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损害赔偿 > 咨询详情

您好,请问民典法第995条:“根据《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问:如果请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可以同时请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吗?连带的经济赔偿请求是否适用也没有诉讼时效的规定”。谢谢!

损害赔偿北京 北京2024-05-16 10:48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可起诉前妻要求赔偿。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认为另一方所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之后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实践中,该种情况主要可能引发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精神损害赔偿。第二, 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的返还和将来孩子抚养费的承担。第三, 赠与子女财产后的撤销赠与。扩展资料: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而我国立法也是依照以上两方面对其加以确定。这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死者的姓名、 名誉、 肖像、 荣誉、 隐私、遗体、 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虽然对于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实践中的运用还是显得比较狭窄在运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于理论研究已经很完善的一些人身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 亲属权、监护权等。身份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这个处理不好将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于破坏这种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的侵权行为,通过对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有利于对于这中关系的保护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四)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应该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原问题:《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我的。我可以起诉前妻要求赔偿吗》
    回复于 2022-12-05 18:44:42

相似问题解答

您好,民法中的返还请求权都有哪些?除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占用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还有哪些呀,谢谢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

请问 快递公司邮寄的快件损毁的赔偿标准是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民法典中的先关运输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对邮件寄递过程中发生遗失损毁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一是保价邮件按保价标准赔付,二是未保价的不超过邮资三倍。附邮政法条文: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

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适用民法总则有关3年的规定?。

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见《民法典》第188条)2.特别诉讼时效:(1)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见《民法典》第189条);(2)对法定

《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何不同

《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

请律解答法律问题,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期限是三年,可《民法典》188条又有规定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请问,权利受到损(侵)害只要没超过二十年,受害人是可以提起诉讼吗?谢谢您的解答!

你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