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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工作的意见(1992年2月21日)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中小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1990年全国有企事业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事业单位
兴办中小学工作的意见
(1992年2月21日)
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中小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1990年全国有企事业办中小学2.58万多所,在校学生近900万人,教职工近90万人。多年来,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对发展我国的基础教育和向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毕业生,对提高企事业后备劳动力的素质,稳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队伍,促进企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在当前,搞好企事业兴办的中小学,从根本上提高一代新人的素质,对改善企事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全国企事业中小学发展状况很不平衡,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我国城市的中小学,就全国总体数量而言,已能基本满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但我国地区之间,在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企事业规模和效益、教育状况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行业之间生产、职工居住的情况也有明显不同,因此,对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的工作,必须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分类指导。
对规模较大,职工居住集中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新建企事业单位较多的老城市郊区,现有学校设施不能满足企事业职工子女就学需要的,各级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支持这些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新办中小学。在那些现有中小学已能基本满足需要的地区和老市区,则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队伍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上。对一些分散和职工流动性较大,规模很小,又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子女则应由当地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按户籍就近到地方学校入学,在招生、收费等方面,应与地方学生一视同仁。今后,随着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办好现有普通中小学的前提下,当地政府应更多地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各级政府在鼓励企事业单位举办中小学时,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大型厂矿企事业可单独举办中小学;中小型企事业单独举办有困难,可以提供经费,由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地方政府联合办学。
二、加强各级政府对企事业兴办中小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职责,健全和理顺管理体制。
企事业兴办的中小学,在管理上应实行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和各办学单位分工管理的体制。当地政府应把企事业办学成效作为考核企事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作为当地发展基础教育的重要力量,加强领导、管理和统筹,促进企事业中小学提高质量,执行国家教育法规。在企事业单位举办中小学较多的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管理企事业中小学的机构或专人,积极协调办学单位、学校和下属教育行政部门各个方面的关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拟订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时,应将企事业中小学纳入当地教育总体规划之中,要根据当地学校的整体布局和教育结构,统一规划企事业中小学的设置或撤并。企事业学校的招生,新教师分配,在职教师的培训、教学活动、考核和奖励,学校的评估督导,有关教育文件和会议精神的传达等,都应和当地中小学同样对待,切实予以关心和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师资培训、教学研究和督导评估活动时,应注意吸收企事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与。
企事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把所属的企事业中小学列入本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作为企事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保证学校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基本需要,返还的教育费附加要用于学校建设,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企事业要加强对所属中小学的管理,并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管好。对由几个企事业联办的中小学,可建立学校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并应协商出一个主管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校管会要定期研究解决办学和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三、适时调整企事业学校的结构和布局,提高办学效益。
由于历史和办学体制等原因,目前一部分企事业中小学的办学效益不高,需要当地政府统筹加以调整。但由于这是一项涉及不同系统、多个部门的工作,因此,调整时原则上应采取积极而又慎重、逐步推进的做法,成熟一个调整一个,务必使企业、学校、政府三者都能从调整中得到互补、互惠,达到既可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又能提高教育质量和规模效益的目的。在目前条件下,可以从改变地方学校和企事业学校之间相互隔绝的状况入手,互相就近吸收部分学生入学,扩大企事业中小学的生源。不具备办高中的要集中办好初中,办初中有困难的则可先办好小学。
四、加强企事业中小学师资队伍的建设。
解决企事业中小学的干部和教师问题,应当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中小学校长、教师的规定标准,实行企事业自行招聘、培训、调任和政府分配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在规划培养本地区教师时,应把企事业中小学所需的师资列入规划,并按计划逐年给企事业学校分配大专院校毕业生。企事业的人事部门,不得中途截流,要保证新教师分配到位。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的企事业中小学,分配和培训教师时应予以照顾。
企事业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中小学校长;在选配学校领导干部时,还应尊重学校的意见,并向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备案。企事业中小学也应实行校长负责制。要给学校以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对纯属学校内部管理的问题,企事业单位应尊重学校领导和教师的意见。要按教育教学规律来管理学校,防止照搬企业经济承包的方式。在选派企事业中小学教师时,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对尚不符合标准的教师,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培训和学习,对确实难以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要适时调整并妥善予以安排。
为不断提高企事业中小学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和教学水平,企事业主管部门应支持所属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积极参加地方教育部门或本系统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和考核评比活动,鼓励他们开展各种教研工作,帮助校长和教师认真探索企事业办学的特点、规律,了解职工子弟的心理特征。充分挖掘和发挥企事业办学的有利条件,以利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加强德育,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提高企事业中小学的教育质量。
企事业中小学主办部门还要努力改善学校干部和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企事业中小学干部、教师的工资待遇一般不应低于当地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兴办的中小学,其干部、教师的工资待遇,应和企事业科技干部水准相同。企事业学校教师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主管部门在指标分配上要和企事业科技人员同等对待,不应低于当地条件相当的学校的平均水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民办教师(包括大集体教师)转公办教师、教师家属由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等有关规定,以排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企事业中小学的干部和教师应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五、积极筹集办学经费,继续改善办学条件。
为了继续改善企事业中小学的办学条件,主办的企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学校平均每生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平均水准基础上,为所属中小学提供更多的经费,要按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办学标准,充实办学条件。企事业中小学所需经费,仍应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80年《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厂矿企业办学,所需的教职工可单列编制,不计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经费列为企业营业外项目开支。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后,在利润留成中应当设立教育科学基金。”企事业单位还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所属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还可从企事业的实际出发,鼓励职工自愿捐资助学。在当前搞活大中型企业时,尤应正确理解国务院领导在作义务教育法说明时所强调过的:企事业单位办学,同本单位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应视为不合理负担。应努力为学校创造更好的办学条件,把企事业的发展,转到真正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当地企事业办学实际需要的筹措教育经费的具体办法。对已经办了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的企业,应将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返还给企业学校。企事业中小学进行基本建设,购置教学仪器设备,举办校办产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以后,在优惠政策上,应与地方中小学同等对待。企事业中小学毕业生报考地方学校,在录取条件和收费标准上亦应与地方学校一视同仁。有条件的企事业中小学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下,应吸收企事业周围的部分居民子女入学,其收费标准亦应执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
企事业兴办中小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办学形式,有关部委、地方主管业务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改善对企事业兴办中小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办学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事业的繁荣和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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