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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8〕65号二○○八年七月十六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西省专利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08〕65号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晋城现代化建设和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晋城,现就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目标,把知识产权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量化知识产权指标,把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实施推广量等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中。
第二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做到机构、编制、人员“三落实”。认真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整体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三条 增加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经费投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给予重点支持,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到2015年,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要有明显增长,力争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优秀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专利技术的实施与推广、专利行政执法、宣传培训、奖励和试点示范活动等。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安排充足的经费,作为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保护和管理等日常支出。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条 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专利基础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知识产权培训班,组织全市科级以上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为企事业单位培养知识产权工作骨干。到2015年,全市党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培训比例达到65%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达到75%以上,科技人员达到85%以上。
第五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市、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充实执法队伍,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认真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合的专利保护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加强专利广告的管理。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专利广告证明,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无效的专利制作发布广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发布广告。
第七条 实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政府投资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和有关单位在技术引进中涉及专利的项目,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沟通,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利技术法律状态的审查和认定,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
第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考核评价的作用。要把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特别是发明专利,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民营科技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和条件;作为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技术职称评定和新产品、名牌产品认定等的重要指标。
第九条 完善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专利奖励制度和办法,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创造者的奖酬政策,积极制定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以支持专利的获得、保护和实施以及对有关人员的奖励。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部分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第十条 加强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和推广。对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和符合产业政策的优秀专利产品,由产权单位申请,经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符合条件的列入优秀专利产品推荐目录,动态管理,定期发布。
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鼓励专利实施推广资助办法,从专项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对优秀专利技术和产品的实施和推广进行资助,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资专利技术的实施和推广。积极推荐优秀专利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知识产权可按有关规定作价投资入股,专利权可按规定质押贷款。
第十一条 增强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专利制度运用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建设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市场和专利法律服务平台,实现专利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转让实施、展示交易和评估论证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 加快专利信息化建设。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专利信息数据库,加快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运用。为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实施专利管理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纳入职称系列。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专家评审,单位聘任,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预警系统。对行业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趋势,特别是对具有区域特色的支柱产业和核心技术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动向进行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出警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建立合作会商机制。市人民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会商制度,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的资源优势,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方面取得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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