、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第十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支付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认真监视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操作人员对待办业务事项应及时处理,保证日终前所有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毕。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当日存有滞留业务的,必须全部打印存档。第三章 机房管理
第十二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装修;机房的温度、湿度、供电指标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要求;城市处理中心机房面积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和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运行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保持机房清洁、整齐、有序,做好机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电暖气等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磁性物品等可能影响运行的危险品带入机房;禁止将食物、饮料带入机房。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安全专用设备等)应按人民银行资产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按来源、类型、型号、数量、安装日期等登记造册,并做到定期复检、账实相符。禁止将支付系统设备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主干网络设备由总中心统一维修。
第十七条 支付系统设备和场地配套设施应按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检查维护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对支付系统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要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和恢复方案,并配备随时可用的备份设备。
第十九条 支付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将相关数据删除。
第二十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和专用调制解调器。第五章 文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行文档包括支付系统有关技术资料、操作手册以及支付系统运行中使用和产生的存储介质信息和书面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运行文档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运行文档保管应入库。并登记“运行资料保管登记簿”,做到防盗、防磁、防火、防潮、防蛀。
第二十四条 对存储介质形式的运行文档,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运行文档只限内部使用,严格按照借阅人岗位职责登记借用,禁止复制和外借。
第二十六条 支付系统运行中产生的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按同期会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废弃或过期运行文档的销毁,比照会计档案的销毁办法处理。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运行部门领导批准,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机房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操作,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禁止试探权限以外的其他功能;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状态。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分配的用户标识后,应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持有该用户标识的本人知道,不得外泄;操作人员不得使用未经修改的用户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口令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惟一的用户标识,承担一个岗位的工作。
操作人员调离岗位时,系统管理员应根据业务主管的书面通知注销原有用户。业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注销原有用户。
第三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维护时,应有业务主管或操作员在场,并对维护内容作出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在第一次登录后,应立即更换系统信息识别码。信息识别码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妥善保管、定期更换。
第三十三条 密押设备由总中心统一定制配发,由各运行部门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支付系统全国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押密钥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总中心负责根据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通知制作、分发全国押密钥,分中心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管理部门的通知制作、分发地方押密钥。
全国押密钥和地方押密钥均由各运行部门的业务主管设置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 密押设备或密钥丢失、密钥保管人员调离,所在运行部门应及时报告总中心,总中心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支付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应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禁止在支付系统生产设备上使用非支付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禁止在支付系统设备上安装与支付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支付系统设备相关参数、配置信息和各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交易和账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支付系统设备不得与其他设备、网络连接。
第四十条 系统管理员每月至少应对备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保证支付系统备份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第七章 故障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系统出现故障应遵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支付系统故障分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排除程序和方法在技术维护手册上有描述的故障为常规故障,其他故障为非常规故障。
第四十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技术支持人员或系统管理员按照相关技术维护手册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由技术支持员或系统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内不能排除故障并影响运行时,应请求上一级运行部门进行技术支持或启用备份设备。
第四十五条 故障排除后,应做好故障现象、故障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
第四十六条 在清算窗口开启前,故障仍不能排除并影响运行时,应参照《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大额支付业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通信中断时的存储介质传输,以及城市处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通信中断时的存储介质传输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试行。

相关法律条文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2002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2005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203号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203号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