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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一日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颁发)公路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必须积极调整,认真整顿,有计划地发展,
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颁发)
公路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必须积极调整,认真整顿,有计划地发展,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提供安全、优质、高产、低耗的运输力。
各省、市、自治区要重视公路运输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有利生产、节约能源、经济合理、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改革汽车运输管理体制,调整运输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公路运输管好搞活,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一、调整公路运输分工
为了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将公路运输车辆划分为营业运输和非营业运输两种,并规定不同标志,以资区别。
非营业运输车辆系指为本单位内部的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自备车辆,其余均为营业运输车辆。
营业运输车辆,按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区域范围或线路承担运输任务。交通部门的营业运输车辆,为各行各业服务,特别要保重点、大宗、港口、车站等集散物资的运输。非交通部门的营业运输车辆,主要是为本部门的运输需要服务,运力有余时可承担社会物资运输任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经过核准的自备车辆,担任本单位内部生产和生活物资的运输。根据需要,在交通部门统一组织下,也可参加营业运输。
农用机动车辆和拖拉机,主要是为农业生产服务,从事非营业运输的范围,应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82〕38号文《关于农业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运输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从事公路运输和搬运装卸业务,必须:
1.经县或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运输需要审查同意, 并签注意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银行方予开立账户,始可营业。
2.遵守国家的政策、 法令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使用省、市、自治区统一的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凭证(国际运输另行规定),执行统一的计费标准,否则财务不准报销。办理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凭证,手续要简便。
4.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输计划和统计资料。
5.按省、市、自治区的规定交纳管理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财税、物价、银行等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运输管理规定者,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吊扣执照、停止营业等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的精神,私人不准购买汽车、拖拉机从事营业运输。
三、加强公路运输的税利和运价管理
为促进公路运输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履行经济责任,所有经营运输和搬运装卸业务的企业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运价,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利润。
为了克服各单位盲目发展自备汽车的倾向,今后除在汽车分配时要从严控制外,并在经济上实行有偿占用的办法。交通部与财政部要尽快选择一个省(区)的地区(市)进行征收汽车占用费的试点,并拟定有关办法。征收的汽车占用费上交各级财政。
各级交通、物体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汽车运价的管理,不合理的要逐步进行整顿。交通部要会同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制订全国汽车运价管理办法,统一计费标准。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运价费率,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备案。
四、组织汽车运输企业联合经营
汽车运输业实行联合经营, 有利于克服分散经营所带来的盲目发展、 重复建设和能源、运力的浪费。要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把隶属关系不同和所有制不同的汽车运输企业组织运输联合体,实行联合经营。
在组织汽车运输联合体时,各地区、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可以采取“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核资入股、按股分红”的办法实行全营;也可以采取“联合经营、收入分解、分别核算、各负盈亏”的办法实行联营;还可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货源,统一安排运力,实行联合运输。形式可多种多样。
五、实行计划运输,开办联运服务
公路运输实行以计划运输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要严格控制车辆相向空驶,采取各种形式,认真组织好合理运输。对国家重点、大宗物资,跨地区跨县的成批物资,港口、车站集散物资等,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负责作好货源与运力的平衡工作,安排合理配载。对提供双程货源的货物运输,实行优价。对为别人提供回程货源的运输企业给予一定的手续费。
要积极开办联运服务公司,既为贷主代办运输业务,又为运输企业车辆组织配载,积级搞好联运服务工作。
六、做好封车节油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1)20号《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和国务院一九八一年节能指令第三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抓好封车节油工作。要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的情况,认真核定本地区载货汽车配备数量,多余的车辆应予封存。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多余的载货汽车,由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封存。封存期间,交回执照,停止供油,妥善保管。对使用年限已久,技术状况不好,耗油量高的老旧车,经过鉴定,应予报废,核销其固定资产,不得转移使用。今后,各单位新增载货汽车,要经过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否则不准入户。在运力大于运量的地区,购置新车,要相应封存停用旧车,做到以新代旧,以防止能源和运力的浪费。
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为了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提高运输效率,节约运力和能源,交通部门与非交通部门的营业运输车辆,都要组织起来,进行独立核算,并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应在车辆分配、发放贷款、油料供应等方面,对营业运输企业,给以优先照顾,择优供应。
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是我国公路运输中的骨干力量,应大力扶持,重点发展。各级交通部门对所属运输企业要逐步实行政企分开, 扩大企业自主权, 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各个运输企业要有计划地更新车辆,增加大吨位柴油车、小型载贷汽车和各种专用车辆,以适应社会各种物资运输的需要。同时,要认真克服“官商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运输质量,树立信誉,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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