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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08〕41号2008年5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积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08〕41号 2008年5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我区“东联、北开、西出”的具体步骤,是促进我区产业优化升级、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内蒙古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进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形势
(一)承接产业转移是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机遇。当前,国际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的速度不断加快,特别是我国“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受土地、融资、劳动力成本以及能源原材料价格逐年增加和环境容量指标逐年削减等因素的制约,部分产业加速向其它地区转移,这给我区经济加快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承接产业转移,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外和区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是多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我区要加快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的步伐,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培植新的产业,提升经济总量,促进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为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注入新的动力,推动自治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积极抢抓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我区具备大规模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优势和条件。我区横跨西北、华北、东北三个经济区,区位优势明显,是环渤海经济圈的腹地,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点地区之一,是两大欧亚大陆桥的“桥头堡”,是我国向北开放的门户,在我国与欧盟的经贸合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同时,我区能源、土地、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经济运行成本较低,后发优势明显。近年来,我区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产业基础不断增强,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政策法规日益健全,为吸引众多产业大规模加速向我区转移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以工业园区和基地为载体,以承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为目标,以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建设为保障,加快产业承接,加速产业集聚,迅速壮大经济总量,保持我区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产业承接与产业多元、产业延伸、产业升级同步原则。鼓励承接高新技术产业、非资源型产业和为优势特色产业延伸配套加工的产业,实现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我区产业升级同步。
2.发挥优势原则。充分发挥我区区位、资源、劳动力、产业等优势,促进我区和发达地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加快城市、园区、产业“一对一”、“点对点”的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3.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积极承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项目。
4.促进就业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积极承接资金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项目,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推进和谐内蒙古建设。
5.拒绝承接落后生产能力原则。承接转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防止引进高污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方向
(一)承接产业重点地区。要在“东联”上下功夫,既要主动承接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也要主动承接我国中部地区需要转移到西部地区发展的产业,当前要把承接的重点放在“长三角”、“珠三角”两大经济区域。
(二)承接的重点产业。以承接为优势特色产业延伸配套加工项目、大型装备制造项目、劳动和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为主攻方向。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禀赋条件和比较优势,选准产业的承接点,注重承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灵活性,通过承接相关产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培植新产业。
四、措施保障
(一)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工业园区是工业化进程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共享基础设施、污染集中治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促进企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的主要载体。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和承接产业转移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建设产业特色明显、配套能力强的工业园区,迅速提高投资强度和产业承载量,努力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带动本地工业经济发展的龙头。凡是在一年内承接产业转移落地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园区,自治区给予1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二)提供优惠的、充足的电力供应,提高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电可靠性。凡是承接产业转移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继续享受全国同行业、同类别企业可比口径最低电价。必要时按一事一议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执行差别电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通过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资本金等形式,保证向企业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
(三)建立项目落地“绿色通道”。各地区、各部门要保障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优先审批立项、优先环评、优先提供以非耕地为主的土地资源。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四)施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转移类企业,2010年前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全面启动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担保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企业优先得到贷款、贴息、担保等服务。各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具体负责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融资服务工作,通过建立银企会商制度等具体措施为产业转移项目提供贷款和担保等融资服务。创建中小企业评估贷款推荐制度,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自治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在银行贷款财政贴息上给予倾斜。对积极为产业转移项目承贷、并达到一定额度的金融机构,自治区将给予奖励。
(六)鼓励承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把承接高新技术项目作为重点,积极推动高新技术项目落户我区。对已开工建设的转移高新技术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启动资金和贴息资金上给予扶持。凡是自主创新在全国领先并已建成的转移项目,一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转移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
(七)资源优先向加工型转移项目配置。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加工型转移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加工项目所需资源及原材料的配置,并形成较稳定的供求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区优势资源转化增值。
(八)培育和完善大通道、大物流配套。完善和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专业市场,加快培育发展中间产品、元器件、零部件、配件等大规模工业产品销售市场,为转移企业提供产业和产品配套服务。积极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完善大型货物配送中心,推动向北开放陆路大通关和口岸服务体系建设,构筑向欧洲开放的窗口和加工基地。
(九)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工作机制。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由各盟市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把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抓紧研究制订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工作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自治区工业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承接产业转移指导协调制度,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的指导协调制度,确保承接招商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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