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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共巢湖市委、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巢发〔2008〕1号2008年1月2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
中共巢湖市委、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巢发〔2008〕1号 2008年1月24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1、充分认清新时期我市面临的人口形势。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市少生260多万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压力,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我市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三大高峰。受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的婚配对象逐渐增多的影响,政策内出生人口有所回升,人口总量将持续增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出生人口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人口忧患意识和人均意识,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努力形成有利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社会氛围。
2、明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人口总量控制在470万人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5‰以内,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稳定在95%以上,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496万人,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值以内。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把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关键环节
3、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十一五”期间,是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必须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坚决遏制生育水平反弹。强化再生育审批责任制,重点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妊娠前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终止怀孕14周以上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卫生、公安、房产等部门在产妇分娩、新生儿入户、办理户口和购租房屋登记时,应认真查验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并及时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有关计划生育个案信息。不断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是党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从严惩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技术服务、利益导向多措并举,加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深入开展 “关爱女孩行动”,积极推进“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认真执行《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各级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从源头对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建立严格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证明、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取消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象的再生育指标。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流入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机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统筹管理,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建立和完善人口计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事宜。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6、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和完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划及行动计划。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和出生缺陷监测及通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等机构,要恪尽职守,密切配合,积极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指导,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医学检查,努力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和实际发生率。规范管理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完善病残儿童数据库管理。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倡导婴幼儿早期科学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7、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大力推行“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管理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发扬和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强化保障,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8、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到2010年,全市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除省(含中央)按20%的比例进行投入外,市、县(区)分别按10%、70%的比例进行投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探索筹建我市人口福利基金。
9、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继续推行“村为主工作机制、村为主责任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预警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调度机制”。不断加强县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全市70个乡镇、6个街道的计生服务站(所、室)建设,形成“以县级计生服务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主体、村(社区)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发挥市、县区、乡镇、村(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开发以全市人口个案信息为基础的人口安全预警预报、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软件,有效整合人口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市、县区、乡镇计划生育视频系统。通过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和乡镇创建活动,有力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10、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依法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主动放弃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筹措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费用,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三免四减半”优惠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宅基地划分、新技术推广、饮用水工程、改水改厕、贫困生救助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优先予以帮助。同时,逐步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和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四、加强领导,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11、建立健全决策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特别是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坚持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县区党委、政府每年年底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分析、研究、会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对相关责任部门计划生育执行情况,以及政策保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同时要坚持在考核干部时,把计划生育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干部提拔使用时要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出台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时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
12、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巢发〔2007〕6号)。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要加强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进各级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结构调整和优化,探索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人口计生队伍。人事、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口计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强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和阻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加强人口计生干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各级计划生育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为群众服务的本领。
13、发挥群众团体作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要稳定计划生育协会机构和队伍,市、县区计划生育协会要配备常务(专职)副会长(可兼任同级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并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审批。加强城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
14、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城乡社区和重要公共场所要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广告设施。各级党校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纳入教育内容。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宣传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决定》、省《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为实现巢湖跨越式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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