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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

国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我国有计划地大规模开展地震预报研究和实践已经二十年了。此间,在我国大陆发生了一系列强震,使我国地震工作者研究地震预报问题提供
国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
(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
我国有计划地大规模开展地震预报研究和实践已经二十年了。此间,在我国大陆发生了一系列强震,使我国地震工作者研究地震预报问题提供了反复实践的机会,使我国地震预报研究获得很大进展,同时也使人们逐渐加深了对地震预报困难性的认识。地震预报作为自然科学领域里一个难度很大的科学问题,目前仍处在研究、探索阶段。但是,作为地震工作部门,在边观测、边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震情监视和预报工作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为了最大可能地减轻地震灾害,必须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总则
1、地震工作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为搞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努力奋斗。各级领导务必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在计划和工作安排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优先保证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政策上鼓励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努力搞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2、地震监测预报以观测为基础。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的提高,在科学上主要依赖于各有关学科领域研究的深入和技术的进步。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必须抓好台网和流动观测的观测质量,抓好观测资料的传递、流通和管理。注意应用现代技术不断改善地震观测、信息收集及处理系统,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研究。分析预报人员应努力吸收和应用有关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并针对分析预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必要的应用研究,不断改进监测预报方法,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水平。
3、分析预报部门是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具体的主要承担者。各级领导务必加强分析预报系统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和业务、组织领导,充实研究技术力量,保持分析预报队伍适宜的梯队结构,保持震情分析预报人员的相对稳定。分析预报人员应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对震情进行分析判断,并注意地震的社会学问题,努力提高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一章 震情分析预报工作机构及职责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设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作为承担日常地震观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对震情进行综合判断的专门机构。其他研究室(组)应积极配合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搞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参加重大异常的调查核实、短临预报现场和大震现场的震情监视预报工作,研究年度地震活动趋势和重大震情事件,并参加分析判断工作。
5、局属研究所、队应把研究成果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参加全国年度震情会商和其他重要震情会商,根据局的统一安排参加重大异常的调查研究和地震现场监视预报、考察等工作。各单位应安排专门科技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和研究各研究室提出的地震监视预报意见。
6、地震台站主要承担日常观测工作,要严格按规范要求,为地震监视预报和科研提供连续可靠的观测资料。地区(市)、县地震办公室主要任务是做好地震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和所属台、点的组织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并核实各台、点观测资料的异常变化和各种宏观异常现象,为地震的短临预报提供依据。台站和各级地震办公室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也应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对本区及邻区的震情进行分析判断,并将意见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
7、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负责全国震情趋势的分析研究,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局属研究所、队及中心各研究室的意见,提出全国中强以上地震的中期预报意见和京津地区的短临预报意见,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做好短临预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负责本区日常震情的分析判断工作,提出短临预报意见,研究本区震情趋势,全国或大区域地震活动对本区地震活动可能的影响,并负责汇总本单位各研究室(组)及局属有关研究所、队的意见,提出本区及近邻地区地震的中期预报意见。为更有效地完成以上任务,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应实行定编、定员、定岗,建立岗位责任制。
8、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的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各单位日常的工作量确定,可留有适当的余地,以保证可开展必要的应用研究,但应力求精干,切忌臃肿。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为40人左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按人员编制,原则上分三类,人员编制暂定如下:(1)观测台、点较多的多震区一般为20~30人;(2)一般地区为10~20人;(3)观测台、点较少的地区为5~10人。有些单位的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若含地震图分析、编目或主要从事科研的人员,人数可相应增加,但必须定员,明确各部分人的任务。
9、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室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本室的震情会商,并负责汇总,提出综合判断意见,起草会商意见的报告;汇总本单位年度震情会商意见,并起草相应的报告。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责时,由副主任执行。其他人员从工作内容和职责上分两类:一类是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绘制规定的图件,完成规定的日常数据处理、计算工作;根据室主任的安排,承担本室存档的震情会商记录,会商报告,异常调查核实报告,地震考察、总结报告等地震预测预报科技档案的保管和其他行政工作。另一类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对震情的分析判断意见;参加重大异常的调查、核实和短临预报现场及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预报等工作。这两类人员既有分工,又要协作。
