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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11〕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发〔201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中发〔2011〕6号),进一步推进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总结民政“五五”普法经验基础上,重新形势下民政工作和民政系统实际出发,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秉持民政理念,突出民政特色,结合民政实际,继续深入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开展为民服务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发展民政事业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加强依法行政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为推动“十二五”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念、弘扬法治精神,着力营造民政系统良好法治氛围,进一步强化民政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意识,树立民政干部职工的依法办事思维,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民政对象的法律知识素养,推进全社会对民政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提升民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引导力和影响力,促进民政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抓好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宪法意识。民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特别要结合民政“解决民生、发展民主、维护民利”的工作职责,把维护好、实现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突出位置学习宣传。要认真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宪法相关法、民商、经济、社会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尤其是要学习与规范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维权、信访、投诉、调解等化解矛盾的法律法规。
(二)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着力提高为民意识。要重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彩票管理条例》等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一方面进一步帮助民政对象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基本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不断促进弘扬慈善精神,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三)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着力提高服务意识。要重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一方面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民主法制意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群众自治,促进城乡社区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不断发挥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四)深入学习宣传服务国防军队建设的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国防意识。要重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优抚安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廉政意识。以民政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继续深入推进依法治理,着力提高民政法制建设水平。重点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民政工作中心任务,以推动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完善民政法制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民政法制建设。
四、实施步骤
民政“六五”普法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本级政府普法工作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制定的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要于2011年11月底以前报民政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和各自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法制宣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各项普法活动。2013年开展中期阶段性总结。
(三)检查验收阶段:民政部将根据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对全国民政“六五”普法工作进行中期监督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级民政部门要进行自检自查工作,配合当地普法主管部门进行总结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和保障机制。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民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接受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民政部调整充实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要求成立普法领导机构和普法办公室,要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法制机构要指定专门的法制通讯员,承担法制通讯联络任务。
二是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不断提高考核检查实效。要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调动广大民政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下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普法工作情况专项报告,上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对下级民政部门普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重点加强区县、乡镇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投入,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
(二)推进民政系统全员法律知识培训。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完善巩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公务员学法用法等制度,突出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新晋职人员、新录用人员的学习培训,以新出台法律法规以及民政法律法规为培训重点,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坚持业务培训与法制培训相结合,实现民政系统全员法律知识培训。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制学习培训计划,并确保落实法制学习培训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法制讲座制度,把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学习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作用,调动业务部门积极性,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同时,要善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参与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律职业者在法制培训、法制宣传、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四)构建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重点结合民政系统开展的各项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开展有效的普法宣传活动,帮助优抚群体、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城乡居民参与群众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服务广大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继续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以及重大任务、重大事件等时间节点,因时、因事、因地组织策划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不断增强民政法制宣传教育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规范化。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巩固社会组织登记、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专项社会事务、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等窗口服务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普及民政法律知识;要积极组织编写、制作突出民政特色的高质量的普法书籍和读物。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附件: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党和国家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五、与民政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彩票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地名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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