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人员的随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申办“居留许可证”的规定

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人员的随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申办“居留许可证”的规定

第一条与各国驻华大使馆人员共同生活的随任成年子女(满十八岁)、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W系列普通签证入境),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的

第一条 与各国驻华大使馆人员共同生活的随任成年子女(满十八岁)、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W系列普通签证入境),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的“居留许可证”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有关部门查询时,应出示证件。

第二条 上述人员抵达北京后(或子女在华期间满十八岁时),有关使馆应在一周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附中译文),为他们申请办理“居留许可证”,并随照附送他们的护照,一寸免冠、彩色、光面证件照片两张,“申请居留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该表可向外交部外文收发室领取;子女在华期间满十八岁需交回其所持“居留证”)。照会中应写明申请者姓名、身份、其在华共同生活的户主姓名、职务及相应身份证号、拟在中国停留的期限和停留事由,并承诺在华期间不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第三条 “居留许可证”须由持证人妥为保管。证件如遗失或损坏,有关使馆应立即照会外交部礼宾司说明情况,并附送持证人一寸证件照片两张,申请补发或更换。属遗失的,还应附送公安部门的报失证明原件;属损坏的,须将原“居留许可证”退回外交部礼宾司。

第四条 “居留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如持证人在华共同生活的户主在华任期超过三年,则需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使馆照会外交部礼宾司为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随照需附上原居留证和一寸证件照片两张,礼宾司将为持证人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新“居留许可证”。

持证人离华回国时,使馆应在持证人离开中国后三日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并随照退回其“居留许可证”,以便注销。

第五条 外交部礼宾司办理或延期“居留许可证”需十五个工作日,补发或换发“居留许可证”需一个月。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使馆人员仍按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申请办理‘外交身份证’、‘身份证’和‘居留登记’的规定”和200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申办‘居留证’的规定”申办相应证件。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满十八岁)、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W系列普通签证入境)。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此前所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评论

一个人

老年人可以起诉不赡养他们的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怎么也能这么全面的拿起法律武器去起诉不抚养他们的父母呢?现实生活中看到很多这样的实际例子,父母在没变成老年人的时候,就是不养幼小的子女,不教育,不出人,不出力,遗弃未成年子女,虐待,侮辱,随意打骂未成年人。这样的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爱吗?懂得和自己父母怎么相处吗?这样的父母老的时候还要求子女怎么去赡养,怎么去合理合法的赡养?规定要符合实际状况。符合人们的实际情况和精神状况和心理状况。未成年人都让那些没变老的父母给虐待的跟精神病似的,以后还能正常的合理合法的,满心温

5天前

战霸天下

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也无力要求什么,未成年时无力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成年了,父母也不管不问的,父母老了却来要求赡养了,这个人一生都只能活在父母的伤害压榨之下。

5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申请办理“外交身份证”、“身份证”和“居留登记”的规定 第一条各国驻华使馆外交代表、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使馆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给的“外交身份证”或“身份证”,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
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外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按本规定办理。第二条外国驻中国使馆确有需要开办学校,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北京市教育局办理注册手续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的若干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的若干意见(江府办〔2014〕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