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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市县环保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市县环保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环办[2001]66号2001年6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2001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市
县环保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环办[2001]66号 2001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2001年4月25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市县环保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冀环[2001]7号)。该文件从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要求全省各地市切实加强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并结合河北省实际,在明确基层环保管理机构职责任务、规范基层环保机构设置、提高人员素质和落实人员经费等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意见。
目前,全国市县机构改革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已明确将环保部门列入需要加强的执法监管部门,并将环保领导管理体制调整为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保事业的高度重视。各地环保部门应抓住机遇,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编制管理部门汇报,对市县环保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现将冀环[200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参阅、借鉴。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市县环保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略)
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市县环保
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局、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
2001年4月25日 冀环[2001]7号)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领导议事纪要[200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冀办字[2000]60号)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环保机构建设的意见,对加强我省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问题日渐突出,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非常繁重。新的形势也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环境污染严重制约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解决影响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二是环境保护涉及面越来越广,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三是农村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环境保护必须向农村和生态环境保护延伸。四是环境保护已跨越国界,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来临,环保工作必须放眼世界。五是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环境保护就越重要,特别要关注新技术带来的环境问题。六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要执法监督向积极参与综合决策和执法监督并举转变。面对新的环境保护形势,及时改变我省环境保护机构现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解决我省基层环保机构不健全、环保行政事业经费不顺、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地方政府干预环保执法、环保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就显得日益必要和迫切。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强环保管理机构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确立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并要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和执法,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环境与经济以及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层环保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省辖市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任务
1、统一管理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2、组织推行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制度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章和实施细则(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3、参与制订本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4、参与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控制指标,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环境监理工作。
5、负责审批本辖区限额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6、监督检查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本市跨县(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与处理。
7、领导和组织辖区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和保护环境的对策与措施。
8、归口管理、监督检查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资源合理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规划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监督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9、组织协调本辖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环保科技和产业工作。
10、归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县(市)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任务
1、监督检查辖区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负责编制本县(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制订本县(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4、负责审批本辖区限额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5、负责本县(市)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及污染源调查工作,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6、负责本县(市)环境监理工作。
7、负责本县(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环保科技和产业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农业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9、负责本县(市)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处理和信访工作。
(三)乡(镇)环保机构主要任务
1、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制订本乡(镇)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监督检查本乡(镇)环境污染防治和农业生态保护,督促污染源的治理。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提出改善措施。
3、参与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4、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等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措施。
5、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监督工作,制订环境保护的乡规民约,搞好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6、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三、规范基层环保机构设置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市、县要设立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环境保护机构。设区市城区环保机构可由市环保局派出。要强化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乡镇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大执法力度。环保行政部门承担着重要的执法任务,各市县要参照同级其他执法部门核定行政人员编制。各市县环保事业单位的建立和完善要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结合当地环保工作实际,由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各级环保机构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三定”工作,清理临时人员,分流超编人员,严格控制人员总量。
四、加强人事管理,全面提高人员素质
1、各级环境保护局要在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大力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切实抓好干部的培训和教育,以适应环境保护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
2、各级环境保护局在配备人员时应注意知识结构。省辖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70%以上;县(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逐步达到60%以上。全省环保系统一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他从事具体业务工作人员40岁以下者,三年内必须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否则不得从事具体业务工作。
3、各地要严格控制进入环保系统人员,对需要引进的人员,都必须经同级人事部门批准,纳入人事计划范围,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手续。进入公务员序列的,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省人事厅批准下达招录计划,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对进入环保系统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要具备环保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要制订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准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5、各级环境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禁以权谋私。对于在用人、项目审批、限期治理、经费安排使用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利益损害者,要给予严肃的处分。
五、环保系统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的精神,“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治理和区域性污染治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机关,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等)、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要全额纳入各级财政的年度经费预算。”各级财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环保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经费予以必要保障。环保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开支标准按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对环保部门开展的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所需公用经费给予重点保障。环保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要根据当地环境科研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地方财力,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安排。
在环保机构纳入预算的基础上,各地要彻底改变“人头费”挤占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现状。坚持排污费“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排污费,确保环保治理资金的专款专用,真正将排污费全部用到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上。同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检查力度。财政、环保部门要对环保治理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跟踪问效,保证治理项目真正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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