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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进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结合我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比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委托行政机关要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五)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断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二)风险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息化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有效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等现代化网络监管手段,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充分利用移动执法记录、电子案卷等方式,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
(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行业自律。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六)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认真受理、依法处理社会公众投诉,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或监管职责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查处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部门主要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领导和指导;部门内部建立有利于推动监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市直各部门行政审批、便民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察;市编办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市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备案审查,规范行政机关监管执法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市财政局负责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市工商局负责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建立并落实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双告知”机制。
(三)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监管主体,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指导等职能。各部门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市发改、经信、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乡管理、规划、房产、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煤炭、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安监、旅游、文物、金融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分类制定系统内加强监管的办法或措施。已建立监管制度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没有建立监管制度的,要立即组织制定并建立相应监管办法。全市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要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本部门监管办法的制度完善工作,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监管办法备案审查工作。
(四)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强化督查,定期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有案必查。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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