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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的意见

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的意见延市人口发[2009]86号各县区计生局:为了使“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
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的意见
延市人口发[2009] 86号
各县区计生局:
为了使“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新机制得到有效推进,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区域“一盘棋”和全国“一盘棋”,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规定,现就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全省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把加强市内区域协作与深化市际间和省际间协作结合起来,把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与治理违法生育行为结合起来,把构建信息平台建设与加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重点推动县域间、区域间协作,努力尝试并基本形成我市与兄弟市县重点区域“一盘棋”,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不同情况,积极探索服务管理新载体、新内容、新模式,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主要任务:
(一)加强流入、流出地的相互联系和沟通,建立起两地或多地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二)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和相关工作程序、工作流程。
(三)构建有效载体,提供信息支撑,建立科学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评估体系。
(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在新形势下区域协作意识和工作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便民维权。加强区域协作的最终目的是便民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共同管理。
(三)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市级重在指导、监管;县级重在落实。区域协作以县为单位,以城镇为协作中枢,乡镇负责确定需要协作管理的流动人口对象及个案信息采集。
(四)突出重点,提高质量。在协作的内容和范围中突出已婚育龄妇女,突出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协作质量。
(五)构建载体,信息支撑。信息化建设是区域协作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六)相互学习,相互促进。通过区域协作加强双方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使工作措施和方法一致协调。
四、形式内容
(一)区域协作的形式:
1、市内县区之间的区域协作。通过县区之间签订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协议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责具体化,实行职责共负,服务共担。
2、通过在流入地建立流动人口党支部和计生协会等形式,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同党员的服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以协会为载体、以党支部做保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3、向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派驻联络员。户籍所在地通过与现居住地协商,向现居住地派驻联络员,协助和配合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二)区域协作的内容
1、信息通报。包括工作信息通报、服务管理基础信息通报和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出生性别比案件查处、突发事件及其它信息通报。现居住地要及时采集各种信息,准确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三查”服务、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药具发放以及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等内容。现居住地要按规定落实免费服务,并及时通报户籍所在地。
3、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包括《婚育证明》、《独生子女证》、《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准生证》等证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及时沟通,按照省《条例》和国家流动人口《条例》规定为群众办理,不得相互推诿。
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流动人口违反政策生育的,现居住人口计生部门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先行与政策外生育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协商。
5、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按照户籍人口的标准兑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现居住地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人口进行服务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定假期的落实。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负责指导、协调、监管、考核,通报市内区域协作的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区域协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县级负责具体落实。县区、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延安市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省内区域协作的各项制度,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各项措施,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相互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区域协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主要职责有:对流出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为流出已婚育龄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与流出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出育龄夫妻核发有关生育证明;与现居地进行工作联系,并对现居住地管理机构所发联系函及时回复;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双女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励、优惠等。
(三)现居住地的主要职责有:对流入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依法查验和登记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责令限期补办;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建卡,录入微机管理,告知其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服务与管理;定期组织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进行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检查,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免费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进行工作联系,并对户籍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发联系函及时回复。
六、基本要求
(一)签订协议书。市人口计生局组织签订省、市之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协议书,定期召开区域协作协调会议,通报全市区域协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各县区要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趋势等实际情况,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合作,签订县域协作协议,形成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
(二)建立联系协作制度。
1、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围绕办证、生育、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以及出具其他婚育情况证明等进行实时互通,保证信息畅通和有效服务管理。
2、政策协调通报制度。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之间要加强政策协调,及时通过西北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平台、电子邮件、纸质媒体等互相告知和通报出台的政策、措施、制度。
3、个案协调会议制度。对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婚育证明》的办理、政策外怀孕处理等疑难案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负责,妥善处理,不推诿,不扯皮。
4、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政策生育的,现居住地或发现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先行与政策外生育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协商。协商流程、程序、内容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5、流动人口信访登记制度。对流动人口投诉、举报、求决信访实行登记制度,妥善处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6、考核统计评估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落实“一票否决”。
(三)协作服务
1、生育服务:对拟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流动育龄夫妻,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则上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负责审批。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受理户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将审批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通报其现居住地。
2、技术服务:流入地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环情检查,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政策服务:与户籍地协商,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协助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城市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平台,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民服务。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深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领导。县区计生局要充分发挥计生系统内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用,搞好本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协调工作,为下一步实现区域“一盘棋”和全国“一盘棋”打好基础。
(二)完善政策,提供措施保障。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政策体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省内区域协作机制的形成。
(三)构建载体,提供信息支撑。各县区计生局要帮助和督促乡镇、街道办配备相应的微机及办公设备。要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和西北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平台为载体,以各种通讯技术为纽带,建立信息交换畅通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信息交换,强化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互通、落实等环节,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变更流动人口信息,确保信息的有效性。市人口计生局将每季度对县区流动人口信息交换情况进行通报。
(四)改革创新,建立长效机制。要将区域协作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项重要举措,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基础好的县区可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不同层级区域协作新模式,培育典型、积累经验、提供典范。
附件: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流程图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书(略)

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乙方: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履行两地管理职责,加强协作,互通信息,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形成。现就我市与贵地区联合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一)双方重视和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严格执行查验制度。户籍地应在成年育龄妇女流出前为其免费办理内容规范、信息齐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地应及时将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纳入管理,并及时告知户籍地。
(二)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协作管理。凡流入的重点管理对象要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建立管理档案,按时组织重点对象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生殖健康服务。
(三)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交换平台,就双方在清理清查、日常督查及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的流入人口婚育、节育、持证、社会抚养费征缴和生殖健康服务等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提交。如需对方查询和核实的情况,收到信息的一方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信息。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协议
(一)双方应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当地育龄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服务,组织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参与各类培训活动,积极帮助流入计划生育户排忧解难。
(二)双方应认真落实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现居住地应免费为其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处理协议
(一)发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的,双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供政策外怀孕、生育的个案信息,及时发函(包括信函、电子信箱、传真等)、查询和反馈,户籍地自接函起10日内复函,紧急事宜5日内复函。
(二)发现本辖区流入育龄妇女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双方按协议书要求就地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协议方,遇到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情况时,双方及时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必要时户籍地和居住相互协同处理,直至解决问题为止。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对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甲方联系人: ? 乙方联系人: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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