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996年6月12日煤政字(1996)第264号)各煤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神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行业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996年6月12日 煤政字(1996)第264号)
各煤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北京矿务局,各直属基建、地质、设计、制造、科研、院校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部制定了《煤炭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矿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任务的落实。要突出抓好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煤炭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学用结合,务求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学习中起表率作用,带头学法、用法和执法,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
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二五”普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部政策法规司。
附: 煤炭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煤炭行业通过十年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大有提高,推动了煤炭工业法制建设,促进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煤炭工业法制建设,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保证“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实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一、指导思想
煤炭行业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普法工作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全面推进依法管理、依法治矿的进程,保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教育对象、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教育对象
煤炭行业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行业的干部、工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知识分子、在校学生和职工家属。其中重点对象是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1、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和法学基本理论,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矿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2、抓好煤炭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煤炭部发布的规章,特别要广泛深入地抓好将要出台的《煤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煤炭工业法制建设。
3、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并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加强行业管理。
4、煤炭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并掌握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税种的单行条例,以及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班或讲座,在弄懂弄通上下功夫,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5、煤炭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突出宪法知识和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宣传教育,在教学大纲、教材、教师、课时等方面予以保证,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6、对煤炭职工及其家属的法制宣传教育,着重宣传和学习与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学习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和社会稳定的法律知识,增强权利义务观念,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保持矿区稳定。
7、必须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所有接受宣传教育的人员,都要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实现学用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矿。
三、应达到的标准
通过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应达到以下标准:
1、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2、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杜绝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知法犯法的现象,自觉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3、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煤炭工业两个法规和即将出台的《煤炭法》及其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行业管理得到加强,办矿秩序好转,依法行政、依法治矿落到了实处。
4、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了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对地方行政收费、经济技术合同实行了法律审核制度。认真对待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能够利用法律来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5、广大干部、职工家属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违法现象和犯罪率逐年下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正常,矿区保持稳定。
6、各单位坚持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完成普法任务,考核验收全部合格,优良率达85%以上。
四、方法步骤
1、发挥正面教育主渠道作用。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要将法律列为学习内容,并形成制度。各级党校、干校和其它培训机构,要把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教学内容列入课程。加大对专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力度,分层次举办各类法律学习班,适时进行培训。要针对重点和难点,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研讨活动,举办法制辅导讲座。鼓励职工参加大专院校开设的法律专业学习。
2、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所有煤炭报纸和刊物都要开办法制宣传专栏,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矿区广播、电视要有法制专题节目,使法制宣传深入千家万户。
3、形式多样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法制展览,法制宣传周、法制宣传日、法律咨询、法制文艺演出、旁听司法审判案例教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侧面、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
4、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1996年为第一阶段,即准备阶段。制定规划措施,调整充实机构,建立健全制度,培训宣传骨干队伍,编写教材,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1997年到1999年为第二阶段,即实施阶段。按照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抓宣传教育内容的落实。
2000年为第三阶段,即考核验收阶段。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全面检查宣传教育的效果,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课,保质保量完成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1、各省(区)煤管局(厅、公司)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2、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的同时,接受所在地区党委和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主动报告工作。
3、各单位要根据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措施,同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宣传教育内容的落实。
4、各级领导干部既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又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者。要把是否完成法制宣传教育任务,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能否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5、各单位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到年初有部署、季度有检查、年终有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
6、建立法制宣传骨干队伍。要从班组、区队(车间)、科(室)中选择一批思想好、工作热情高的业余法制宣传员,经过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宣传教育中的骨干作用。
7、发挥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充实法律师资队伍,保证培训质量。
8、编写法制宣传教育辅导材料。在全国统编教材基础上,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编写行业教材。各单位可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需要,编写印发通俗易懂的辅导材料。
9、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各单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的落实,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劳部发〔1996〕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996年6月14日财政部财法字26号发出)《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已由部党组讨论通过,并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的通知(电监政法[2011]41号2011年12月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11〕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