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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延续承租是否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不适用,是否适用普通租赁合同关于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的规定?如果都不适用,产权人即企业是否可以自行选定承租人或收回房屋?

财产继承2024-05-09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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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  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  具体法例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者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由此可见,公房本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只是具有承租权而已 原问题:《公房继承权问题》
    回复于 2022-05-20 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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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0 16: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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