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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02年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xx兵团公安局、建设局: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是小城镇总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xx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是小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消防规划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从根本上提高小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责任感
随着我国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推进,各地小城镇建设迅速发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第二、第三产业及非公有制小企业应运而生,小城镇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不少地方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过程中,没有综合考虑小城镇的消防规划与建设,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帐”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小城镇的企业和居民家庭火灾呈快速上升趋势,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城镇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已刻不容缓。对此项工作不加以高度重视,迅速发展的小城镇又会重蹈一些大中城市消防基础设施欠帐的覆辙。各地公安、建设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任务,以及发展小城镇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夯实小城镇消防安全基础,努力提高小城镇的消防安全保障功能,为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突出重点,完善内容,进一步提高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水平
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贯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努力保障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总体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范围和目标,提出加强、改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要紧紧抓住当前各地调整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制定和修订小城镇消防规划。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尤其是城镇化试点县和小城镇示范镇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中心镇、重点镇要先行一步,确保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兼顾城区与农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同时要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关系,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四是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确保编制质量。小城镇消防规划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并报地、市级公安消防、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
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小城镇消防规划的落实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严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关,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确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的选址满足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抓紧解决欠帐问题。新建小城镇和旧城镇改造时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县办、镇办、政企联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对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要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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