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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9〕1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林业上的延伸拓展,也是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对推进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林业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林木资源总量不断增长,经营管理模式逐步多元化。但部分林地资源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林地生产力,建立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加快绿色苏州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绿色苏州”建设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序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确保改革符合苏州实际。
3.坚持产权明晰、维护权益的原则。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公平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得实惠。对其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林木资源,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
4.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从有利于生态保护、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民长效增收的高度出发,认真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关系,努力实现生产、生活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到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重点开展集体林地的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为主要内容,坚持分类指导,宜统则统、宜分则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积极探索绿色通道、生态园等经营机制改革,研究解决集体土地上的林木资源如何放活经营权的问题。存在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在争议未解决前暂不列入改革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山区经济林、商品林。
依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情况,对事实清楚、有据可查、档案齐全或承包经营事实关系清楚的,继续由原承包户经营,不得随意调整。对档案遗失、事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在调处的基础上落实承包权,林权证发放到户。对现由集体经营的经济林、商品林,实行“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的前提下,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林权证发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林木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和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鼓励农民通过入股、委托、租赁、转包、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允许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合作、转让等形式参与流转;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吸引企业、经营大户和各类社会资本投入经营现代高效果茶产业和森林旅游业,推动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改变目前林地“小而散、散而弱”的经营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农户承包经营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对已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林,列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
(二)山区生态林。
坚持生态优先,通过成立林地合作社或依托现有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原则上实行“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涉及村级区划调整的,原则上以调整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也可经民主决议,按调整后的村进行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对部分山区生态林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立承包经营主体,允许经营者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适度进行林相改造,发展经济林和林下种养业,延伸产业功能,开发森林旅游。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用于本集体公益事业。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等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绿色通道林。
以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放活经营权为重点,继续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招标、乡镇属地管理等方式,落实林木管护主体。由各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管护计划、发包、检查考核以及管护经费的核发,同时做好林木的采伐、移植等管理工作。在保持生态景观效果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政策,允许管护主体适度间伐、复合经营。可从规划设计源头入手,充分考虑可供疏伐、更新、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林种结构,发展用材树种和经济林;在适宜地段可营造一定数量的“绿岛”片林,发展林下经济或生态旅游,探索以林养林路子。
(四)平原苗圃、经济林。
平原苗圃,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苗圃地向种植大户和合作经济组织集中发展规模经营,调优品种结构,拓宽销售渠道,增加林业效益。平原经济林,要继续推行以合作社和土地租赁为主的经营模式,进一步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入高效经济林果生产经营,加快组建各类果品合作社,培育壮大果品龙头企业,促进园艺业健康发展。
(五)几种特殊类型林。
林业“三定”后,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交由有关单位使用、管理,建立各种类型生态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公益性墓地等的林地,对经营主体明确、承包合同规范的,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单位的稳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丘陵山区原则上实行“均股、均利”方式,将合同约定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分配收益不低于70%按利权分配到人,其他剩余款项用于发展本集体公益事业;平原地区提倡、鼓励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把租金转为依照股份保底分红,并根据经营状况按利分红,提高农民收益;对承包合同、土地或林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尚存在林权纠纷的,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各级要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尽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二)完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完善支持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绿化造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给予补贴,将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三)落实林地林木长效保护机制。
编制完善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划定保护利用范围,建立科学的林地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沿太湖、阳澄湖、长江等生态敏感区和高等级公路绿色通道、大型片林等林木,可划定为生态公益林,将造林用地纳入林地管理范畴,将林木资源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畴,并积极探索城乡一体林业“绿线”制度,确保资源稳定和生态安全。
(四)建立林地林木流转机制。
建立健全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科学确定各类林地、林木的价值,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要素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完善林业投融资政策,增加林业融资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化运营。
(五)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
进一步加强各级林业机构和工作体系建设,转变部门职能,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建立与林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林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真正满足涉林生产经营者在资金、科技、市场、信息、技能培训、政策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引导培育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林业产业组织化程度。
(六)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改革。农办、农林、发改、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负责改革的政策研究、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二要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界址勘定、方案制订、培训宣传、公示公告、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顺利推进。三要强化宣传培训。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林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要多角度、全方位地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政策层层传达到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农民,确保改革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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