10、各单位领导应保证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人员的素质。室主任和副主任应由事业心、责任感强、思想作风正派、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在本单位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并从事多年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的科技人员担任。直接从事震情综合分析研究的人员应由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思维清楚。并多年从事震情分析预报工作,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科技人员担任。人员配备尚应考虑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工作经历。应配一定数量的年青科技人员,并注意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但有五年以上地震预报研究经历的科技人员,一般不应少于分析预报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尤其(1)、(2)类单位必须达到这一要求。第二章 资料的上报和异常的核实
11、台站和流动观测资料的上报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和报送单位执行。凡属日报的资料,观测人员在完成日观测后,即应及时对数据进行处理、核实、上报,做到准确无误不拖延时间。规定以电报方式上报的资料,不论是观测人员,还是单位领导均不得擅自改为邮寄。如仪器故障,中断观测,必须及时电告上报单位。若需改造环境,暂时中断观测,必须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科技监测部门批准,方可停测。科技监测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征求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的意见,属给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报资料的观测项目,尚应征求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的意见。
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地球物理研究所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个月所属区域台网(含台站和传输台网)测定的地震月报目录寄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对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的地震,应附本区台网台站记录到的震相参数(主要震相的到时和最大地动位移)。凡是有计算机的,均应邮寄计算机输出的目录,没有的可邮寄印刷品或复印件。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在收到各单位的目录后一个月内完成全国月报目录的编印,并立即将汇编目录寄局系统各单位,并附全国月M1≥3.0级地震震中分布图。
13、台站和各级地震办公室发现的疑为地震的短期和临震的异常应立即上报,同时抓紧进行核实。“短期异常”必须在一周内报告核实结果。“临震异常”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核实结果。对动物、地下水等宏观的“临震异常”必须同时了解、报告周围地区是否发现类似的异常现象。台站和地(市)一级地震办公室发现的异常(含县地震办公室上报的)及相应的分析判断意见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县地震办公室发现的异常及相应的分析判断意见,属“短期异常”的,一般报地(市)地震办公室,属“临震异常”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京津唐张地区发现的异常及相应的分析判断意见在报本省(市)地震局(办)的同时应立即报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
14、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值班人员收到的台站、各级地震办公室上报的“短临异常”和分析预报人员在资料分析中发现的“短临异常”均应立即向室主任报告。室主任在充分听取分析预报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会商会,对性质不明的重大“短临异常”,应派人到现场,与台站或地震办公室共同对异常进行核实研究,尽快做出判断。对性质不明的重大“中期异常”,也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核实研究。核实异常,如需其他室参加,由室主任报告单位领导,予以安排,有关的研究室和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予以支持,积极配合。
15、不论是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其他研究室,还是台站、地震办公室的人员在异常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除首先口头报告核实结果外,均应写出异常调查核实研究报告并附相应的资料、照片、图件,交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室主任一般应组织全室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登记、存档。第三章 震情会商制度
16、震情会商会是地震工作部门内部讨论震情、确定综合分析判断意见的主要形式,承担震情监视预报和预报研究的单位都必须认真坚持震情会商制度。各单位和国家地震局每年均应召开年度震情会商会。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必须定期召开月会商会、周会商会,并在需要时召开临时会商会,要做为一种制度坚持执行,并简要写出会商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下属的台站、地震办公室的会商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决定。
17、年度震情会商会分两级召开。各单位的年度会商会和全国会商会,一般分别于每年11月上中旬和12月中下旬召开。年度会商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年地震监视预报工作情况,尤其是重点监视区震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对近年地震活动和其他各种观测资料的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讨论下一年度或稍长时间全国和各地区地震活动的可能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破坏性地震进行预测,确定重点加强监视的地区。
18、月震情会商会和周震情会商会的主要任务分别是:对上次月会商会、周会商的结论进行检查、小结;研究地震活动和其他观测资料变化的新情况,对下月、下周的震情做出综合分析判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月会商会一般在每月25日前后召开,周会商会一般在每星期五召开。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的月会商会一般在每月底召开,周会商会一般在每星期六召开。临时会商会是在出现特殊的震情事件的情况下召开的。其任务视具体情况确定。各单位的月会商会的结果先用电话或传真机报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书面意见随即寄出。(1)、(2)类单位还必须按同样原则报周会商的结果。
