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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刑事辩护湖北 武汉2024-04-2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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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公共资源的、聚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的被许可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这是由不作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不同的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任改正,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解决。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的罪名有徇私舞弊罪,如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 (一)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者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关于这两个罪名前文已有解释,此处不做详解。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知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人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原问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怎么办》
    回复于 2022-12-24 05: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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