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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的若干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的若干意见(江府办〔2014〕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的若干意见
(江府办〔2014〕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维护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县为主”管理体制,高度重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依法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党十八大报告提出“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十八大精神,把解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加强领导、依法管理。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大力关心和支持,需要政府统筹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教育行政部门要依靠政府的办学力量,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动与当地公安、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广泛交流随迁子女管理办法、工作经验和成效,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断完善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更加扎实地推进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积极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三)学校规划建设要紧跟经济发展步伐。
做好学校规划,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又是吸引人才和劳动力资源的有力支撑。近年来,我市与周边城市建成立体交通网络,初步形成“大交通格局”。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项目和平台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不断成长壮大,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经济保持平稳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下,我市吸引了大批异地务工人员。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细致调研,科学预测异地务工人员变化趋势,迅速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研究和落实应对措施,提前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设施建设,确保公办学校学位满足本地户籍人口和随迁子女的需求。
(四)学校规划建设要适应新型城镇化进程。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迁移,加上农村人口出生率逐步降低,农村学龄人口不断下降,各地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和撤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新型城镇化”概念,强调城镇化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建设要大力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生活水平和生产条件的差距。做好农村学校规划,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因此,各地政府不仅要做好中心城区的学校规划,还要着力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保证农村公办学校学位满足需求。
(五)学校规划建设要符合国家重大政策精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国家逐步出台重要领域改革意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要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与国家重大政策改革方向保持高度一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提出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教育权利。《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规定在普通高中就读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自2016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3〕1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自2013年起可在我市参加中考。户籍制度改革和异地中考高考等政策实施后,必然吸引更多人口异地就业。各地政府在测算随迁子女入学人数以及发展趋势过程中,必须把政策变化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
三、加大投入力度,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六)健全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与学校规划布局相结合,统筹安排好异地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按规划新建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增加公办学校学位,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包括随迁子女在内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引进大型企业的政府要对接受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的学校给予大力扶持,特别是扶持接受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的村办学校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接受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的学校的投入和建设,一方面适当减轻学校所在地村委村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妥善解决企业员工子女入学问题。
(七)保障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投入。
各地政府要把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当地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确保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公办学校按照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核拔学校公用经费和免课本费补助资金。民办学校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
(八)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统筹安排每年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专项资金,对接收随迁子女学生较多的地区给以倾斜,对公办学校接收学生较多的地区给予倾斜,对财力相对困难的地区予以倾斜。公办学校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学位,民办学校主要用于补充公用经费。
(九)扶持民办教育,推行政府购买学位。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把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纳入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大力扶持接收随迁子女就读的民办学校。设立与辖区内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省民办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要适当向接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倾斜,用于增加学位和完善教学设施。公办学校学位供给不足的地方可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服务。
四、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综合管理机制
(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的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以监护人居住证地址为依据,尽可能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随迁子女到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受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随迁子女入读。每学期开学前,异地务工人员应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其子女入学手续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各市、区要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扩容,可设定城镇若干所学校为随迁子女入读的学校,正确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择址居住,合理分流外来生源。
(十一)加强随迁子女的学籍管理。
随迁子女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把其学籍资料录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校要针对异地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利用全国学籍管理系统,认真做好学生转入(或转出)的资料登记,存入学籍档案。学校要永久保管学生学籍档案,不得销毁;要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及时了解随迁子女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定期统计异地学生流动情况,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去向,防止在校学生非正常流动和控制辍学现象。
(十二)阳光招生,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服务。
在教育资源可承载的前提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应最大限度地满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入学,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市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将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等舞弊现象,禁止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经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符合我市中考政策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和录取资格。
五、加大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良好环境
(十三)创新方法、畅通渠道、加大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以及在学校、村(居)委会宣传栏张贴资料等办法,宣传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升学考试的条件和办法。教育部门要配合各镇(街)做好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异地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十四)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爱体系。
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定期对随迁子女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辅导,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配合。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随迁子女入学就读,提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的实施细则。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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