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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湘发〔2007〕16号2007年8月3日)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支持老区建设,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湘发〔2007〕16号 2007年8月3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支持老区建设,老区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受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边远老区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老区人民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事业作出过巨大牺牲,关心和支持老区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进一步加强老区建设,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老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强老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坚持老区建设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政府扶持与社会多方资助相结合,争取国家支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积极营造全省上下关心支持老区建设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省老区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努力解决老区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与“十五”期间相比,将老区绝对贫困人口减少1/3以上,使老区返贫人口逐年下降;大力扶持老区发展优质、高效的特色经济,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使重点老区人均生产总值和年均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贫困地区增长幅度;进一步加大对边远老区乡(镇)、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基本解决老区群众行路、饮水、用电、上学、就医、通信、听广播、看电视等方面的问题。
二、加强老区建设的工作重点
“十一五”期间,支持重点老区县(市、区)和国家、省重点扶持的贫困老区县(市、区),每年有计划地选择一批边远贫困老区乡(镇)、村,采取因地制宜的办法予以重点扶持。
(一)大力扶持开发老区特色经济。根据老区特点,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小型农业种养业项目,扶持和建设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在继续推进生态建设,切实搞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同时,大力扶持老区群众科学种植开发工业原料林和经济林;培育产业链,做大做强老区支柱产业,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特色产业;做好生猪等草食动物、淡水产品和柑橘、粮油棉麻等国外优良品种的引进工作,不断优化和提升老区产业结构;充分发掘老区的红色资源和山水资源,抓好红色和绿色旅游项目建设,进一步拓宽财政和农民增收门路。
(二)加大对老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投入的力度。在水、电、路和教育、医疗、文化等项目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老区倾斜。优先安排老区通村公路、农村人饮安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农电改造等项目;重点扶持老区建好寄宿制学校,改造学校危房,完善办学条件,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切实抓好老区医疗网点建设,力争老区村村设立合格卫生室。
(三)积极推进老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把提高老区农民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培养和造就更多的老区新型农民,加快老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老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不断完善培训机制,在老区大力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把剩余劳动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四)加强老区宣传和革命文物管理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区宣传活动,加强对老区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和设施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护和维修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关心老区、支持老区。
三、加强老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老区建设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精神,认真抓好革命老区可享受“实行集中连片开发,增加支援欠发达地区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入,在扶贫开发、金融信贷、建设项目安排、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等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
(二)逐步加大对老区的扶持力度。“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老区的扶持力度。省级财政在安排库区移民资金、政法补助专款以及检察院“两房”建设、法院“两庭”建设、消防危旧营房建设、交通建设、农村教育、文化、体育、抚恤金、安置金、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户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救灾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专项和财政扶贫等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老区给予重点支持。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湖南省革命老根椐地经济开发促进会与常务理事单位建立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湘老促字〔2006〕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届湖南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老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每年由省老区办定时向省老促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全年促进扶持老区的重点项目建议,商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形成支持老区建设的长效机制。继续发挥省老促会、省老区发展基金会的作用,积极争取社会捐助,拓宽扶持老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
(三)加快老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不断完善老区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技术资格认定及使用机制。在老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在外语、论文及学历等资格条件方面可继续适当放宽;对老区的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经纪人的出国(境)培训予以适当照顾;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边远老区任教;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实施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的人选等方面要向老区倾斜,鼓励人才向老区流动和聚集,为老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四)完善项目和资金监管机制。全省老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建立扶贫资金专账。各级老区办、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老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力度,认真做好项目的考察筛选、评估论证、申报立项、审批下达、检查验收、追踪管理工作。如发现违纪违规的,要及时通报,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老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区工作,把老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扶贫开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来抓,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都要确定加强老区建设的目标、项目、工作举措、实施步骤、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特别是对每年省重点扶持的老区乡(镇)、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要加强老区工作机构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对老区广大群众的组织、宣传和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在老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激励广大老区人民继续发扬敢为人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革命传统,为加快老区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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