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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咨询

劳动争议北京 北京2024-05-17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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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我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于你是否无故旷工三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对于你旷工三天的事实举证不能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鉴于本案的案情来看,我认为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二倍赔偿金。另外,本案中,用人单位很明显还有一个违法行为,就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补偿金和赔偿金是有明显区别的。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时,支付的是赔偿金。补偿金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一般无违法行为。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 原问题:《劳动争议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赔偿金的咨询》
    回复于 2022-09-21 08: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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