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就经济审判中的问题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应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只解答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不按规定,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请示的,一般不予接待和答复。
二、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法院请示问题要有书面报告,所请示的问题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并提出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三、高级人民法院派人来我庭口头汇报请示问题的,应事先电话取得联系,约定时间,不得带当事人或律师等法院以外的人员参加。
上述意见,请函告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