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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6]74号)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教委、财政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京人发[2006]74号)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教委、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在京医学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京发[2006]19号),加强首都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结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和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现就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出发点,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使用和管理等关键环节,落实各项人才政策,统筹城乡社区卫生人才协调发展,提高卫生人才的整体素质,为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大力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全科医师(含中医类)、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的聘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和支援社区卫生人才建设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组织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逐步在社区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师(含中医类)、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为主体,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结构合理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全面提升首都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二、实施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工程
(三)加强在京医学院校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教育和学科建设。要充分发挥首都医学院校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整合教学资源,加强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学科发展。在京医学院校要承担为社区卫生培养人才的任务,探索全科医学教育模式,积极发展全科医学研究生教育,对在校医学学生增加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的理念与知识教育,组织医学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见习或实习。
(四)加快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成立市级全科医学培训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建立全科医学科;加强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师资和教材建设。在全市建设一批能够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和特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的临床和社区基地。
(五)大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要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大对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力度。各区、县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岗位培训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全科医生(含中医类)、社区护士要在2010年前轮流到支援医院进行累计不少于半年的业务进修,预防保健人员也要到上级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到2010年,未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业的其他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社区卫生服务转岗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科毕业生,毕业后都要到本区县培训基地参加为期一年的全科医学培训。
(六)加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骨干培养。进一步健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到2010年,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新招收的本科及以上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毕业生,都要到市级全科医学培训基地进行为期三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每年选拔200名4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科医师骨干进行为期6-12个月的培训,从中选拔优秀的全科医生到高等院校进行全科医学研究生培养或到国外进修。加强社区护士、防保医师的骨干培养。
(七)大力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继续教育。着眼于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与使用管理紧密结合。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和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应用。要特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农村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的急诊急救技能培训。将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岗位聘用挂钩。
(八)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职业道德教育。要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医德医风教育,使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确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加强职业技能和医患沟通技能的训练,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为社区居民提供及时、便捷、优质、人性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九)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晋升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五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即:全科医士、全科医师、全科主治医师、全科副主任医师、全科主任医师。取得临床、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颁发的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全科医学岗位上工作,可聘任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在晋升上一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全科工作前后的履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一)完善在社区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社区护理人员的中、初级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护理学专业考试获得;在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规定中进一步体现社区护理的要求和特点。
(十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我市83个山区、半山区乡镇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聘任。对长期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注重对其本专业工作能力、实际技能和业绩的考核。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
(十三)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紧密结合本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岗位设置,并明确岗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
(十四)完善人员聘用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有人员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实行聘用制。新进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人事部令第6号)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要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有法定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受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十五)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考核暂行办法》(京人发 [2005]103号)和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的考核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十六)探索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完善辞聘、解聘制度。对于符合辞聘、解聘条件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调整其岗位,并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五、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十七)鼓励北京地区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具有中、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区域医疗中心、预防保健和康复机构之间人员交流、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和业务协作的长效机制。各区域医疗中心要组织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以专家门诊、社区巡诊、专家带教、健康课堂等形式,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2003]37号)的规定,北京地区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一年,或到83个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8个月。已经晋升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的城市医生,可以通过讲课、带教、出诊、查房等多种方式,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累计服务15个工作日,作为本人年度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之一。
(十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积极探索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向就业招生的人才培养模式,有针对性地对社区提供专业化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对定向就业招生的考生,在入学前要与学校和定向就业区县签订协议,毕业后按照协议要求定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业,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到远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
(十九)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引进优秀卫生人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对于远郊区县、条件艰苦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需的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可给予政策倾斜,适当引进京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二十)鼓励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为他们开展服务提供便利。编制人数内返聘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所需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原单位保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二十一)保障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待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由财政予以保证。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办法,本着向社区卫生服务倾斜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收入分配办法。
六、切实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是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要牢固树立促进城乡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的观念,建立由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中医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北京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相关配套政策,监督指导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使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取得实效。要把社区卫生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效沟通协作,认真组织落实,加强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市、区县财政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根据社区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实际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安排相应经费,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三)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关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人才的需求和变化,及时解决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加大社区卫生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和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大力宣传长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优秀卫生技术人员。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鼓励,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社区卫生技术人员脱颖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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