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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居住在京京钙业门口污染严重噪音大需要拆迁请问有拆迁补偿标准吗

征地拆迁湖北 荆门2024-05-18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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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吴少博律师指出:环保“一刀切”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必须从加强政治和作风建设的高度,对其实施严格的督察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只有如此,才能让各级政府学会积极服务于企业、服务于民生,以扎扎实实的环保工作,促进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全面形成。环保督察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将环境保护督察结果纳入到绩效考核中,来评价和改进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的环保成绩,进而发挥有效的奖惩作用。与其他政策工具相比,环保督察最大的特征是具有“强制性”,对相关地区及部门构成了较大工作压力。然而,面对这种环保压力在一些地方并没有转化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的动力。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直接关停企业甚至拆迁。一些地方在环保检查期间,经常使用的“一招”就是,对众多企业、不分青红皂白地实施集中停产整顿行为。这种“一刀切”关停,不仅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同时,也是对环保检查督察工作的敷衍,是一种严重的环保欺骗手段。案情介绍在2016年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团队所承接浙江某市某县一家塑料制品加工关停搬迁案件,自2000年成立加工企业,并经依法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制造、加工,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在2016年3月28日,收到环保局下发通知,要求企业进行补办环评手续,在未取得环评批准前停止企业加工生产,并告知不按时履行将会依法受到处理。同年10月,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该企业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从事有噪声污染,且噪音排放超标。经调查询问并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企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制造加工项目,并从事加工生产,噪声超标排放,其行为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企业生产并准备搬迁工作,且不予补偿。这是一个典型的举报性关停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实物操作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这样的举报与环保整治风暴同时刮起,对企业来讲岂不是雪上加霜。下面就本案进行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存在这几种情况下会被处罚甚至拉进黑名单(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企业关停专业维权律师总结:本案中,企业在2000年成立,建设塑料加工项目并从事塑料加工生产,依据2017年9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法律规定,该企业无需进行环评审批。因企业开办于2001年,而处罚适用的依据是地方2007年1月施行的《规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环评审批作为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程序,针对的是相关法律施行后的待建项目,而不是已完成的项目,对企业已建项目进行处罚于法无据,若需要关停搬迁依据相关环保污染法律规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补偿。针对的是建设单位已经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报批环评文件,但经审查没有通过审批而建设生产的行为,并不适用于该企业未提出环评申报的行为。而且,应报批而未报批与报批后未予批准擅自建设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即使企业未进行环评申报的行为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其所应承担的也仅是“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直接的经济处罚。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则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一些地方“一刀切”关停的敷衍做法,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困难,给环保督察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违背了环保工作的初衷。原文链接:环保风暴下,企业被举报关停没有补偿怎么办 原问题:《被人投诉环保问题关停的厂子还能再开吗》
    回复于 2022-08-05 08: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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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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