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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4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1〕4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一)充分认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重要意义。农村金融服务是“三农”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云南是农业大省,有3000多万农村人口,农村地区金融产品较少、服务方式单一,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任务紧迫而艰巨。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重要意义,以推动创新为切入点,逐步解决全省农村金融服务覆盖不全、品种单一、效率不高的问题,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全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二)明确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目标。通过持续推动全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村地区信贷、保险和投资等金融产品品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和占比高于上年的“三个高于”目标,进一步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和完善支持“三农”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为牵头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省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云南省分公司。联席会议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全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要尽快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扎实推进。
二、突出重点,锐意创新,着力满足“三农”金融需求
(四)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研究完善和推广农户联保和中小企业联保等信贷品种。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逐步构建信贷扶贫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推广“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着力满足一般农户、种养殖户、林农、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以及农村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五)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金融机构要抓住各地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农民建房及装修贷款业务,探索“信贷+财政补贴+农户自筹+担保”的农民建房贷款新模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村需要的消费信贷新品种,重点推进家电、汽车、农机具、助学等农村消费信贷产品,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改善生活质量的金融需求。
(六)大力支持“森林云南”建设。金融机构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208号)要求,落实省林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各项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评估、抵押、审批的流程创新,全面提高审批效率,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支持一批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林业企业和品牌发展,提高林业产业规模化经营水平。保险企业要积极开展林产业灾害保险业务,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形成银行信贷和林业保险相结合的金融支持方式。
(七)提高农村信贷资源配置效率。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信贷”、“公司+中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农户+信贷”、“公司+专业市场(或基地)+农户+信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依据农业生产加工链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设计产业链融资产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加快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以订单和保单为标的资产,大力推广“农户+信用协会(或政府补偿基金)+保险+信贷”、“涉农企业+联保协会+保险+信贷”、“仓单+保证金+保险+信贷”等金融服务新产品,增强金融服务“三农”的合力。
(八)创新贷款担保方式。金融机构要加强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经济作物、养殖业活体牲畜等抵押贷款;要积极支持各级党委、政府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促进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出台实施,积极探索在农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创新“三农”信贷投入的有效方式。同时,要稳步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农村动产不动产均可用于贷款担保。要重点围绕全省农业产业化确定的橡胶、核桃、甘蔗、油料作物等产业探索扩大抵押物范围,创出云南特色。
(九)拓宽涉农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和鼓励证券、期货机构在有条件的基层和农村地区设立经营机构,提供涉农服务,不断扩大现代化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证券机构要进一步为云南省优质涉农企业IPO、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定向增发提供良好中介服务,大力培育一批农业高科技、规模化、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实体经济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增加“三农”融资规模。积极培育涉农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发行主体,支持涉农上市公司利用公司债进行融资。期货经营机构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认识和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市场风险;积极推进白糖、橡胶期货交割仓储建设。探索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吸引民间资本共同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十)丰富农村金融保险产品。保险企业要继续完善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产品与运营管理模式,围绕云南省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创造条件开展地方政策性保险试点。加快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探索开展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以及与涉农贷款相联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开展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商业化运作试点,加大保险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参与和支持力度。完善丰富农房保险、农村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探索政策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生命、财产综合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包括“五小”车辆在内的涉农机具、农村交通、水利设施项目的风险保障和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各类农村财物的保险覆盖面。
(十一)充分发挥银保服务“三农”的作用。提升保险在涉农借款人中的渗透度,建立农村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合作模式,积极提供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鼓励各保险公司与涉农银行机构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银保互动机制,以能繁母猪、奶牛、林业等政策性保险为重点,研究农业保险投保情况与涉农信贷授权授信及利率浮动的挂钩机制,积极探索保险与涉农贷款相结合的保证保险服务机制,提高农户、农村微小型企业和龙头企业进入信贷市场的能力,逐步建立分散农村信贷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十二)改进涉农金融服务方式。以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为重点,鼓励涉农金融机构简化贷款审贷程序和手续,大力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在农村地区推行手机银行,继续加大金穗“惠农卡”、金碧“惠农卡”等电子支付工具推广力度,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手段电子化和信息化。大力推广非现金工具支付,减少农村地区现金使用,力争到2012年,全省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08年增长30%。继续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促进城乡支付结算服务互补发展。鼓励农村地区网点齐全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拓展财政转移支付、公共服务收费和代理保险销售等中间业务,积极开展农村金融知识宣传和涉农理财业务。
三、完善措施,加强扶持,构建鼓励农村金融创新的激励机制
