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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大规范收费管理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大规范收费管理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财综字〔1999〕121号1999年8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
财政部关于加大规范收费管理力度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综字〔1999〕121号 1999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充分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各种收费)管理的政策作用,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积极扩大内需,改善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涉及农民收费的清理整顿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有效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5号)的规定,加强对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和各种收费的监督管理。1999年农民交纳的提留统筹费绝对额不得超过1997年的实际负担水平。坚决制止用“以资代劳”名义向农民乱收费。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农村教育集资除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一律暂停审批一年,已审批的要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同时,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财综字〔1999〕26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农村中小学生就学、结婚登记及农民建房中的各种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的有效需求。各地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有关调查研究工作过程中,要切实防止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涉农收费纳入改革范围,加重农民负担。
二、继续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经营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清理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对1997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已公布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要狠抓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最近,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取消一批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并与有关部门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要根据中央精神,积极做好本地区的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为国有企业三年解困创造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落实各项收费减免政策,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解困和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及残疾人自主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予以减免,积极推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对获得封闭贷款承诺的企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包括减半征收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免收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鼓励煤炭出口创汇。同时,有关地区要尽快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规定,对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和铜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并相应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促进企业尽快解困。
各地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有关规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落实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以及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3年内免征有关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要加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的积极作用,严禁挪作他用。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就业办理工商执照等有关手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四、认真清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商品进出口环节的各种收费项目,促进利用外资和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中发〔1998〕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7〕6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坚决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要结合“三检”(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改革,对进出口环节的收费,包括港口收费进行清理,合并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低出口成本,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
五、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及城市房地产收费,刺激房地产消费。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房地产收费项目繁多、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清理整顿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和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包括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管理性收费和各种配套费,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收费,控制房地产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
六、清理整顿涉及汽车的各种收费,刺激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在机动车辆上的乱收费问题,对涉及汽车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减轻车主负担,启动汽车消费。在车辆购置环节,除国务院批准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外,严禁各地区以各种名义收取购买车辆附加费(包括小汽车调节金、专控商品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在车辆落籍环节,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批准的机动车辆牌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在车辆使用环节,除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批准以及省级(不含副省级,下同)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批准的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项目外,一律不得征收其他收费项目。
七、贯彻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完善非义务教育收费制度,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管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与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从今年开始,将适当调高高等教育收费标准。要积极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对学生住宿费标准可按保本微利原则进行核定,以增加居民教育消费投资,带动与教育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学校利用社会力量兴建学生公寓、修建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设施,应实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积极为高校改革创造条件。
要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教育附加,凡属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出台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应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台新的向企业和社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按照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地方不得越权审批。
八、加强收费审批管理,严禁出台新的涉及企业和农民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作为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职能部门,要严把收费审批关。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外,中央各部门自行发文收费或要求地方立项收费的,一律不得作为收费立项的依据,已经立项的,要立即纠正。征收政府性基金(包括各种附加、资金、专项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审批设立各种基金。清理期间一律暂停出台新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随意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禁止利用行政职权或行业主管地方强制进行培训、发证收费。现行各种证照性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不得在办证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实施行政管理等公务活动中搭车征订或出售报刊杂志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切实按照本通知规定,加大规范收费管理力度,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于1999年12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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