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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乡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D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和《山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晋政发〔2015〕120号),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乡村教师思想道德和业务水平,确保每个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到2018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乡村教师合理待遇依法得到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我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原则
(一)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二)结构合理,科学核编。科学核定乡村教师编制,制定实施优惠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市情,根据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加强培养补充,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四)积极引导,持续发展。拓宽乡村教师来源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逐步形成“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立德树人,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各县(市、区)要完善乡村教师培训工作,将政治理论作为校本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乡村教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在组织教师理论学习、师德建设、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中的作用,加强教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弘扬优秀乡村教师、师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完善强化职业道德考评工作,引导教师加强职业修养,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成立乡村教师师德宣讲团,定期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师德教育,利用身边典型,把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职业理想、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教师培养和管理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教师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市将建立对各县(市、区)落实乡村教师师德教育情况监督通报制度。
(二)优化结构,不断健全乡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要健全乡村教师补充机制,足额均衡配备乡村学校教师,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于2018年底前建立年度教师补充机制,及时招聘、调整和补充乡村学校教师,满足乡村学校教育教学需要。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长期有编不补的,予以严肃问责。乡村中小学校不得使用临时代课教师。要积极采取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办法,对招聘到乡村特别是偏远地区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服务年限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落实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用于补充贫困县乡村教师,重点补充音体美和信息技术、外语学科教师。积极引导省级免费师范生面向生源地农村学校就业工作。建立新招聘教师乡村学校任教制度,城镇学校新招聘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一般应不少于2年。
(三)抓住关键,努力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及时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山区、乡村学校的倾斜力度;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晋教人〔2014〕35号)精神,参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对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在继续落实好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村镇中小学教师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市、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交通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标准。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确保乡村教师待遇水平不降低。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给予适当的奖励。要制定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基本标准,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满足乡村教师基本需要,在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时,将乡镇以下农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本县(市、区)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积极利用现有校舍条件,政府投入资金,改善教师住宿环境,满足教师正常食宿条件,使教师能够安心工作。合理规划并加快建设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四)协调发展,统筹县域内教师编制管理
各县(市、区)编制部门要在核定编制总额内,按照乡村学校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编制核定方式,定期核定编制。在核定编制时,要充分考虑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大病、女教师生育、寄宿制学校管理等因素;还要考虑乡村学校生源稀少、布局分散、音体美和信息技术及外语教师不足的实际,结合开全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的需要,动态调整编制。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积极引导,吸收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从教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职称(职务)评聘工作,通过调整岗位设置使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保持总体平衡,并使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按照省定最高岗位结构比例向乡村学校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研究生或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本科或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任教分别满2年、4年可初定中级职称;在乡村学校教师岗位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全日制学历可优先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在乡村学校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大专以上学历,在评审中级教师任职资格时,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经县(市、区)教育部门考核推荐,市中级评审委员会备案,可直接评聘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时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推荐、评审工作中,适度向乡村教师倾斜并单列比例,制定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评选条件。城镇校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具有交流经历和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1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六)以县为主,全面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大力推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全面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完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工作机制,落实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在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责任,为组织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要采取定期交流、提任交流、跨校竞聘、集团化办学、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校、教学点交流轮岗。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
(七)不断创新,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综合能力素质
将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培训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确保教师培训经费按山西省教育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晋教计字〔1998〕40号文件中“每年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经费不少于当地中小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规定落实到位。足额落实本县(市、区)教师培训经费,保证教师培训需求。乡村学校保证落实公用经费的5%用于教师培训。认真组织实施教师全员培训,优先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全部乡村教师校长5年内完成360学时培训。按照“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安排与要求,组织实施好乡村教师有关项目培训,培养出一批优秀骨干教师。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工作,保障必要设备和经费落实到位。积极主动与高等师范院校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协作关系,形成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要建立乡村新教师上岗培训机制,积极探索乡村新教师到城镇学校任教锻炼的成长模式;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教研科研团队建设,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作用,发挥名师工作室名师的示范、辐射、引领、带动作用,为乡村教师培训、校本研修提供培训队伍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市组织市属在职特级教师通过教育电视台录制示范课、微课、编写优质课免费发放到乡村学校。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志愿者乡村支教活动,各级财政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八)激发活力,建立乡村教师定期表彰奖励制度
对现任从教满30年的农村教师和现任从教满20年的山区教师,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各县(市、区)筹措资金,予以奖励。对坚守乡村学校满20年或10年以上并做出优异成绩的乡村教师,在省、市教育系统模范、优秀表彰中指标单列,并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表彰。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步实施,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落到实处。
(二)筹措资金,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在新增财政预算中,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地方。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职,扎实有效推进相关工作。
(四)督导检查,考核问责。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通报公布督导情况。工作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提出符合本县(市、区)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地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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