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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买方公司,卖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我们双方协商后,卖方同意用剩余合同10%的质保款抵偿对我们的各种损失,我们签订个补充协议说明该种情况,这个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北京 北京2024-05-1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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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现实困惑2012年7月,小王在某次家电促销活动中,订购了一台液晶电视。为取得客户对产品及其商家的信任,该活动规定,“买方只需要支付一半的金额就可以将家电带回家使用,如在一周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买方需全额支付,如有问题,卖方保证更换新产品。”小王在支付半价金额后,将电视带回家使用,几天后,小王发现电视的遥控器不是很灵敏,每次都需要使劲按按钮,于是联系卖方要求更换新的遥控器。一周后,卖方没有更换遥控器,却要求小王支付剩余的款项,小王认为遥控器不好用,可以少支付一百元作为补偿。那么,小王的做法合理吗?律师答疑本案中,卖家承诺一周内有质量问题予以调换,但是小王在反馈问题后,卖方并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王未支付的一半价款就是质量的保证金,在双方履行买卖行为义务过程中,卖方并没有履行交易前承诺的保证质量的义务,商品有质量问题,因此,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小王的使用效果,所以,小王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跟卖家协商少支付价款,使支付的金额与所买商品的价值等值。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理荟萃在买方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如发现商品有问题,而卖方未及时解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少支付剩余价款。 原问题:《买方可以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少付钱吗?》
    回复于 2022-12-24 19: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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