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劳动争议 > 咨询详情

劳动者及其家属已明知其患有精神病,不接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仍然要求劳动者参加劳动,劳动者从事户外劳动,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劳动争议湖南 湘潭2025-05-02 12:06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1、你表弟得病时实际工作不到5年,法定的医疗期应是3个月。现在应是早已经超过法定的医疗期,如果能上班,尽量要求上班吧,否则单位在合同期限且解聘,是没办法的事。  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你表弟的合同目前还只是8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一个条件是你所说的已经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已经签2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签时。显然你表弟不符合这一条);二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这个可以争取)。  附:《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另外,即使你表弟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不上班,也很可能被解雇:在他医疗期结束、不能适应单位另行为他安排的工作时,单位可以解除与他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所以:他能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要上班并能适应单位为他另行安排的工作。  附:相关依据  (1)《劳动法》第2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原问题:《03年和单位签的8年合同,07年因患精神疾病回家休息,明年合同到期,是否还要再签两次才能变成无固定期限合》
    回复于 2022-12-02 13:03:23

相似问题解答

咨询下单位解除劳动者怎么赔偿

你好!可以点我头像,进行专业的一对一法律咨询(有问必答)

请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者根据以下情况,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单位没签劳动合同是不是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

给单位发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就是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然后离职走人。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处理办法可以点击头像联系我咨询,专业办理劳动纠纷案件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并可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调整其工作岗位,怎么理解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点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会约定关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条款,以及违反该条款的救济措施,也即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律师最新回复

  • 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