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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48条如何理解

婚姻家庭广东 清远2024-05-0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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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经过审查认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的计划生育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问题:《计划生育法四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管理中应如何解释?》
    回复于 2022-12-07 23: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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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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