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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当兵的,当兵前在农村有宅基地,也有宅基地证。现在是军官了,请问我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征地拆迁2024-05-20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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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现役军人能否继续使用宅基地 某部二级士官张峰在镇政府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上一直无法建造房屋,原因是同村的李某翻出1950年土改时当地人民政府发放的地契,主张拥有村集体分配给张峰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并认为张峰是现役军人不应当分得宅基地,要求张家支付其宅基地使用费3000元。在遭到张家的拒绝后,李某依仗李姓家族人多势众,强行在该宅基地上种植了树木,拉起了院墙。部队官兵得知张峰家的境遇后,纷纷表示对张峰的关心和同情,但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持有土改时人民政府发放的地契,就拥有了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张峰应当予以归还,如果要建造房屋,就应支付土地使用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人应当是村民,张峰是现役军人,已经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村集体组织应将该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第三种意见认为,村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李某所持的地契已经失去法律效力,村集体组织分配给张峰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继续使用,张峰可以要求李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李某没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就属于村集体所有,当然也包括宅基地。村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改时人民政府发放的地契也就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属的凭证,李某不但没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更不能主张要求张家给付所谓的土地使用费。 第二,张峰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国家为了保障军人在部队安心服役,对军人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优待。比如,《国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张峰能否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条件。张峰如果是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在其转业后,国家给予安置,可以看做是“迁移”而脱离了农村集体组织,停止使用土地,由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作出决定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将土地收回并重新分配。而张峰是二级士官,根据《兵役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其复员后要重新回到农村去。从这方面讲,张峰并没有完全脱离村集体组织,可以继续享受分配给其耕地、宅基地的优待。国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农村籍义务兵和二级以下士官复员后的正常生活。 原问题:《现役军人能继续使用宅基地吗》
    回复于 2022-05-16 2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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