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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07〕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若干意见
(晋政办发〔2007〕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正义,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指导思想、主要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完善管理,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医疗卫生系统存在的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政策性、体制性问题,逐步形成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目标。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入手,健全医疗服务网络,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改进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环境,落实医疗服务优惠政策,减轻广大患者医药负担,努力用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认真实施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以实用、耐用、够用为原则,完成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以填平补齐为原则,为县乡医疗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卫生所的建设责任,坚持集体、个人举办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健康需求的村卫生所。到2010年,全省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80%以上达到标准化要求。
(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新增43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达到99个,覆盖人口约2000万左右。2008年实现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同时,改进报账制度,简化报账程序,方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就近就医和费用报销。
(五)继续开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重点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继续搞好卫生下乡“三五工程”,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城市三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贫困县医院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为县、乡医疗机构送技术、送人才、送服务,有效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和农村居民能就近享受到质优价廉的医疗技术服务。
(六)持续提高基层医疗救治能力。以政府投资为依托,加强县医院急诊、检验、感染性疾病科等科室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培训专业人员。同时,加强市、县两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设,提高医疗救治能力,以达到缩短平均住院日,减少外出就医往返费用,减轻患者负担的目的。
(七)继续实施卫生扶贫项目。继续组织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复明六号眼科流动手术车”、“健康快车”、“彭年光明行动”,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同时,组织实施“二五工程"",对贫困家庭先天性唇颚裂儿童进行手术治疗。
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八)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5号)及其配套文件,到2010年,在全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双向转诊试点,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制,逐步实现病人的合理分流,努力形成“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格局。
四、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物价部门公布的药品价格,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继续实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公示制、患者医药费用查询制、患者医药费用清单制。
(十)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材料采购。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未经允许不得采购挂网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允许挂网的药品、医用材料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允许医疗机构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低于挂网价格的挂网药品、医用材料。凡挂网采购的药品、医用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允许医疗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差价率范围内下浮,从而减轻患者负担,增强医疗机构药品与市场药品销售的竞争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严格控制药品费用。二级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不超过45%,三级医院不超过40%。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药品收入中抗生素比例控制在30%之内。各市卫生局应对医院药品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定期进行公示。
(十二)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试行单纯性疾病(不含并发症和合并症)限价管理。医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病种、价格,价格应比限价前有明显降低。
(十三)推广临床检验报告“一单通”工作。“一单通”是指经省卫生厅专家评价认定的符合开展临床检验报告“一单通”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临床检验、检查项目结果在全省范围内有效通用。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机构实行临床检验报告“一单通”的通知》(晋卫医〔2006〕20号)精神,逐步在省内推广。
(十四)建立完善医院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每季度应对本院用药总量按照单个品种进行汇总排序,对其进行公示,院内通报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十五)建立和完善医师用药情况监控和医师合理用药评价通报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对使用了被公示药品的医师,按照其用药量多少进行排序,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量进行综合评价,内部通报。各医疗机构应成立合理用药评价专家组或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每次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本单位执业医师数的10%,每月通报一次。医师合理用药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和执业医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六)建立和完善医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制度。严格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应做到对抗菌药的使用严格分级管理。对病原微生物开展检测,提高药敏实验和细菌培养的送检率,对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要控制好适应症和用量。
(十七)实行医用高值耗材患者备选制度。对单价超过200元的高值耗材,医疗机构应当首先向患者说明能够供其选择的品牌、价格等,解释清楚每一种高值耗材的特点和性价比,由患者或其家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自行选择的耗材。
(十八)强化医疗设备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办法》、《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制规划》和《山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制规划》的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控制医疗机构擅自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十九)规范医疗机构经济核算。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二十)规范医疗机构分配管理。各医疗机构进行经济核算与奖金分配时,坚决取消科室承包、开单提成、医务人员奖金分配与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做法,奖金分配不得与药品收入挂钩,临床科室的开单检查收入不得计入本科收入进行奖金分配。
(二十一)建立和落实医院管理巡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所属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同时在媒体公示。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开展医疗济困工作
(二十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济困病床,提供济困门诊号。服务对象为城乡低保群众、农村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等。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减免费用项目和金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十三)严格控制特需病床数。各级医疗机构特需病床不超过总床位数的10%。
(二十四)实行医疗服务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就医和住院时,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免收门诊诊疗费,减免10%的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10%的手术及麻醉费,免收产前检查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城市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惠民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要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进城农民工就医,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六、改进行业作风
(二十五)认真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端正办院方向,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教育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卫生部“八条”纪律和省卫生厅“十不准”规定,严禁收受回扣、“红包”。把行风建设纳入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完善医生廉洁行医档案并作为对医务人员聘用、聘任、晋升的依据。
(二十六)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在药品采购、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及基本建设投资中收受商业贿赂,加大对重点医院、重点科室、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品、设备器械购销及基建工程中的商业贿赂案件。结合规范医院收费、医疗服务、药品、设备采购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十七)严格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严禁增加患者负担。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负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十八)开展医患之间双向、透明、通畅的信息服务。严格落实卫生部有关医院院务公开的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实行院务公开制度。省卫生厅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门诊及住院平均费用、单病种费用以及医德医风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为有效解决群众挂号排队长、就诊等候长、交费时间长、就诊时间短的“三长一短”问题,各医院应在山西卫生信息网上开通“网上预约挂号”、“分时段预约就诊”、“医疗就诊卡(健康一卡通)”、“医患交流”等服务项目,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山西卫生信息网进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以节省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把山西卫生信息网建成一个社会监管力度强,医务公开、便民利民的信息平台。
七、加强对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切实把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把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措施纳入当地卫生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医院工作年度计划。各地、各单位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三十)加强对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工作的考核。省卫生厅将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工作纳入全省卫生工作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在适当时候将开展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各市卫生局应在辖区内开展专项督导,推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在医院评审评价和年度评优过程中对看病难、看病贵措施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三十一)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良好氛围。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要形成合力,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最终见到实效。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予以研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济困病床、济困门诊的运转费用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章立制,完善救助程序,并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及省的规定,逐步扩大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卫生部门应争取新闻媒体支持,宣传此项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总结推广各地、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逐步形成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配套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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