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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振我市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按照市政府七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2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落实时间进度安排,加大工作统筹推进力度。责任单位要加强主动配合和沟通协调,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及时汇总工作推进情况报市民经办。(贯彻四川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政策落实分工表详见附件)
二、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三、探索先照后证工商登记模式。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四、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推动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七、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对我市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或成功创办的实体,可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一)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在我市高校创业园、孵化园、科技园、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内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及各类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对创业团队或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二)成功创办的实体。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如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三)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川高校大学生可休学创业,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3年期开始前,原单位与其重新订立3年合同,明确合同期间其在企业进行创新创业,并按合同等规定开展考核与管理;3年期结束时,或者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与原单位再订合同、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在此基础上,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德阳市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德阳市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牵头单位:市科知局、市人社局)
附件:贯彻四川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政策落实分工表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附件
贯彻四川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政策落实分工表
序号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贯彻措施
具体内容
1
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
扩大民间投资领域
按照省鼓励社会投资重大项目相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电信等行业和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以及保障性住房、危旧棚户区等领域。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运用BT、BOT、PPP、TOT或股权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
2
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一是按照专业化、规模化和效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引进民间资本重组整合分散的企业国有资产及股权(产权)资源,重组打造具有更强的投融资能力、资本运营管理能力和发展能力的投融资企业集团、国有资本运营企业集团和其他优势企业集团;支持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对需要发展壮大的企业和发展乏力、发展困难企业,通过采取引进有实力的外部投资者、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进行战略性重组,助推企业发展;对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企业,通过合并、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重组整合;推进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行业和领域,引领民间资本逐步参与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引领性、带动性强的产业领域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基础资源、生态环境、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二是加大重组整合力度,引进民间资本,做大做强做优一批国有企业,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多种方式推进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三是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发挥出资主体多元化的优势,加快国有企业重组步伐。四是积极探索“人资分离”方式,对已不适应市场发展或生存能力弱的市属国有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实施“人资分离”,对“分离”后的企业厂房、设备、土地等闲置国有资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资产重组,盘活存量闲置资产。
3
德阳银监分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
德阳银监分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
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
一是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通过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更多的信贷资源配置倾斜;开展银企融资对接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有效信贷需求的培育。二是加强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的有机联动,形成合力。加强财政金融配合,加强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对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打造德阳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引导金融机构顺应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应用的新趋势,积极加强改革与创新力度,不断加强机制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渠道创新,针对广大小微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特点,不断转变服务方式,努力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续贷提前审批、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业务,努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四是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优化社会融资规模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银行间市场通过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引进发展各类保险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优质民营企业依托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开展融资。五是严格落实“七不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等收费规范要求,切实对小微企业减费让利,降低其融资成本。
4
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
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是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不同行业、不同成长阶段民营企业的特点,加强机制、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企业特点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对民营企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相关保险服务,探索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区域性保险产品和特色保险服务。二是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全国股转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融资。加强企业上市挂牌培育与融资工作,大力培育德阳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产品。鼓励企业利用省内各类交易场所为其提供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的登记、托管、挂牌、交易、结算、过户和定向增资等金融增值服务。
5
市国土局
市国土局
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创新用地保障方式。
做好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坚决落实省50项重大推进项目由地方配套的30%的用地计划和100项重点支持项目由地方配套的70%的建设用地计划。
6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提供人力资源保障,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
一是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平均工资的60%降低到40%。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的缴费工资高于上年省平工资40%的,按实际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40%的,按上年省平工资的40%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高于上年省平工资300%的,按上年省平工资的300%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二是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按规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在确保完成当期社保费征收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可按规定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其他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签订《缓缴协议》,缓缴社会保险费。三是支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岗前技能培训。组织民营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经职业技能考核评价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民营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按要求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四是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具体办法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实施意见,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到小微企业兼职兼薪;支持民营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攻关、技能研习和创新以及技能传承等活动,按规定给予补助资金。
