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2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2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2号建议的答复(财税政字[1998]136号1998年6月9日)孙丕文等10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议国务院加大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扶持”的建设收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2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36号 1998年6月9日)
孙丕文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议国务院加大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扶持”的建设收悉,现就有关财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制度问题非常重视。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15号)文件指出:“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6]2号)文件中又明确提出了“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原则,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机制,加快森林植被的恢复和发展”的要求。鉴于此,自1993年以来,财政部、林业部等有关部门就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于1996年起草了《关于报请审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财综字[1996]13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上报国务院。《办法》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属政府性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生态林的建设和保护等。国务院尚未作出批复,待国务院批准后,即可正式实施。
二、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有关重点国有林区转向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问题.中央财政将安排一定的经费,其中中直企业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地方企业的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研究解决,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关于林业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纳入各级预算的问题
林业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纳入预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仅是财政问题,也与机构改革、企业改革密切相关,不可能一步到位,在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只能根据国家财务状况、企业改革、机构改革进度和企业实际情况逐步进行。
四、关于林区“三剩物”的增值税政策问题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扶持国有森工企业的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因此,你们提出的“三剩物”政策问题已经解决。
五、关于为安排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而生产的其他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目前涉及对产品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
(一)新增值税制以应税产品为课税对象,具有严密的链条性。如果对某一产品实行了减免税,将直接影响下一环节产品的税收负担,况且,以安排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而生产的产品范围广,涉及的行业多,如果单独对林业系统开减免税口子,一方面会破坏增值税链条,不利于增值税制的完整,另一方面也容易引起其他行业和部门的攀比。
(二)现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都有一些优惠政策,如新开垦荒山、荒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可享受减免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贫穷户可享受减免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等等。以安排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而生产的农产品,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均可享受这些减免税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对企业应是平等的,无论是为安排下岗人员的企业还是其生产的农产品均应参与市场的平等竞争,不宜再另外享受减免税政策。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对以安排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而生产的农产品实行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是很难操作的。同时对其减免税容易引进部门和行业之间的攀比,造成税收的流失。
因此,你们提案中提出的“为安排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而生产的其他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不能一概而论,一律给予减免税,请给予谅解。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441

评论

一言白素情゛

这个没多少钱,主要是所得税率。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票少。

8小时

脏话反弹机器

税太多了,什么都要税

10天前

心情很不爽つ

毛毛雨啦

10天前

╭⌒夏小陌

交通太混乱,李寨、李店、孙店、蒋桥的班车站外经营严重,黑车三轮太多、总感觉整个城市乱糟糟的

半年前

习惯了、最初

还亚热带区,说的是夏天吧,冬天把人冻死了,还不供暖。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934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93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59号)一、关于增加经济作物规模、延长农业产业链以及增加乡村就业容量近年来,我部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规划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758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75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160号)卢玉胜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扶持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887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88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295号)王安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改革力度,引导专业机构参与,探索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践的建议”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67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6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11号)张天任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建议收悉,经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现答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99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99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166号)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设国家标准化种植和追溯体系,保证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