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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重要力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玉政发〔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重要力量。为更好推进我市农业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桂政发〔2015〕61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是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农民合作社较快发展,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合作社总数达2923家,居全区第二。但从总体来看,我市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功能单一,加工营销能力不强,市场关联度不高,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建设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全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政策措施,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综合提升。
二、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规范与提升同步、数量与质量同步,扩大我市农民合作社规模,增强综合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辐射带动力。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强化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农民合作社。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坚持多元化发展,引导发展合作社联合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土地整治等服务。
(二)主要目标。到2016年底,全市土地股份合作社达30家、联合社达5家,农民合作社总数达3300家,覆盖全市所有行政村;其中,创建国家级示范社35家以上,自治区级示范社180家以上,市级示范社300家以上。到2020年,力争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5000家;合作社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累计创建各级示范社1000家,集产加销于一体的综合型合作社达500家以上;合作社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入社和带动农户数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5%以上。
三、实施“三大行动”和“三大工程”,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和综合提升
(一)完善运行机制,实施规范化建设行动。按照“成立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监督、管理。一是依法登记注册。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如实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p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二是抓好建章立制。指导合作社订立章程,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遵循章程运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三是健全财务制度。推动合作社实行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到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四是定期公开社务。引导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社员如实公开。五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合作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
(二)强化导向作用,实施多元化发展行动。依托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结合“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发展,加快发展粮食、水果、蔬菜、中药材、花卉、苗木、畜禽水产等种养专业合作社。紧扣农机、农技、病虫害防治、水利、劳务输出等环节,积极发展社会服务型合作社。围绕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市场销售等领域,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和集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的综合型合作社。支持发展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区域性跨产业联动、跨区域同产业联盟的合作社联合社。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村集体(社区)资金互助合作社。鼓励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
(三)培育典型示范,实施示范化提升行动。把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与产业化示范基地、产业园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等创建工作紧密结合,着力培育一批有规范的章程、良好的运行机制、严谨的管理制度、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较强的服务带动能力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机制,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从2015年起,各级示范社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大力支持市级示范社申报自治区级、国家级示范社。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各级财政扶持和项目支持的重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
(四)加大资源整合,实施“项目助社”工程。整合涉农资金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和与农民合作社相关联的项目。发改部门要将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发展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投资。财政部门要鼓励农民合作社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并对此类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合作社,按有关规定予以奖补。农业、商务、科技、工信、水利、林业、水产畜牧兽医、扶贫、供销、农机等部门要将农民合作社纳入项目申报范围,对农民合作社申报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支持。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
(五)推进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兴社”工程。引导合作社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水产畜牧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支持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免收农民合作社农产品检测费用。支持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结合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以合作社为主体创建、整合、发展、保护一批农业品牌。以“同一区域、同一产业、同一品牌、同一商标”为导向,以合作社联合社为依托,积极探索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方式,创建区域品牌。积极组织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销活动,鼓励和帮助合作社与各大连锁超市、社区、学校等对接,扶持合作社建设产品直销点、连锁店。畅通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为合作社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提供便捷服务,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
(六)强化人才支撑,实施“人才强社”工程。依托中国农业大学、广西大学、广西农科院等科研院校,以玉林健康产业园、“五彩田园”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为载体,建立一批农民合作社培训基地,用3年时间完成对全市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核心人员的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科技、善经营、会管理的带头人队伍和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队伍。加强农民合作社的人才引进。鼓励大中专院校与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成立实习基地,为优秀在校生提供实习岗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林业科技、管理人才以技术入股合作等方式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对在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优先扶持大学生村官领办、合办、参与的农民合作社,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到农民合作社就业。
四、落实扶持政策,增强合作社发展后劲
(一)加大财政扶持。要建立财政扶持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适度增加对本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创建等活动。各级财政重点扶持综合型合作社和区域性、专业性特别是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合作示范社。要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合作社,并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各级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由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所形成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符合有关要求的农民合作社,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为农民合作社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给注册为农民合作社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二)落实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农民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流通、服务、加工以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农民合作社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统筹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开辟农民合作社用电业务绿色通道,对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畜禽产品养殖和水产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相关价格。
(三)加强金融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授信,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农民合作社贷款贴息。鼓励农民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农民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当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便利。支持农民合作社以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农用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进行抵(质)押贷款。推动涉农担保机构把农民合作社纳入担保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在农民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农民合作社与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成员及农民合作社之间依法依规开展风险救助和贷款联保互保等。
五、强化指导服务,推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一)优化发展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商标注册等提供便捷服务,依照政策法规给予相关费用减免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工商部门要加强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支持农民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做好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类型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对农民合作社成员在其家庭院落、本户承包地和林地养殖的,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农民合作社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区)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项目环境评价。允许农民以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农民合作社出资。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把农民合作社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管理体系,农村经营管理职责已经并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区域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将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岗位纳入支农、支教、扶贫、科技特派员等计划,每个镇(街道)应明确适应工作开展需要的辅导员。建立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农业、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税务、工商、金融、供销、农机、水产畜牧兽医、银行业监督管理等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工商部门要牵头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本行业农民合作社的指导、监管,确保我市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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