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全力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服务省城经济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户口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落户条件,完善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立足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服务供给能力,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目标任务
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公共服务全覆盖,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分享城镇化成果,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进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确保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四、改革措施
(一)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三县一市”落户限制。在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序放开城六区落户条件。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系指:依法取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合法稳定就业系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
3.本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5.本年度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6.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7.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属外地户口的配偶、未婚(或离异、丧偶)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条件系指: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
(2)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属于村民自建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无《宅基地使用证》但有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的。
(3)属于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居民,持《征收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或《入户通知书》,户口已迁至新安置住房并且实际居住的。
以上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应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三)建立社区集体户口。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各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我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和集体宿舍的人员。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四)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五、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具体措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具体措施由市教育局牵头制定)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具体措施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严格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障符合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相应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体措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5.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具体措施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6.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加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市城镇化快速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坚持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城市工作与“三农”工作一起推动,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战略研究,统筹推进土地、财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
(二)落实工作职责。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农业、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营造浓厚氛围,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形成社会共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有效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进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5〕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营造宽松的市场主体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林业上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信政[2008]70号)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