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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7]4号)各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教监字[2007]4号)
各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07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治本,建立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严肃纪律,健全预防教育乱收费工作体系;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继续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为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杂费,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城市小学、初中继续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包括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订奶费、托管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和桌凳押金等费用一律取消。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坚持“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严禁留用学生的课本、作业本结余款。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加强对应承担资金落实到位、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号),确保专项资金按时到位,对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二)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严格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
要继续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对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现有改制学校,凡没有做到“四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或校舍、独立财务核算)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三)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要按照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市进一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大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全面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真正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各高校招生章程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各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严格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行为。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录取工作未开始就向考生寄送通知书和收取入学保证金的行为,杜绝恶性竞争,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收费标准。高校代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额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各高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深刻认识规范教育收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杂费,是落实“三农”政策的重大举措,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民心的大事。要克服畏难情绪、厌倦情绪,坚定不移地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深入开展下去。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大对本地区规范教育收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新进展、新情况以及教育收费正反两方面典型,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一级落到实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内部监控,切实纠正教育乱收费行为。HO
(二)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完善教育投入优先增长机制,努力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确保生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确保教师工资和学生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推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2007年各地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促进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推广兄弟省、市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加强对各地预算内公用经费、危房改造资金、救助困难学生资金安排情况的执法监察,保证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保障体系,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经费需要。
(三)依法治教,强化对经费、财务的监管力度。
要认真抓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法制观念,努力把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财务运作程序,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监督功能,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继续推动全面建立县级教育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实行“校财局管”,加强对辖区中小学财务的统管,有效控制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05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突破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向缴费学生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学生休、退学的,学校应按规定的清退标准退还费用。要不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特别是学校收费和财务状况的监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大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
大力推进大中小学教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限定教材最高价格。全面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努力降低费用,让利于学生。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资料审查准入制度,坚持教辅资料和其他课程资源省级审查和公告制度,未经省级审查的教辅资料不得进入学校。坚决制止个别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自编、自印、自卖教辅资料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逐步建立健全教辅资料准入机制,规范征订和发行工作,不断加强教材和教辅资料的购销管理,严防在教材购销中强行搭售教辅资料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督查制度,定期对教辅材料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实行高校、县(市、区)级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抽查的三级教育部门检查制度。各地、各高校要认真部署本地区、本单位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实行春秋两次收费检查。今年要重点加强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教育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高校收费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三限”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及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严肃查处滥印、滥发教材、教辅材料的行为和利用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行为;加大对学校以改制名义违规收费、中小学违规办班收费、学校强制性服务收费等各种形式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落实教育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问题的学校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更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对顶风而上、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通报一起,从严处理。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举报较多的市、县(市、区),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通报当地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要按照部际联席会议意见,继续开展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部署和要求,对本部门、本学校的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按照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树立和表彰一批依法办学、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形成有利于实施“阳光工程”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对教育收费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举报必查,保持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示范县必须实现零举报。凡被举报的示范县(市、区),查实后,第一年警告,第二年摘牌,并在全省予以通报,被摘牌的示范县(市、区)在后2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申报。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争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5〕3号)要求,认真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发动,精心组织,推出先进典型。各市对经过自查自纠、申报、严格检查审核等创建程序,已达到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各项标准条件的县(市、区),可于2007年10月底前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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