19、各单位月会商会和周会商会由室主任主持,参加的人员一般为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的有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研究室的代表参加。月会商、单位主管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一般也应参加。年度会商会由单位领导主持,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和其他各研究室,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台站、地(市)地震办公室的代表参加。局属研究所、队则按第5条办理。全国年度震情会商会由国家地震局领导主持,局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单位年度会商意见汇总人等代表参加。会商意见由局分析预报中心负责汇总、编写报告。
20、各种会商会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包括会商的日期、地点、参加人员(大型会商会附会议代表名单)、主持人、会议议程、发言的要点、会商总结和领导讲话要点等。会商会前必须认真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年度会商意见必须打印,提交全国年度会商会。报告应附有关的图件。其中,作为预报主要依据的重大异常必须在全国会商会前作好异常核实工作,并附异常调查核实报告。各单位的报告应于全国年度会商会前一个月寄到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和局分析预报中心各二份。分析预报中心应进行研究、汇总、编写下一年度全国地震趋势意见的综合报告,提交全国年度会商会讨论。报告一般应包括全国地震活动的总形势、重点监视区和需要会议着重讨论的问题三个部分。
21、各种震情会商会的结论意见,原则上分为以下四类,其代号分别为A、B、C、D。
A、短临预报意见:明确地指出了地震可能发生的时间段、区域范围和震级范围,且预报的区域仅包含若干地(市)、县,预报的时间尺度较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B、中期预测意见:明确地指出了地震可能发生的区域范围和震级范围。区域范围虽然也仅包含若干地(市)、县,但预报的时间尺度较长,至少为几个月以上,甚至达二、三年。
C、趋势估计意见:只指出未来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中强以上或较大地震,但区域范围较大。
D、安全判断意见:明确地指出未来一定时间内在某区域范围内没有破坏性地震或可能引起较强社会反应的地震发生。
以上四类意见分别填写分类会商卡片,并附相应的文字报告。各单位会商的A、B两类意见的卡片和报告一式四份,本单位科技档案管理部门、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局科技监测司各保存一份。D类中的平息因特殊震情事件引起强烈社会反应的安全判断意见,也依此办理。D类的其他意见和C类意见的卡片和报告由单位存档。第四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处理
22、按照国务院(1977)85号文件批转的《国家地震局关于发布地震预报的暂行规定》,中期预测意见不向群众宣布,发布地震预报主要是指短临预报。各地区的短临预报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的短临预报须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只有在已接到上级政府部门的短期预报意见的通知,并发现了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报告时,方有权决定发布短临预报;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无权发布预报。地震工作部门有责任向政府提出对震情的分析预报意见,并就是否正式向社会发布预报,以及何时发布,怎样发布,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但地震工作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也无权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在政府正式发布预报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漏预报意见。
23、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会商提出的短临预报意见只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否通知预报地区的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所属单位提出的短临预报意见,在一般情况下只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只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发出短期预报,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已发出短期预报意见的内部通知,并已发现了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情况下,方可直接将临震预报意见报告当地政府。地区(市)、县地震办公室提出的短临预报意见,在向当地政府汇报前,一般应先报告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意见,同时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意见告当地政府,并将国务院(1977)85号文批准的地震预报的发布权限向当地政府作出说明,以便当地政府做妥善的处理。
24、对于京津唐张地区的短临预报意见,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前,一般应首先征求局分析预报中心的意见,尽可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如不一致,上报时应说明不同的意见,以便省、市人民政府作妥善处理。局属研究所、队提出的京津唐张地区的短临预报意见不直接报国务院当地人民政府,只提交局分析预报中心汇总,作综合分析判断的依据。局分析预报中心会商提出的短临预报意见,经国家地震局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对京津唐张地区的短临预报意见应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会商提出的短临预报意见,如预报的区域涉及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事先与邻省、市、自治区地震局(办)商讨,在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短临预报意见时,务必说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意见,以便政府作妥善处理。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在提出对本区的短临预报意见后,局分析预报中心在提出对京津地区的短临预报意见后,不论其预报意见是否经政府批准公开发布,均务必按各单位制定的“中强震应急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震情监视和分析预报工作。特别是应尽快派出由单位领导带队,由有分析预报经验的科技人员组成的队伍到所预报的地区加强现场的监视预报工作是:加强对现场及邻区台站的技术指导,确保观测的正常化;及时收集和分析台站和各种宏观的资料,适时地对震情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在所预报的时间里没有发生所预报的地震,应及时对震情作进一步判断,向原上报的政府做出说明,以便政府做妥善处理。同时抓紧从学术上和工作上进行认真的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并附有关的资料、图件,除本单位存档外,报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和局分析预报中心各一份。第五章 中强以上地震发生后的工作
26、快速、准确地确定地震参数。有关地震速报按原规定执行。为保证在对外发布地震消息时,参数统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Ms≥6级地震和区域台网记录多数限幅的5-6级地震。以全国速报台网测定的结果为准。为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在震后向政府初报地震参数时,必须说明,参数还须与全国台网的记录进一步核定,待核定后再报最后结果。局分析预报中心应及时将全国速报台网测定的结果电告地震震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区域台网记录多数未限幅的5-6级地震,原则上以区域台网测定的结果为准报出,并告局分析预报中心。
