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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人
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晋政办发[2007]107号转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大力促进技术创新,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山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知识产权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工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认真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整体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三条 增加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给予重点支持,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十一五”期间,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有明显增长,力争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优秀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专利行政执法、宣传培训、奖励和试点示范活动等。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安排充足的经费,作为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保护和管理等日常支出。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条 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教育。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实施全省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列入干部继续教育的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十一五”末,全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培训比例达到60%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达到70%以上,科技人员达到80%以上。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中介服务等三大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十一五”期间,培养百名知识产权高级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千名管理和服务业务骨干。
第五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省、市、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充实执法队伍,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认真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合的专利保护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政府投资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考核评价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的拥有状况和实施效果,特别是发明专利,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民营科技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技术职称评定和新产品、名牌产品认定等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完善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创造者的奖酬政策,积极制定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激励措施。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部分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第九条 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对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的优秀专利产品,由产权单位申请,经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符合条件的列入优秀专利产品推荐目录,动态管理,定期发布。
以政府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为依托,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投资,对列入优秀专利产品推荐目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推荐优秀专利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知识产权可按有关规定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权可按规定质押贷款。
第十条 增强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积极开展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防止核心技术流失。
第十一条 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建设省级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常设市场,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技术交易服务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三个平台,实现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转让实施、信息检索、展示交易和评估论证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实施专利管理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纳入职称系列。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专家评审、单位聘任的办法,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预警系统。对行业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趋势,特别是对具有区域特色的支柱产业和核心技术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动向进行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出警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建立省部合作会商机制。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会商制度,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资源优势,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建设、专利代办、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方面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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