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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委〔2010〕9号2010年9月10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委〔2010〕9号 2010年9月10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全面构建与“三个适宜”新型城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促进和谐中山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健康权益。遵循公益性原则,推进医药卫生服务均等化。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打造公平与效率统一、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解决好当前与长远、全局与局部、城镇与农村的关系,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二、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的预防保健体系、疾病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改革现有的医疗卫生体制,建立投资多元化、以公有制和非营利性为主体,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医疗需求的医疗卫生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和规划现有卫生资源,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强化规范化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均等化,保障人人享有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主要指标如下:
1.平均期望寿命:2012年≥78.8岁。
2.婴儿死亡率:2012年≤4.0‰。
3.孕产妇死亡率:2012年≤16.0/10万。
4.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2012年≥95%。
5.基层卫生机构服务量占总量的百分比:2012年≥50%。
6.政府卫生投入: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25元以上;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30元以上。
今后,市镇两级财政按不低于我市财政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投入,建立长效资金保障机制。
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三级预防保健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健康教育、采供血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卫生应急预案和物资储备制度,提升重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改善精神疾病防治医院的就医环境,建立市心理卫生中心。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适时建立镇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含市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相应部门)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传染病防治、鼠防、麻防、精神卫生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广公共卫生服务适宜技术。推进妇幼安康工程。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构建全市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网络,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2010年在部分镇区率先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
四、健全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强化镇村一体化管理,理顺基层卫生组织的管理体制,通过合理规划和配置镇、村卫生资源,强化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管理职能。探索""政府主导、院办院管""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由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村(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人事、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一体化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大力支持、推广和促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向协调整合的一体化方向发展。
市镇两级财政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到2011年,基本实现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逐步把为社保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等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三级医院要与1-2所镇(区)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
逐步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利民、惠民的总体目标。
五、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率。推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市、镇两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实现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逐步扩大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建立市社会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子女)、农村五保户、因病致贫等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力度。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及服务管理的对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
六、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在全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达到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镇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要达到相应的要求。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药物零差价销售,其所需的相关费用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政府财政投入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补偿等渠道解决。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完善基本药物阳光集中采购模式,逐步统一药物目录、统一配送和结算,按规定建立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督和分类管理,实行抽验全覆盖。巩固提高基层药物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
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对使用基本药物的认识,引导群众接受使用基本药物。
七、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明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责,探索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进一步推进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探索实行临床路径;促进医疗服务同质化;探索珠中江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推行电子医疗档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按规定调整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部分检验、化验项目的收费。逐步减少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数量,对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以及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进行差率控制。从2010年起,将大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制定药物统一流通差率,实行药物供货价备案制,对药物实施差别定价。
理顺公立医院业务收入管理,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体系,将公立医院纳入财政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大型基建、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补偿等。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原则,对公立医院承担的社会功能和政策性亏损给予合理与足够的补偿。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和其他公共服务经费。各部门协调配合,逐步解决医疗欠费问题。
八、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在即将启动实施的中山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按照全域中山的要求,调控好公立、民营医院比例,科学规划医疗机构布点。原则上未来5年市属公立医院暂缓大型医疗建设项目,避免重复配置和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满足区域内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坚持突出重点,争取在2-3年内,统筹解决市属公立医院在建、拟建及待批工程经费不足问题,确保公立医院公益性得到充分发挥。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市镇两级财政年度基建预算。改善医疗机构的环境和条件,切实解决承担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采供血、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任务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项目经费。
适度发展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鼓励经验丰富的离退休医师到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或开办医疗机构,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到2013年,力争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均达到全市总量的15%以上,到2015年,争取达到20%左右。
扩大医疗服务市场开放,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进一步拓展粤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中山开办医疗机构。
九、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招聘和培训计划,启动高等医学院校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定向委培项目(免费或补助),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和规范化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的学历水平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力争在2011年底前,使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以上的医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
按照中山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配置卫生人力资源。适当增加我市医务人员编制数,使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医生与护士比、执业(助理)医师数均达到国家核定标准;抓紧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和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全科医学高职称人才队伍建设;适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待遇,尤其是提高副高以上医务人员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的待遇。
将卫生人才培养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政府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有计划、有步骤统筹实施,加快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培养,注重现有低学历、低职称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岗位成才的激励机制,把好招聘准入关口,不断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职称结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按照平均每年不低于0.64%的增幅,高职称人员按照平均每年不低于0.67%的增幅,逐年提高我市卫生队伍高学历、高职称人员比例,力争到2015年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不低于9.3%,高职称人员占比不低于18.9%。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卫生体制改革与卫生事业发展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筹划,努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加强医改办职能建设和机构建设,统筹推进改革。
(二)完善政策,增加投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各级财政逐年提高对卫生事业投入的比例,重点支持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卫生事业,各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自身职责,也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负责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卫生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卫生事业的发展,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业务上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民政、建设、人口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税务、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促进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四)加强考核,督促落实。切实加强对医改进展和成效的督查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通报制度,阶段性地组织考核和检查评估,促进工作落实。
(五)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使改革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加强信息发布和舆情研判,把握好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实现信息互通、同步联动的宣传格局,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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