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行政复议
文章列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
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7年7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2年12月19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热门排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条例》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全文《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2003年2月10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不含天津、上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5部行政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