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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提供的业绩材料之一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负责人与竣工备案资料上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投标单位改动了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属于招投标实施条例42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虚假的业绩?PS:业绩确实真的

建筑工程浙江 杭州2024-05-15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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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书上要求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是指销售或生产某类产品,所需要的行业资质、资格证明,以及拥有的政府节能、绿色、环保、高新技术认证等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办理招投标备案需要的资料 (一)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 1、投资备案(或立项批复) 2、施工图审查备案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开发项目提供项目资本金缴存证明 5、营业执照 (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A证 (2)项目经理注册证及B证 (3)安全员上岗证及C证 (4)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或城建档案员) (5)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大型项目须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6)以上人员需提供上岗证 (7)预算员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8)标准员、测量员、机械员、试验员、劳务员以上人员需提供岗位证书或本单位的聘用证书 (9)外地施工企业还需提供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提供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 注明:以上资料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地方,所有人员必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参与的,大体上是两个过程即投标报名和开标。 原问题:《投标要求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回复于 2022-05-13 23: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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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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