(十三)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农村市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认真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有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出资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县域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十四)完善涉农贷款风险担保体系。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整合现有担保公司,引导和推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资金投资组建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要积极为“三农”担保贷款项目提供再担保服务,提高担保机构对“三农”项目的贷款担保能力,帮助担保机构扩大“三农”贷款担保业务范围。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农村贷款担保基金会试点,多渠道解决“三农""、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十五)加大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安排一定额度的支农再贷款、再贴现,专项支持创新工作开展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补充流动性,支持开展农村金融创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涉农企业商业汇票再贴现。各级人民银行要用好支农再贷款,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投放比例高、资金相对不足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对涉农票据和县域企业及中小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有效发挥政策工具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
(十六)实施鼓励创新的监管政策。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鼓励创新的市场准入政策,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明显成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其优先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跨区域兼并重组,并在网点布局调整等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对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实行备案制;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特色的农村信用社,不将支农再贷款纳入存贷比监管指标考核。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县级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并根据有关条件试行设立州(市)级农村商业银行。
四、夯实基础,改善环境,健全农村金融创新的支撑体系
(十七)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在全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密度,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合理布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进入农村市场,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和人员,有效增加金融供给,形成良性竞争环境。
(十八)加快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以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示范县为突破口,完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布局,建设覆盖所有涉农金融机构的支付清算系统。在条件适当的村、镇推广“农村金融惠农支付便民服务业务”,建立有利于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提高“惠农卡”、“惠农一折通”在农村地区的普及率。逐步将条件成熟、可操作性强的涉农补贴纳入国库直补项目,提高涉农补贴发放效率。发展适用于农村地区的支付工具体系,促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推广“烤烟收购电子支付项目”,在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特色产业、农村规模化市场中推广“农副产品收购电子支付项目”,全面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清算效率和支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工作,稳步推进各种惠农项目在农村地区实施,实现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质的飞跃。
(十九)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领导、人行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参与”的原则,以培育和提高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意识,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缓解“三农”贷款难为目标,以建立人民银行主导的农户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共享系统及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抓手,着力提高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评级和授信覆盖面,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授信、审核管理相结合,推进“公司+基地+农户”与“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发展。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建立企业内、外部信用评级映射机制,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二十)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培育社会化、竞争性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农村地区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登记、过户、资信证明、信用评估等方面发挥衔接作用,切实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
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动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一)加强对金融创新工作的指导和效果评估。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组织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全省金融机构创新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和效果评估,建立金融创新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动态监测创新品种类别和业务发展情况,考核各金融机构创新工作落实情况,对金融创新工作在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的效果进行评估。各级人民银行要做好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工作,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一道加强对创新工作指导,协调当地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制定和落实具体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积极创新符合当地“三农”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十二)分类做好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各金融机构应围绕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产品服务创新。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县域城镇建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政策性贷款作为发展重点,创新农村交通、农村水利、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基地、农村公共设施、农村科教文卫、农村能源、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项目贷款品种,继续加大对糖、肉和化肥等重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专项储备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邮政储蓄银行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个人贷款产品,立足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进行产品创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分支机构权限,开展跨行代理合作,推行贷款流程再造,将成熟的创新型或特色型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和模式向县域和农村地区推广,开发一批针对涉农中小企业的贷款品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发挥机制灵活的特点,在信贷模式、抵押担保、服务方式、信贷流程等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推出符合农户和农村工商企业需求特点的特色信贷服务品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为不同层面的涉农金融需求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探索多种抵押担保方式,解决养殖大户、专业农户、经济合作组织资金需求问题。证券、期货公司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增设网点,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三农”的能力。保险企业要把握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生活保障、为涉农信贷投入分散风险的发展方向,创新组合型和政策扶持型产品,扩大保险支农覆盖面。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政银企沟通协作平台。省级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洽谈会或项目推介会,推动涉农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
(二十四)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报道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工作动态、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为创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召开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总结推广优秀涉农信贷产品和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实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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