27、震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必须及时了解震害,各级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采取的措施等有关情况,编写有关的地震简报,其内容务必准确。地震简报定为机密级,必须严格控制发放的范围。对询问灾情的电话,属上级政府领导部门的询问,应如实报告,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询问,只作有无破坏和伤亡的一般性回答。如对方询问具体伤亡人数,应婉言谢绝,说明根据职能部门的分工、灾情不由地震部门汇总。
28、Ms≥5级地震发生后,除震中位于交通极不方便的山区或远离陆地的海域,没有造成明显破坏的情况外,震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应立即执行“中强震应急方案”,派出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宏观考察和现场监视预报工作。必要时,国家地震局可从其他单位派人参加现场工作。但为保证现场工作秩序,并减轻灾区的压力,震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以外的其他单位,未经国家地震局同意,不得擅自派人到现场。在现场工作的所有地震工作人员一律由震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领导统一安排工作。
29、震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和其他有关的研究室应与震区震情分析组密切配合,做好震区的震情监视预报工作。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也应立即了解研究震区震情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将震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在震后一周内每天向局分析预报中心报告震区震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及其分析判断意见,并提供余震序列和其它短临资料。地震序列类型的判断是震区震情判断的首要问题,也是政府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既应尽快作出判断,又应加强科学性,把结论建立在震后地震活动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序列类型的判断,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与现场地震工作队伍共同研究商定,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会商为主确定。但震区的临震预报以现场地震工作队伍为主。现场地震工作队伍提出的临震预报意见可直接报当地政府,同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
30、认真做好震区工作总结和科学技术总结。总结工作可在现场工作结束前后由震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领导负责。总结原则上包括以下三部分:地震的可能性前兆和地震序列的基本特征及预报情况,震害、烈度和地震构造。震区地震工作部门的工作和社会效益等。报告应附相应的资料、图书。为此,参加现场工作的各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把本人收集和整理的原始资料交震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应提交复印件交本人带回,并尽快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汇编、连同总结报告,报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和局分析预报中心各一份。第六章 分析预报工作的奖惩
31、凡符合《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的地震监视预报成果,按相应的规定申报成果,经有关部门评审、批准后授奖。对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地震监视预报成果,由国家地震局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经评审、批准后授奖。
32、为鼓励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和广大地震科技人员努力搞好震情分析预报工作。国家地震局每年对各单位的震情分析预报工作进行一次评比,对兢兢业业,努力搞好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的优秀单位,由国家地震局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各单位每年也应对本单位从事分析预报工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评比,对在震情分析预报工作中兢兢业业搞好工作的优秀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国家地震局对各单位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的评比,将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基本要求制定具体细则颁布执行。
33、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认真做好年度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的总结。总结应包括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和所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总结报告随同年度会商会意见一起报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和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各一份。第七章 分析预报工作的统一技术管理
3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做好日常监视预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国家地震局特委托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负责全国震情监测分析预报的业务牵头和技术的统一管理工作。
附:关于人员编制的说明
第8条中所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办)震情(综合)分析室按人员编制分为三类,结合到具体单位暂作如下划分:
(1)类:东北中心(辽宁省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云南省地震局,甘肃省地震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2)类: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山西省地震局、山东省地震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河南省地震局,天津市地震局,广东省地震局、安徽省地震局,江苏省地震局,福建省地震局
(3)类:上海市地震局、浙江省地震局、湖北省地震局、陕西省地震局、青海省地震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办公室、湖南省地震办公室、黑龙江省地震办公室、吉林省地震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地震办公室。

评论

毁灭的光

运输管理条例就应该取消

8分钟前

忘川鱼之

看不懂,等大神来分析

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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