7
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
加强电、气等能源供应保障,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一是提前研判煤、电、油、气、运、资金、土地等要素的需求及其变化趋势,加强与相关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有效的保障调节机制,确保企业正常生产需要。二是加强电力保障。协调电力部门努力确保全年1.96亿元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大力推进220千伏万安站改造,110千伏凯江站扩建等重点电力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加大对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直购电试点和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三是保障天然气供给。进一步优化用气结构,确保天然气留用,积极争取迎峰度冬天然气资源量,尽力保障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民营企业生产用气需求。
8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强化财税支持
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落实按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落实省政府对外经贸企业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融资贷款给予财政补助政策,按照《德阳市商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商发〔2014〕44号),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所交保费的100%给予补贴(包括省上补贴),大中型企业按所交保费的80%给予补贴(包括省上补贴),单户企业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省上补贴)。将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贷款额度,作为财政性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选择和对代理银行综合考评的指标,激励银行加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9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一是支持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第三方物流等企业做大做强,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对中心城区新引进开业的商贸零售企业、现有商贸零售企业扩大经营场地和改造提升卖场环境,予以补助。二是支持中心城区便民的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对新建成开业且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菜市场,实施补贴;支持连锁门店进入社区发展,对大型连锁超市、家政服务企业、餐饮企业、大型洗染企业、盲人按摩等在社区开设连锁门店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是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川货中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动”以及“万企出国门”活动,对参加上述活动企业的布展及物流等费用,结合省级补助政策,给予适当补贴。
10
德阳检验检疫局
德阳检验检疫局
为民营企业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出口商品检验。支持装备制造、磷化工、食品、农产品等地方优势行业的民营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走出去”。加大对外推荐民营企业的注册工作力度,做好民营企业境外建设所需物资和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服务工作,积极推行个性化服务,对重点民营企业实施“一企一策”,推动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国际市场。
11
市投促局
市投促局
强化对外来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
加强对新引进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坚持并完善“每月一通报、每季一督查、每年一考核”的工作机制,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推荐符合条件的签约项目纳入全省、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开工项目体系。搭建产业合作平台,邀请民营企业参与各类投资促进平台活动,培育上下游产业链,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推行重大产业项目各级投资促进部门代办制和项目专员制,进一步完善并联审批制度,做好“一站式”服务。
12
市科知局、市人社局
市科知局、市人社局
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一是进一步落实好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二是加大对以引进培育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核心的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力度,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加强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跟踪服务,探索建立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的绩效评估机制。三是建立科技部门与金融、财税等部门的协调联络机制,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与科技型企业对接,提供多元化的投融资服务;充分发挥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引导作用,帮助科技型企业突破融资瓶颈。
13
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
加快实施“个转企工程”
一是开通绿色通道。工商部门设立专门窗口,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字号名称、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变更予以沿用。二是优化服务。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审批服务等工作。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营造“个转企”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是强化政策支持。财政、国税、地税和人力社保等部门研究制定税费、社保优惠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政策界限和操作办法,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小微企业税费、社保优惠等政策,确保个体工商户实现“个转企”工作轻负担过渡;住建、国土部门研究制定不动产产权证过户的具体办法,对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变更过户以及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减免过户费;环保、卫生、质监、公安、文广新、食品药监、城管执法、消防等审批部门研究制定前置审批许可变更的具体举措,研究在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旧证延期的操作办法。同时,对涉及上级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要根据对口分工的原则,积极反映汇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发改、经信、商务、科知等部门加大对“个转企”企业在融资服务、技术创新、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措施,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五是加强金融扶持。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加大对“个转企”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在信贷品种、贷款利率、贷款对象、扶持范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14
市工商局(市民营办)
市工商局(市民营办)
维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
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维权能力,加强设在市工商联的德阳市损害民营经济行为投诉受理中心建设,健全申诉维权协调办理机制和方便快捷的民商事纠纷调处机制,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及其人员的财产、人身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合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查封、冻结、侵占、挪用其合法财产;严禁乱检查,除涉及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公共安全、质量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推行联合检查、联合验收;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发改部门定期检查和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民营企业收取的政策性收费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
15
市工商局(市民营办)
市工商局(市民营办)
加强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的督查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民营经济政策信息服务平台,滚动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建立完善政策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定期对各县(市、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就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优惠政策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等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努力打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16
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
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17
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
探索先照后证工商登记模式
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18
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19
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20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21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川高校大学生可休学创业,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22
市科知局
市科知局
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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