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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的精神,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基层农
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的精神,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已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
按照《试点工作意见》的要求,请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市)各推选1-2个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备选县(市),于5月30日前报送农业部。推选的备选县(市)应重视农技推广工作,有承担试点任务的积极性,具备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和条件,在本省(市)及全国有一定的代表性。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农业和农村经济基本情况,农技推广体系发展现状,实施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初步设想。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是全面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重要步骤。请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创造条件,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农业、编制、人事、科技、财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搞好协调,采取切实措施支持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农业部
中央编办
科技部
财政部
二ΟΟ三年四月
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
一、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农技推广体系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当前,农业进入新的阶段,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农民素质提高。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向千家万户的农民提供多种多样的农技服务,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政府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因此,加强农技推广工作,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农业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广大农技人员为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和实现农业的历史性跨越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也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一些地方农技推广机构设置过多过散,推广机制不活,推广方式单一、推广手段落后,经费渠道不稳定,多元化的农技服务组织发育滞后,这不仅影响了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而且也难以满足新阶段农民增收致富的要求。近几年,许多地方在改革农技推广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简单化的做法,需要正确引导。实践证明,巩固和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必须对现有的农技推广机构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改革和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农技推广机构队伍量大面广,改革不仅涉及广大农技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会影响农民对农技服务的需求,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不断深化之中,农技推广的方式和方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准问题,从实际出发精心设计改革方案。通过试点,在实践中摸索可行办法,稳步推进改革,逐步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
二、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立足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有利于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有利于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指导,有利于创建新型的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重点在乡镇。要通过改革,充实农业生产一线,提高农技人员素质,加强薄弱环节,使农技推广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民服务。
根据中发[2002]2号和中发[2003]3号文件中关于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的精神,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改革,发展多元化的农技服务组织,创新农技推广的体制和机制。国家的农技推广机构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逐步退出经营性服务领域;要通过政策扶持,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开展为农服务营造良好的环境。逐步形成国家兴办与国家扶持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鼓励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妥善处理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要改革现有的农技推广机构和管理体制,在创新机制、优化队伍上下功夫;鼓励试点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和农民需要,大胆探索改革的具体做法,坚持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在改革中要保持农技推广队伍的基本稳定,推进农技推广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改革试点工作的内容
(一)创新农技推广体制与机制
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农技推广中的职能和任务,要探索建立国家的推广机构为主导和面向市场相结合的多元化推广体系。发挥国家农技推广队伍的骨干作用,大力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逐步形成政府与市场互动发展、互为补充的农技推广新格局。加强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部门之间的联合,推动跨地区、跨专业推广机构之间的横向协作,拓宽科技下乡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要改变产、加、销脱节的状况,根据市场的需求,围绕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农技推广服务从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更好地满足农民增收的需要。
(二)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能
国家的农技推广机构要切实承担好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包括动物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疫,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公益性职能。逐步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对于动植物良种繁育、技术咨询等一般性的推广服务,要通过试点逐步明确职能性质,积极探索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科学设置国家的农技推广机构
各试点县(市)可以根据本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地方财力的实际,选择适宜形式设置乡镇一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
在机构设置上要注意引导相关专业进行合并,可以将相近行业的农技推广机构适当合并成农技推广综合站。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等项经营管理工作列入乡镇政府职责。
现有县级种植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化等行业的农技推广机构也要相对综合。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按行业试办服务于几个乡镇的农技推广区域站,原有乡镇一级农技推广机构在国家扶持下逐步改制为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实体。
积极探索乡镇一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方式。对承担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测报、预防的专门机构和队伍,以及从事区域性农技推广工作的机构,可以试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对农技人员的调动、考核、晋升等都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优化农技推广队伍
根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新的职能和任务,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改革后乡镇一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数,应比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原人员编制数减少20-30%。
改革后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定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实行聘用制。录用人员的考试、考核要体现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比重,大力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员进入国家的农技推广队伍。在改革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中,专业农技人员占总编制数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之间的合理比例。
要建立健全农技推广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任务要求,量化考核指标,把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开展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把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对农技人员的评价纳入到农技推广工作的考核体系中。
对精简下来的在编人员,县、乡政府应妥善安置。要制定政策鼓励他们到各类经营实体中从事经营服务工作。退休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比照同类人员切实保证基本待遇。
(五)保证必需的财政供给
改革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员经费;二是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培训费及设施设备更新经费;三是以推广项目形式预算的农业专项经费。
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其经费由财政供给。对于由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承担、且符合政府扶持范围的一般性农技推广服务工作,政府可通过多种形式给予适当支持。
(六)多种形式兴办经营性农技服务实体
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中,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中分离出的一般性技术推广工作和经营性服务项目,要在各级政府的扶持下,通过兴办农业科技示范场、进行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以及与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作等方式,把技术推广和生产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新创办和改制形成的技术经济实体,可以独资经营,也可以合资经营,还可以采取其它方式。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七)推动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的发展
按照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参与农技服务。要推动推广队伍多元化、推广行为社会化、推广形式多样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开展农技服务,要给予积极支持。要规范农技服务市场的秩序,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是整个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重要步骤,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专业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试点工作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县级农业、编制、人事、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一)组织保障
由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成立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指导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单位、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指导试点工作开展、对试点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农业部为牵头部门,由一位副部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试点县(市)所在省(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共同做好试点的有关工作。试点县(市)成立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部门具体落实试点工作。
(二)布点要求
拟在10个省(市)各选择1个县(市)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党委政府要重视农技推广工作,有积极性,当地具备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和条件,在全国有一定的代表性,便于总结经验,利于面上推广。
根据布点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承担试点任务的申请。申请材料经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上报农业部。根据各地申请材料,部际联席会议确定试点县(市),并批复启动试点工作。
有关省(市)要根据本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
(三)时间进度
试点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具体进度为:试点方案确定后的两个月内确定试点县(市)和各个试点县(市)的具体试点方案;试点工作开始后的8个月内基本完成机构设置、人员上岗、分流人员安置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办法。
(四)检查指导
部际联席会议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对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检查,注意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试点结束后,试点县(市)要向部际联席会议提交总结报告,部际联席会议要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向国务院报送试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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