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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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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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1992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56.4万多人,毕业研究生2.6万多人,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1991年12月5日)
1992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56.4万多人,毕业研究生2.6万多人,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近6万人。对1992年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前一阶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了地方、部委和高等学校的意见。大家认为毕业生分配工作形势虽有好转,但总的说,仍不可掉以轻心。因此,对1992年毕业生分配工作,仍需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力求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为此,1992年毕业生分配继续贯彻执行近两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稳定现行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分配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凡是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国家需要,国家都给予安排工作。属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按计划分配;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国家教委等二委三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0]010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公费毕业生不能到社会上自找工作单位。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一律分配回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工作。毕业生在选择工作志愿时,要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事业为重,树立艰苦创业的思想,到基层去,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成长之路。
三、毕业生的分配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等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择优分配的原则。
四、各地方、有关部委和高等学校在计划安排上,要继续向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农林、水利、军工等部门和行业倾斜,优先向国营大中型企业输送毕业生,解决国家的重点科研、教学单位急需人才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和安排相应的本专科毕业生到需要人才的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乡镇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毕业研究生应在招生时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分配工作。关于应届毕业生进入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工作的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口负责。
五、各地方和部委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与计划指标的统筹安排工作,避免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与劳动、干部指标脱节。各用人单位要在编制和劳动、干部指标内积极接收毕业生。
六、继续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级领导要从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在平时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毕业生的思想实际,提出毕业教育的安排计划以及毕业教育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国家教委定于今年底召开全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
七、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的工作,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从国家兴旺发达和民族振兴的长远利益出发,尊重知识,珍惜人才,积极地接收毕业生,并结合他们所学专业,认真、负责、合理地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负责分配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用人单位不得点名要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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