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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因公出国访问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因公出国访问的规定(银发[1989]334号1989年11月22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行属各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因公出国访问的规定
(银发[1989]334号 1989年11月22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行属各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9]35号文《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人民银行系统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因公出国问题(包括赴港澳地区)做出如下规定:
一、总行领导出访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民银行系统司局级干部出访,必须坚持谁主管、谁参与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与执行自己主管公务无关的、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
已离、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
三、进一步压缩出国人数和用汇指标。严格控制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凡与金融业务、科技项目无关的、无特殊需要考察团组一律不再派遣。
四、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会议和与上述组织进行业务活动,要坚持要员精干、业务对口、国外停留时间短,并且是确属需要。
五、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贷款和援款、智办引进开发项目仍按已批准的计划执行。
六、凡外单位邀请人民银行或行属院校派人参加的一般性出国防问和考察一律婉拒;与我行工作有直接关系,必须参加的(如洽谈贸易、签字贷款协议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七、总行司局级干部出国要报经总行业务主管副行长、外事主管副行长审批;总行处级以下(包括处级)干部出国报经外事主管副行长审批;分行干部出国按银发[1989]23号、238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八、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5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人民银行系统干部率团出访驻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宴请,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十、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系统的干部。过去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一: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
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的通知
(厅字[198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最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中办发[1989]10号),对控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问题作了严格规定。临时因公出国过多问题不仅在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存在,在其他有关干部和人员中也存在。出国团组和人数过多,在外逗留时间偏长,审批把关不严,出国用汇使用不当,以及“搭车”出国、滥派境外培训团组、变相公款庄旅游等问题仍较突出。有些地区或部门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事先未征得各有关审批部门的同意,径自审批非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出国等,也给出国管理工作造成一定混乱。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部级以下各级干部和其他人员临时因公出国的管理,克服存在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除应继续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以来制定的关于临时因公出国的各项规定外,要根据中办[198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进一步控制本地区、本部门地、司级以下(含地、司级)干部及其他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问题作出规定。规定要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和检查。为便于群众监督,所作规定应以适当方式向本地区、本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公布,并报国务院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1989年10月8日
附二: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中办发[1989]1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严格控制党和国家机关省、部级(含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和赴港澳地区访问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的国事或工作访问,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职级身分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
已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按规定的组织手续报批,审核机关要严格把关。凡按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出访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受理任何个人提出的出访要求。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和报告,由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定。
四、领导干部出访,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出访时间应尽可能缩短,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三至五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五、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陪同和随行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人,随行记者人数也应压缩。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出访,陪同和随行人员总数不超过十人。省、部级干部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五人。个别团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应专门报批。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六、领导干部出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须在上呈报告中写明,一并报批。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子女出访。
七、领导干部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八、领导干部率团出访,我驻外使、领馆及其他驻外机构、公司,一律不宴请或变相宴请,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要严加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性各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
军队领导干部出访,由中央军委据此精神作出规定。
198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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