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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_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经2000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职责,保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依法授权的金融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本办法所称申请行政复议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中国人民银行下级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停止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金融规章以下的业务规则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审查申请。对金融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前款所称金融规章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形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金融规章以下的业务规则是指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支行制定并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不服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业务纠纷作出的调解的,可依法就该纠纷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章 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以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员5-7人。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政复议委员会领导、管理人民银行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金融规章以下规则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三)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依法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对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及深圳经济特区中心支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为应当管辖的其他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营业管理部管辖对其所辖中心支行、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对分行所在省(区)的中心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对分行所在省(区)以外的其他所辖省、(区)中心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但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管辖对所辖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所辖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对所在省(自治区)其他中心支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十八条 非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管辖对所辖支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十九条 对依法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管辖。
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管辖。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是被申请人。
对依法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金融机构是被申请人。
对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收缴假币决定的金融机构是被申请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是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的副本及其他证据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发出《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一)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延长期限理由的;
(二)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不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六)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第二、三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当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应当制作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答辩的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被申请人认为应当答辩的其他事实和理由;
(四)作出答辩的日期,并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但被申请人有关于案件的重要证据线索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取证申请,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则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则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通过或报经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审查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依法对申请人给予赔偿或返还财产。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是个人的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和复议要求;
(四)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七)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国务院最终裁决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发现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四条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各级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未设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分支机构中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二月一日附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申请人姓名_____、性别___、年龄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 )罚字〔 〕第 号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附2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不予受理决定书
( )复不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申请人姓名_____、性别___、年龄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附3 行政复议案件移送管辖通知书
( )复移字〔 〕第 号
___________(受移送机关):
_____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一案,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______条的规定,现将该复议案件移送给你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移送机关印章)附4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
( )复立字〔 〕第 号
┌──────────────────────────────────┐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 、联系电话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
│地址 、联系电话 )。 │
├──────────────────────────────────┤
│被申请人:名称 , │
│ │
│ 地址 。 │
├──────────────────────────────────┤
│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 │
│ (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
├──────────────────────────────────┤
│复议请求: │
│ │
├──────────────────────────────────┤
│主要事实和理由: │
│ │
├──────────────────────────────────┤
│承办人意见:经审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 政复议法》第 条 款和《中人国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 条│
│ 款的规定,建议予以(不予)受理。 │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意见: │
│ 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
│领导审批意见: │
│ │
│ 审批人: │
│ 年 月 日 │
└──────────────────────────────────┘
附5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
行政复议案件责令受理通知书
( )复责受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_____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年__月__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抄送:___________(申请人)
附6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责令履行通知书
( )复履字〔 〕第 号
___________(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________(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决字〔 〕第 号,并于____年__月__日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你机关于____年__月__日前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抄送:__________(申请人)
附7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
( )复答字〔 〕第 号
_______(被申请人):
__________(申请人)不服你机关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本复议机关已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印章)
附8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
现对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年__月__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年 月 日
(答辩人印章)
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 份
附9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停止执行通知书
( )复停字〔 〕第 号
___________(被申请人):
__________(申请人)不服你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抄送:__________(申请人)
附10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 )复终字〔 〕第 号
_________(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审查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抄送: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
附11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决定延期通知书
( )复延字〔 〕第 号
__________(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已于____年__月__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____年__月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抄送:____________(被申请人)
附1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决定书
( )复决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申请人姓名_____、性别__、年龄__、住址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第三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又不履行本决定的,____________(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附13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复决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性别__、年龄__、住址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第三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
---------------------------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于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附14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送达回证
┌──────┬───────────────────────────┐
│受送达单位 │ │
│或受送达人 │ │
├──────┼───────────────────────────┤
│送达地址 │ │
├──────┼───────────────────────────┤
│送达文书 │ │
│名称及编号 │ │
├──────┼───────────────────────────┤
│受送达人签字│ │
├──────┼───────────────────────────┤
│收到日期 │ │
├──────┼───────────────────────────┤
│送达人签字 │ │
├──────┼───────────────────────────┤
│见证人签字 │ │
├──────┼───────────────────────────┤
│不能送达原因│ │
├──────┼───────────────────────────┤
│ 备注 │ │
└──────┴───────────────────────────┘
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件交其成年家属、近邻、工作机关或受送达人居住地居委会代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件处签收。
(2)代收者,由代收人在受送达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附15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 )复申字〔 〕第 号
强制执行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姓名____,性别__,住址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_____)。
申请强制执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议决定内容)。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机关)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审查,_______(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议机关)已于____年__月__日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复议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_条第__款第__项的规定,现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或原处理机关印章)
附:1.行政复议决定书副本1份
2.原行政处理决定1份
3.其它案件材料 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复议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附16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
( )复申字〔 〕第 号
强制执行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电话___________。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姓名____,性别__,住址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__。)
申请强制执行内容________________(复议决定内容)。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机关)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经审查,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如下复议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人民银行已于____年__月__日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复议决定,又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亦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项的规定,现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或原处理机关印章)
附:1.行政复议决定书副本1份
2.原行政处理决定1份
3.其他案件材料 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复议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复议案件
附17 结案报告
┌──────┬───────────────────────────┐
│案件名称 │ │
├──────┼───────────────────────────┤
│立案时间 │ │
├──────┼───────────────────────────┤
│立案单位 │ │
├──────┼───────────────────────────┤
│承办人 │ │
├──────┼───────────────────────────┤
│案情摘要 │ │
├──────┼───────────────────────────┤
│复议决定书 │ │
│编号、内容 │ │
├──────┼───────────────────────────┤
│执行及落实情│ │
│况(包括送达│ │
│方式、送达人│ │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立案部门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c29127--010308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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