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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召开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召开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57号)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定于7月24日至25日,在山西省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召开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的通知
(煤安监办字[2003]57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定于7月24日至25日,在山西省晋城市召开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总结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2002年在辽宁铁法召开的煤矿治理瓦斯现场会精神的落实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现场参观晋城市阳城县乡镇煤矿及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交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工作经验,部署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防治瓦斯工作。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书记及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处室负责人,北京、xx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产煤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处室负责人,国家局重点监控的煤炭企业局长(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有关重点煤炭企业局长(董事长或总经理),部分重点产煤市(地)、县主管煤炭工业的市长(专员)或县长及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有关煤炭科研院所、院校负责人,国家局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邀请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司局负责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人出席会议。邀请部分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7月23日。会期一天半。
四、会议报到地点
晋城市晋城大酒店(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西街2号,总机:0356-2028888)
五、其他事宜
1.会议生活接待组组长:马洪发(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联系电话:13901062527。
2.报到当日,会议在山西省晋城火车站和河南省郑州新郑飞机场、郑州市火车站安排接站。需要在郑州接站的代表,请提前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需要在晋城火车站接站的代表,请与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人:高良(局办副主任),联系电话:0371-3937393,13803895687;传真:0371-3937393。
晋城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崔前进(局办副主任),联系电话:0356-2025790,13903569138;传真:0356-2023690。
3.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本通知转达本省、区、市范围内的与会单位,并统一报名;请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呼煤集团、江西煤炭集团、宁夏煤业集团将本通知传真给所属与会单位并统一报名。
4.请各有关单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单位、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7月11日12时前传真至国家局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4463100,64463200;传真电话:010-64237417,64214613。
附件: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二00三年七月五日
附件: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xx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共43人)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及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处长,北京、xx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
二、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产煤省(区)(共6人)
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负责人。
三、各产煤省(区、市)及xx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共56人)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兵团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处长。
四、国家局瓦斯重点监控煤炭企业(共45人)
开滦、峰峰、大同、阳泉、西山、包头、乌达、大雁、沈阳、阜新、抚顺、通化、辽源、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徐州、淮南、淮北、丰城、英岗岭、乐平、新汶、平顶山、郑州、焦作、义马、涟邵、资兴、白沙、南桐、天府、松藻、攀枝花、芙蓉、华蓥山、达竹、盘江、水城、田坝、铜川、韩城、窑街、乌鲁木齐等矿务局(公司)局长(董事长或总经理)。
五、其他煤炭企业(共53人)
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6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3人)、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4人)、内蒙古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3人)、江西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2人)、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4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邯郸、兴隆、晋城、荫营、铁法、南票、舒兰、珲春、长广、皖北、新集、红炭山(福建)、淄博、枣庄、肥城、兖矿、鹤壁、永城、神火、新峰、合山、永荣、林东、一平浪、羊场、来宾、崔家沟、靖远、华亭、哈密、新疆焦煤等矿务局(公司)局长(董事长或总经理)。
六、部分重点产煤市(地)(共22人)
山西省吕梁地区、晋城市及阳城县和沁水县、吉林省白山市、黑龙江省鸡西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湖南省娄底市、四川省宜宾市、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昭通市主管煤炭工业的市长(专员)或县长及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七、有关煤炭科研院所、院校(共6人)
中国矿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焦作工学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科总院抚顺分院、煤科总院重庆分院负责人。
八、国家局机关及各在京直属单位(共52人)
局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调度中心、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煤炭工业档案馆、机关服务中心、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煤炭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煤炭工业通信信息中心、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煤炭总医院、华北科技学院、中国煤矿文工团、煤炭信息研究院、煤炭工业职业医学研究所、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党政主要负责人。
九、特邀单位(名额自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人;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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