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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市政〔2006〕4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市政〔2006〕4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6〕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桂办发〔2006〕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就建立和实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农村低保制度的原则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重大举措,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必要途径和措施。它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加快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三是保障对象属地管理的原则;四是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原则;五是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二、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的领导,促进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桂林市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大平 副市长
副组长:
陆华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名华 市民政局局长
钱尚志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
夏荣岗 市政府督查办副主任
朱 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江冰欣 市财政局副局长
蒋新友 市审计局副局长
邓孟纯 市扶贫办副主任
樊小林 市农业局副局长
吴琪志 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外阳 市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朱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吉?矗ㄊ忻裾?局低保办主任)、朱袭林(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担任,并具体负责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全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各项工作整体推进,顺利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作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稳步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工作的建立和实施
(一)制定政策。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基本生活必需品,并结合当地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本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收入计算、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后颁布实施。
(二)筹集资金。原则上以县、区财政负担为主,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为辅。各县、区要按照年人均补差不少于200元的标准,积极筹集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是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二是要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三是广泛开展社会慈善募捐活动,从社会上募集资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三)落实机构。为了确保这项制度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各县、区要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鉴于目前行政机构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冻结的情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不增设新的办事机构。市、县、区由民政局内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各乡镇由民政办负责承办。各县、区要根据此项工作业务量增加的实际,在现有编制内适当调整人员。同时,要合理测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稳步推进。为了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实施,健康发展,根据各县、区今年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已经确定和我市农村低保尚未纳入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实际,因此可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今年可作为起步阶段,保障范围主要以列入民政社会救济对象的特困群众为主,保障资金主要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社会救济经费和整合现有社会救助资源(如五保供养、优抚对象困难补助、计划生育“独女户”扶助、扶贫开发等)为主;保障标准以月人均补差20元左右为宜,待2007年各县、区财政调整预算和中央、自治区财政实行补贴后,再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实施意见明确的范围和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稳步实现应保尽保。
四、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居住在我市农村,持有我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五保户除外)均纳入救助范围,享受农村低保救助。在初始阶段,先将农村“三无人员”、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人、因大病、重残、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以及因大灾无自救能力而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再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由县、区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今年的起步阶段,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650元,财政承受能力好的县区可高于此标准。农村低保救助分为全额救助和差额救助两种:一是“三无人员”和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低保对象为全额救助;二是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为差额救助。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五、认真界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大额赠与;
(六)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支出之后的收入;
(七)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或因大病造成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五)计划生育奖励费;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费;
(七)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给予农村低保救助或取消低保救助: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三年内因购买、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三)有责任田地、山场、水面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四)家庭成员中因赌博或进行与接受农村低保救助不相符合的娱乐和休闲消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等的。
六、严格规范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农村低保救助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诚信声明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提交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助意见,并交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局。
(三)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上报的农村低保申请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低保救助金额,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四)发放。农村低保救助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季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七、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农村低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拨款、农村救济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具体为:
1.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县、区开展农村低保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
2.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部分冬令和春荒救济补助金;
3.按规定比例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彩票公益金;
4.农村低保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除县、区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外,还应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的资金支持。
(二)资金管理。
1.农村低保资金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2.县、区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或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核算。县、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帐,用于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核算;
3.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长效帮扶机制,要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九、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是农村扶贫济困战略目标和思路的重大调整,是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农村贫困人口的救济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的缺失,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制定和颁发本县、区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办法,确保今年全市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实施的目标。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评论

只有这点智商ˇ

事实证明桂林穷!

2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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